各生产建设相关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国水土保持法》《水利部关于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全面加强水土保持监管的意见》(水保〔2019〕160号)、《****办公厅关于印发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办水保〔2019〕172号)以及《**省水土保持条例》和《****水利厅关于印发**省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管理办法的通知》(浙水保〔2019〕3号)等文件要求,近期我局针对部分已完工项目存在未及时开展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的问题,进行水土保持设施验收落实情况现场检查,形成了景**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未及时验收项目清单。要求各生产建设单位对水土保持设施未及时验收问题进行及时整改,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水土保持设施未及时验收问题基本情况
****水利局的检查梳理,截止到2026年7月,共发现水土保持设施未及时验收生产建设项目44个(详见附件:未及时验收生产建设项目清单),主要集中在交通、市政等行业。
根据《中华人民**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中的水土保持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生产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应当验收水土保持设施;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生产建设项目不得投产使用。
请各相关生产建设单位见此公告后,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对附件清单内项目及时开展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工作,落实整改要求。
二、整改要求
请各相关生产建设单位依据问题清单,于2026年9月30日前将自主验收情况和报备材料(包括水土保持设施验收鉴定书、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告、水土保持监测总结报告、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备申请函、验收公示证明各1份)上报我局,届时我局将视情况组织项目自主验收核查。
三、法律责任
对于未在公告期限内按要求落实项目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工作的项目,我局将严格按照《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53号)《****办公厅关于印发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办公厅关于印发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问题分类和责任追究标准的通知》(办水保函〔2020〕564号)《****办公厅关于实施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信用监管“两单”制度的通知》(办水保〔2020〕157号)和《****政府综合行政执法划转行政处罚事项的通告》的相关规定进行查处,对相关责任单位采取约谈、通报批评等方式进行进一步的责任追究,并依法将相关线索移交至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处罚,请各相关生产建设单位高度重视。
四、下一步工作要求
各建设单位应依法落实水土流失防治主体责任,强化水土保持工作组织管理,对照整改要求采取强有力措施尽快落实整改工作。开展水土保持工作自查,举一反三,加强水土保持设施建设和验收工作,确保水土保持“三同时”制度落实到位。
各生产建设单位对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未验先投”违法行为的整改要求于2026年9月底前完成,有关整改、验收材料于2026年9月30****水利局备案。
联系人:严竹成
电 话:0578-****2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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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7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