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人公开选聘财务审计机构的比选公告
****人民法院于2025年11月21日裁定受理****(****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并于同日裁定本****人民法院审理。****法院于2026年4月28日立案,并于同日****事务所为****管理人(以下简称管理人)。根据《中华人民**国企业破产法》及有关规定,并结合案件办理的需要,管理人需聘请中介机构对债务人的资产、负债等财务状况进行专项审计。为此,管理人特公开邀请财务审计机构参与报名,并按照本公告的要求提交相关材料,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债务人基本情况
名称:****,成立日期:2010年7月29日,企业类型:****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229287W,住所地**省****工业园,法定代表人王传义,经营范围:室内装饰、装饰材料、家具生产、销售(化学危险品、木材经营加工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二、工作内容
财务审计机构的服务范围主要包括但不限于:
1.按照《中华人民**国企业破产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相关****人民法院和管理人的有关要求,根据债务人现有的财务账册等资料,对债务人自成立之日起至破产受理之日止的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等情况进行全面财务审计,并出具财务审计报告;
2.对债务人注册资本实缴情况,是否存在抽逃出资,是否存在《中华人民**国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可撤销行为或无效行为等事项以及应收账款、应付账款、对外投资等所有情况进行清理、核对和核实、记账服务(相应项目应附具体的财务凭证及附件资料);
3.审计债务人职工工资欠付和社保费用缴纳情况;
4.核查债务人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是否存在利用职权获取非正常收入或侵占债务人财产等情况;
5.配合提供管理人在债务人的债权审核、诉讼、仲裁等工作中所需相关财务数据及资料;
6.对审计报告及其内容进行解释、说明;
7.为破产清算或重整事项相关的财务问题、涉税问题提供咨询与支持,包括但不限于纳税申报、税收政策法规咨询、税务筹划、****机关沟通等。
8.根据管理人要求,出席债权人会议,对审计报告进行解释和说明,****法院、债权人、债务人、意向投资人等的询问。
9.****法院认为需要的其他财务审计工作。
三、参选机构的资格要求
1.参选机构需经营正常,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且具备相关财务审计资质;
2.参选机构及机构人员与****及股东(实际控制人)、高管无利益关系或其他可能影响参选机构公正独立开展审计的利害关系;
3.参选机构在近****人民法院破产案件的财务审计机构或者担任过破产案件的管理人;
4.参选机构近三年内未被审计机构主****机关进行过行政处罚、****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四、参选机构需提交材料
1.审计机构营业执照、资质证书;
2.审计团队的主要成员(不低于三人)、项目负责人的名单及会计师执业证件;
3.近****人民法院破产案件的财务审计机构或者担任破产管理人的证明材料;
4.与债务人及股东(实际控制人)、高管无利益关系或其他可能影响参选机构公正独立审计的利害关系的书面承诺;
5.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或者信用中国公布的参选机构行政处罚信息查询结果、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公布的失信被执行人查询结果;
6.参加报名及比选会人员的授权委托书、身份证明;
7.报价方案,参选机构在报价时应充分考虑本次选聘的各种风险,参选机构的报价为一次性包干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审计费用、人员工资、交通费、取证费、税费等所有费用)。
特别说明:参选机构的报价最高限价为人民币7万元,超过此最高限价为无效报价,不予评分、比选;另未提交报价的视为无效报价。
8.财务审计的工作方案和工作计划;
9.审计机构认为的其他与本次比选有关的其他书面资料。
五、参选文件的提交
1、时间:参选机构应最迟于2026年8月12日15时前向管理人提交全部参选文件。
2、地点:参选文件原件交至**省池****中心城四栋****事务所。
3、联系人:陈律师,联系电话131****5678。
六、评选原则
管理人采取综合评分方式选定审计机构,根据经验业绩、工作方案、报价方案等综合考虑,择优确定一家中选****人民法院许可。具体的评分细则见附件。
七、审计报告出具时间
1.审计机构应当勤勉尽责、提高效率、忠实执行职务,一经选定,应于管理人移交审计资料后2个月内完成工作并出具财务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
2.人民法院或管理人临时决定的其他审计内容,另行确定完成时间。
八、其他事项
1.本次公开聘请财务审计机构,****法院、债务人和债权人的监督;
2.参选机构在报名前,可通过电话等方式了解债务人的基本情况;
3.审计机构确定后,另行与管理人签订委托审计合同;因破产企业的特殊性,审计机构应先行出具财务审计报告,待债务人破产财产完成变价后支付相应审计费用。
4.根据破产案件办理实际情况,需要对审计工作的内容、事项、范围等进行调整的,需补充或重新出具审计报告的,不再额外增加费用;
5.审计机构应当对审计过程中知悉的债务人信息予以保密,****法院许可披露的除外;
6.参选文件一经提交,无论是否中标,管理人均不予退回;
7.参选机构因参与本次比选所产生的费用由参选机构自行承担;
8.任一落选的参选机构,认为中选的审计机构违反本公告第三条中确定的任一情形或其他法定不得担任中选审计机构的,可在管理人公布中选机构三日内向管理人书面提出异议;逾期管理人将不接受异议审查;
9.参选机构向管理人提交参选资料的,则视为参选机构认可本公告的全部内容且无异议;
10.本公告的最终解释权归管理人所有。
****管理人
二零二六年八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