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安道麦安邦(江苏)有限公司吡蚜酮装置原料及尾气处理优化技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含环境风险专项)的批复

发布时间: 2026年08月0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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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环工分表复〔2026〕8号

安道麦****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安道麦****公司吡蚜酮装置原料及尾气处理优化技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含环境风险专项)》(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根据《报告表》结论及南****研究院有限公司的技术评估意见(绿院评估〔2026〕311号),在严格落实《报告表》和本批复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的前提下,仅从环保角度考虑,我局原则同意《报告表》总体结论和拟采取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二、全面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施工期、运营期各项环保要求,切实加强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管理与维护,确保各类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定期进行自行监测,建立台账制度,降低对周边公众生产生活的影响。重点做好:

1.本项目不新增废水排放。

2.本项目氯丙酮罐区废气(非甲烷总烃)经管道负压收集至“深度冷凝+树脂吸附+活性炭吸附”处理后通过30m高排气筒(DA015)排放;其余罐区废气(非甲烷总烃、乙酸乙酯、甲醇、水合肼、乙醇、乙酸甲酯)经管道收集至“RTO+急冷+碱洗+除雾”处理后汇同管道收集的RTO燃烧废气(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依托现有30m高排气筒(DA021)排放。非甲烷总烃、乙酸乙酯、甲醇执行《化学工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32/3151-2016)表1排放限值;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执行《农药制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9727-2020)表2排放限值。

上述未被收集的废气(非甲烷总烃、乙酸乙酯、甲醇、水合肼、乙醇、乙酸甲酯)无组织排放,投料及管道连接废气(氯化氢)无组织排放。厂界非甲烷总烃、乙酸乙酯、甲醇执行《化学工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32/3151-2016)表2排放限值;氯化氢执行《农药制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9727-2020)表3排放限值。

3.厂区合理布局,选用低噪声设备,确保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3类标准。

4.按照“减量化、**化、无害化”的原则,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固体废物收集和处置措施,本项目的废活性炭(HW49)、废树脂(HW13)等危险废物均委托有资质单位安全处置。危险废物贮存设施须满足《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2023)《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省固体废物全过程环境监管工作意见〉的通知》(苏环办〔2024〕16号)等相关要求。固废贮存场所标志执行《危险废物识别标志设置技术规范》(HJ 1276-2022)《环境保护图形标志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GB 15562.2-1995)及修改单《**省危险废物集中收集体系建设工作方案(试行)》(苏环办〔2021〕290号)要求。危险废物的转移按《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执行,防止二次污染。

5.做好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防治工作。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土壤及地下水污染防治措施,采取分区防渗措施,并对危废仓库、罐区等进行重点防渗。

6.须高度重视安全生产,落实环境风险防范措施。落实《报告表》提出的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制度,定期排查突发环境事件隐患并开展应急演练,采取切实可行的工程控制和管理措施,配备必要的环境应急设备和物资。

7.本项目建成后全厂以厂界为起点设置300m卫生防护距离。目前该卫生防护距离内无居民、学校、医院等敏感目标,以后也不得**。

8.按《**省排污口设置及规范化整治管理办法》(苏环控〔1997〕122号)的要求设置排污口和标识。落实环境监测计划,加强运营环境管理,提高员工环保意识,确保环境安全。

9.落实《报告表》提出的以新带老措施。

三、项目实施后,污染物年排放总量核定如下:

1.本项目不新增废水排放。吡蚜酮装置区合成尾气处理工艺优化项目水污染物(接管排放量/外排环境量):废水量≤600吨,COD≤0.227/0.030吨、SS≤0.03/0.006吨、氨氮≤0.005/0.003吨、总磷≤0.002/0.0003吨、总氮≤0.018/0.009吨、全盐量≤1.15/1.15吨、可吸附有机卤化物≤0.0034/0.0003吨。

