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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项目编号:****
二、项目名称:****中心****中学**学校教育教学设备采购项目
三、采购日期:2026-06-24
四、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市维仪教学****公司
地址:**省**市**市千秋街道新**路2号北向南第13间门店
被投诉人 1 :****中心
地址:**县武康街道**街1235号
被投诉人 2 :****中心
地址:武康街道**街169号
相关供应商:****
地址:**市**区北蜂窝路18号(综合楼9层906、907、917)
五、基本情况
投诉人因对质疑答复不满,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投诉事项1:在招标文件中,技术要求部分未明确采购标的需执行的国家标准,相关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者其他标准、规范,对投标人实行差别待遇和歧视待遇。投诉事项2:以不合理的评分标准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投诉事项3:评分标准中将资格条件作为加分项,对供应商造成不公平的待遇。投诉事项4:评分标准中将验收方案作为评分因素不合理。投诉事项5:在招标文件中,将强制性标准作为技术参数要求,招标文件存在重大缺陷。本机关依法调查并作出处理决定。
六、处理依据及结果
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不成立。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一)项规定,本机关决定:驳回投诉。
七、其他补充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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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08月0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