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
****管理人公开选聘资产评估机构的比选公告
****人民法院于2025年11月21日裁定受理****(****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并于同日裁定本****人民法院审理。****法院于2026年4月28日立案,并于同日****事务所为****管理人(以下简称管理人)。根据《中华人民**国企业破产法》及有关规定,并结合案件办理的需要,现管理人需聘请中介机构对债务人名下的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构筑物、固定资产等全部资产的价值进行评估。为此,管理人特公开邀请评估机构参与比选,并按照本公告的要求提交相关材料,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债务人基本情况
****,成立日期:名称:****,成立日期:2010年7月29日,企业类型:****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229287W,住所地**省****工业园,法定代表人王传义,经营范围:室内装饰、装饰材料、家具生产、销售(化学危险品、木材经营加工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二、评估范围、内容
1.经管理人初步核查,债务人现有主要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构筑物、附属设施等(具体以现状为准);
2.中选评估机构需进行评估并出具评估报告,对债务人所有的全部财产按照现状对其价值进行评估;正式报告出具前应按照管理人要求出具报告意见稿。
3.评估机构需根据管理人要求开展具体的评估工作。
三、参选机构要求
1.参选机构需正常经营,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2.参选机构须具有合法有效的且在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或审批的土地使用权、房产、资产评估资质;
3.参选机构及机构人员与****及股东(实际控制人)、高管无利益关系或其他可能影响参选机构公正独立评估的利害关系;
4.参选机构在近三年内(以本公告发布之日****人民法院破产案件的评估机构;
5.参选机构近三年内(以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算)未被评估机构主****机关进行过行政处罚、****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四、参选机构需提交材料
1.评估机构营业执照、资质证书;
2.评估团队的主要成员(不低于三人)、项目负责人的名单及评估师证件;
3.近****人民法院破产案件的评估机构的证明材料;
4.与债务人及股东(实际控制人)、高管无利益关系或其他可能影响参选机构公正独立评估的利害关系的书面承诺;
5.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布的参选机构行政处罚信息查询结果、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公布的失信被执行人查询结果;
6.参加报名及比选会人员的授权委托书、身份证明;
7.报价方案,报价方案采用一次性总价包干(包括但不限于评估费用、人员工资、交通费、取证费、税费等所有费用);
特别说明:参选机构的报价最高限价为人民币7万元,超过此最高限价为无效报价,不予评分、比选;另未提交报价的视为无效报价。
8.评估的工作方案和工作计划;
9.评估机构认为的其他与本次比选有关的其他书面资料;
上述报名材料一式一份,需以书面的形式单独装订密封(标识“****资产评估比选报价方案”字样,加盖参选机构的公章),全部材料于报名时一次性向管理人提交。
五、报名时间、地点
1、时间:参选机构应最迟于2026年8月12日15时前向管理人提交全部参选文件;
2、地点:参选文件原件交至**省池****中心城四栋****事务所;
3.联系人及电话:陈律师,联系电话131****5678。
六、评估机构的选定
管理人在符合本公告第三条要求的参选单位中,根据经验业绩、工作方案、报价方案等综合考虑,择优确定一家中选****人民法院许可。(具体的评分细则附后)
七、评估费用
1.评估费按照中选评估机构的报价确定;
2.鉴于本次评估对象系破产财产,前期不支付评估费,评估机构需先出具评估报告;待债务人破产财产完成变价或债务人获得重整、和解资金后支付。
八、评估报告出具时间
1.评估机构应当勤勉尽责、提高效率、忠实执行职务,并于签署委托合同后1个月内完成评估工作并出具评估报告(征求意见稿);
2.人民法院或管理人临时决定的其他评估内容,另行确定完成时间,且不再收取其他费用。
九、其他事项
1.本次公开聘请评估机构,****法院、债务人和债权人的监督;
2.参选机构在报名前,应自行前往债务人项****政府职能部门,了解债务人财产状况等信息;
3.评估机构确定后,另行与管理人签订委托评估合同;
4.根据破产案件办理实际情况,需要对评估工作的内容、事项、范围等进行调整的或因评估报告使用期限届满,需补充或重新出具评估报告的,不再额外增加费用;
5.评估机构应当对评估过程中知悉的债务人及财产等全部信息予以保密,法律规定可以披露的除外;
6.参选文件一经提交,无论是否中选,管理人均不予退回;
7.参选机构因参与本次比选所产生的费用由参选机构自行承担;
8.参选机构向管理人提交参选资料的,则视为参选机构认可本公告的全部内容且无异议;
9.本公告的最终解释权归管理人。
****管理人
二零二六年八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