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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疑供应商:******公司
地址:**市罗赖路7****基地1号制剂车间八层801号生产车间-01号T1
邮政编码:530000
法定代表人:黄春柳
联系人:刘小庆
我公司于2026年7月28日收到质疑供应商递交的《质疑函》,对**校区视频监控(**校区视频监控扩容升级改造)(项目编号:****)的招标文件提出质疑,经对质疑事项、招标文件、法律法规及项目实际需求全面核查,受采购人委托,我公司现就有关质疑事项答复如下:
质疑事项:
质疑事项、事实依据、法律依据和与质疑事项相关的质疑请求详见附件《******公司质疑函内容》。
质疑答复:
招标文件采购需求中表述为:“……学校现有的安防安全管理平台(海康威视iSecure Center)”,其中“(海康威视iSecure Center)”为对“学校现有的安防安全管理平台”的描述,不是指定投标人投标系统的品牌,投标人可用其他品牌产品参与竞争。如按质疑供应商所述调整为“支持兼容市面主流安防综合管理平台,能与采购人现有安防管理系统实现无缝对接、统一管理、预览、检索回放,提供平台兼容对接承诺函”,对采购人现有安防管理系统不作描述,在不清楚原系统品牌型号的情况下就要求实现对接管理,则属于采购需求不明确。
招标文件采购需求中出现的该品牌型号为对采购人原系统的如实描述,招标文件未指定投标产品品牌,不存在质疑供应商所述“阻挠和限制供应商自由进入****政府采购市场”“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者供应商”“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或者供应商”情形。
处理结论:
综上所述,招标文件不存在质疑供应商所述违规情形,质疑不成立。如质疑供应商对本次答复不满意,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六条规定的财政部门提起投诉。感谢质疑供应商对本项目采购活动的监督与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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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8月4日
附件信息:
******公司质疑函内容.pdf (1.0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