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说明
**市主**F、K编制单元F-2-19-2~15****学院路以北、萍安北大道以东、浙赣铁路支线以南、**中大道以西。依据中心**“三区三线”划定成果,街区内大部分用地位于城镇开发边界范围以内。我局按照《******厅关于印发《**省国土空间详细规划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赣自然资字〔2025〕12号)的有关局部调整程序和要求,现予以公示。具体调整情况如下:
1.路网调整
为提升道路通行能力,改善区域交通环境,结合《**市主**F、K编制单元F-2-19-8-1地块过渡性开发控制图则》(萍府字(2025)76号),学院路(萍安北大道至规划一路)局部拓宽3.5米,道路红线宽度由38米拓宽为41.5米。
依据萍安北大道现状建设情况和未来发展需求,****学院路至规划路段)东侧绿化隔离带由1.5米拓宽为4米,东侧辅路由3.5米拓宽为10米,东侧人行道由5米调整为3米,道路红线宽度由48米拓宽为55米。
沿泉江**岸预留鱼口小区的出行通道,道路宽度为4米。
2.地块调整
结合****与**区土地置换需要,整合F-2-19-7和F-2-19-8地块用地边界。整合后F-2-19-7地块用地面积由653709.63平方米(计980.56亩)调整为651663.76平方米(计977.5亩),依据《国土空间调查、规划、用途管制用地用海分类指南》用地性质由高等院校用地(A31)更新(后文涉及依据规范进行用地性质更新的均简化为“更新”)为高等教育用地(080401),建筑限高由小于50米调整为不大于50米,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指标均保持不变。结合**区开发需求,将F-2-19-8地块拆分为F-2-19-8-1和F-2-19-8-2地块,其中F-2-19-8-1地块用地面积为30893.75平方米(计46.34亩),F-2-19-8-2地块用地面积为36976.01平方米(计55.46亩);用地性质均由住宅用地兼容商业用地(R21/B1)调整为商业用地(0901),容积率均不大于2.0,建筑密度均不大于40%,建筑限高均不大于24米,绿地率均不小于20%。
结合城镇开发边界优化地块边界,F-2-19-9地块用地面积由28628.55平方米(计42.94亩)调整为31623.11平方米(计47.43亩),用地性质由住宅用地兼容商业用地(R21/B1)更新为二类城镇住宅用地兼容商业用地(070102/0901),地块兼容商业建筑面积不超过计容总建筑面积的比例由25%调整为15%,建筑限高由小于24米调整为不大于24米,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指标均保持不变;F-2-19-15地块用地面积由77545.08平方米(计116.32亩)调整为69699.09平方米(计104.55亩),用地性质由住宅用地兼容商业用地(R21/B1)更新为二类城镇住宅用地兼容商业用地(070102/0901),地块兼容商业建筑面积不超过计容总建筑面积的比例由25%调整为15%,建筑限高由小于24米调整为不大于24米,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指标均保持不变,地块配建一所6班幼儿园保持不变。将原F-2-19-10和F-2-19-13地块位于城镇开发边界内的部分融入周边地块,取消其地块编码,原F-2-19-10地块配套的公共厕所调整到整合后的F-2-19-9地块内,建筑面积不小于50㎡。
结合河湖管理范围调整地块边界,F-2-19-12地块用地面积由8046.64平方米(计12.07亩)调整为8128.97平方米(计12.19亩),用地性质由公园绿地(G1)更新为公园绿地(1401)。F-2-19-14地块用地面积由7461.49平方米(计11.19亩)调整为13205.45平方米(计19.81亩),用地性质由公园绿地(G1)更新为公园绿地(1401)。
结合道路规划,将F-2-19-11地块拆分为F-2-19-11-1和F-2-19-11-2两部分,其中F-2-19-11-1地块用地性质由住宅用地兼容商业用地(R21/B1)更新为二类城镇住宅用地兼容商业用地(070102/0901),地块兼容商业建筑面积不超过计容总建筑面积的比例由25%调整为15%,用地面积为48043.09平方米(计72.06亩),建筑限高由不大于80米调整为小于80米,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指标均保持不变,F-2-19-11-2地块用地性质调整为公园绿地(1401),用地面积为3515.56平方米(计5.27亩)。将原F-2-19-11地块配套的公共厕所调整到F-2-19-11-1地块内,建筑面积不小于50㎡。
F-2-19-2、F-2-19-5地块用地性质均由住宅用地兼容商业用地(R21/B1)更新为二类城镇住宅用地兼容商业用地(070102/0901),地块兼容商业建筑面积不超过计容总建筑面积的比例由25%调整为15%,建筑限高由不大于80米调整为小于80米,用地面积、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指标均保持不变。F-2-19-3地块用地性质由防护绿地(G2)更新为防护绿地(1402),用地面积保持不变。
3.其他规划要求
街区内地块海绵城市建设、绿色建筑和装配式建筑按规定执行;农贸市场、公厕、社区和物业管理用房、母婴设施、文化设施、体育设施、无障碍设施、充电桩和智能安防设施等公共服务设施以及燃气、供电、通信基站、雨污分流等市政设施,须按《**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导则(2024版)》等有关规定配置。道路交通规划及配建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停车设施规划按照《**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导则(2024版)》、《**省城镇开发边界内详细规划编制技术指南(试行)》和**市相关政策文件执行。
海绵城市建设指标为:F-2-19-2、F-2-19-5、F-2-19-7、F-2-19-8-1、F-2-19-8-2、F-2-19-9、F-2-19-11-1、F-2-19-15等地块年径流总量控制率不小于75%,年径流污染控制率不小于50%;F-2-19-3、F-2-19-11-2、F-2-19-12、F-2-19-14地块年径流总量控制率不小于85%,年径流污染控制率不小于66%。
按照《中华人民**国城乡规划法》的要求,对该街区详细规划调整方案进行公示,征求市民意见和建议。如有不同意见和建议,请于公示期间以书面形****规划局国土空间规划科(城市大厦8号楼8楼801室)或市****管理中心(城市大厦8号楼3楼370室)反馈。
公示时间:2026年5月13日—2026年6月12日。
监制单位:****规划局
监督电话:****011 ****68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