项目建成后全厂水污染物(接管量):废水量≤579940.19吨,COD≤198.022/28.997吨、SS≤68.484/5.805吨、氨氮≤4.443/2.903吨、总磷≤1.161/0.2912吨、总氮≤27.723/8.711吨、甲苯≤0.005/0.005吨、二甲苯≤0.028/0.028吨、总氰化物≤0.023/0.017吨、氟化物≤0.1927/0.1927吨、硫化物≤0.0194/0.0192吨、挥发酚≤0.0103/0.0102吨、氯苯≤0.01/0.01吨、二氯乙烷≤0.079/0.079吨、可吸附有机卤化物≤0.6558/0.2882吨、动植物油≤0.625/0.535吨、总锰≤0.016/0.016吨、总锌≤0.119/0.119吨、LAS≤0.177/0.0202吨、莠去津≤0.0004/0.0004吨、全盐量≤1577.39/1577.39吨、石油类≤0.432/0.2454吨、有机磷农药≤不得检出。

2. 本项目大气污染物(有组织):VOCS≤0.019吨(其中乙醇≤0.00004吨、乙酸乙酯≤0.0003吨、甲醇≤0.001吨、乙酸甲酯≤0.0004吨、氯丙酮≤0.018吨)、水合肼≤0.0001吨、NOX≤2.604吨、SO2≤0.013吨、颗粒物≤0.052吨;(无组织):VOCS≤0.0047吨(其中乙醇≤0.0004吨、乙酸乙酯≤0.0006吨、甲醇≤0.002吨、乙酸甲酯≤0.001吨、氯丙酮≤0.0007吨)、水合肼≤0.001吨。

项目建成后全厂大气污染物(有组织):大气污染物(有组织):VOCS≤42.050吨(其中二甲苯≤17.454吨、氯苯≤4.55吨、甲苯≤2.36吨、甲醇≤7.087吨、乙酸乙酯≤3.8403吨、丙酮≤1.6吨、乙醇≤0.80004吨、乙酸≤0.296吨、异氰酸正丁酯≤0.6吨、3,4-DCPI≤0.4吨、异氰酸对异丙苯酯≤0.08吨、非甲烷总烃≤2.258吨、二氯乙烷≤0.338吨、环氧乙烷≤0.012吨、氯丙酮≤0.08吨、乙酸甲酯≤0.295吨)、SO2≤1.956吨、NOX≤6.568吨、颗粒物≤4.261吨、CO≤891.42吨、CO2≤1710.4吨、HCl≤2.719吨、NH3≤1.579吨、H2S≤0.042吨、光气≤0.53吨、氯气≤3.015吨、水合肼≤0.07吨、二噁英类≤0.35mgTEQ/a;(无组织):VOCS≤24.516吨(其中二甲苯≤4.571吨、氯苯≤4.28吨、甲苯≤1.86吨、甲醇≤1.95吨、乙酸乙酯≤0.0006吨、丙酮≤0.66吨、乙醇≤0.0004吨、乙酸≤0.027吨、正丁胺≤0.48吨、异丙胺≤0.21吨、非甲烷总烃≤8.413吨、二氯乙烷≤1.431吨、环氧乙烷≤0.421吨、氯丙酮≤0.19吨、乙酸甲酯≤0.016吨)、三氯化磷≤0.036吨、颗粒物≤1.094吨、HCl≤2.655吨、NH3≤1.647吨、H2S≤0.03吨、氯气≤1.6吨、水合肼≤0.001吨;

3.固废:全部综合利用或规范处置。

以上污染物具体总量指标平衡方案根据污染物指标申请表执行。

四、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你公司应当对《报告表》的内容和结论负责。

五、本项目应当在启动生产设施或者在实际排污之前按规定办理排污许可手续,否则不得排放污染物。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必须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施工招标文件和施工合同中应明确环保条款和责任,须按规定程序实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六、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你公司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本批复文件批准之日起满五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七、本项目由**市****执法局****分局(以下简称“执法分局”)开展“三同时”监督检查和相关管理工作。你公司应在收到本批复后1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表》****分局,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生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日常监督检查。

八、你公司应对有机废气处理等污染治理设施开展安全风险辨识管控,健全内部污染防治设施稳定运行和管理责任制度,严格依据标准规范建设环境治理设施,将环境风险防范措施落实情况纳入“三同时”验收内容,确保环境治理设施安全、稳定、有效运行。

****工业园区分局

2026年8月4日


(此件公开发布)

(项目代码:****)

(备案证号:淮工政审备〔2026〕36号)

抄送:**市****执法局****分局,****园区****中心,****园区****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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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8-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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