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事故调查报告
索引号:/**** 分 类:交通、工业 发文机关:****开发区交通运输和港航局 成文日期:2026年08月04日 文 号:无 发布日期:2026年08月04日 时效性:洋浦疏港高速项目SG01标段“11﹒17”
一般机械伤害事故调查报告
****系**省**市东成镇境内洋浦疏港高速石牌互通G98高速项目的建设单位,洋浦疏港高速项目SG01标系该项目的标段之一,****系洋浦疏港高速项目SG01标施工总承包单位,**德玲****公司系洋浦疏港高速项目SG01标段的劳务分包单位。**海通公路****公司系项目监理单位。
2025年11月17日22时20分许,施工单位在前述项目位于**省**市东成镇境内洋浦疏港高速石牌互通G98高速K518+080处工地进行水稳摊铺施工,摊铺机在进行送料时,其螺旋输料器将右侧的土工格栅和在摊铺机右前方的劳务工人简**一起卷进摊铺机螺旋输料器和挡板的缝隙处,导致简**受伤,经送医抢救无效后死亡,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约101.72万元。
2025年11月25日,****政府按照《中华人民**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和《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管理部令第14号)等有关规定,成立事故调查组。
调查组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和四不放过的原则,通过现场勘查、技术分析、查阅资料、询问有关单位和当事人,查明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事故责任单位及相关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并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出的突出问题,提出事故防范措施和建议。
1.本项目主要建设内容:
(1)工程名称:洋浦疏港高速项目SG01标段。
(2)工程地点:**省**市东成镇境内洋浦疏港高速石牌互通G98高速K518+080处。
(3)工程建设规模:SGO1主线范围为K0+000至K9+500,路线长度9.387公里(短链112.967米)。
3.本项目的工程劳务**的合同价格:**元。
1.**德玲****公司(项目工程劳务分包单位)成立于****年**月**日,法定代表人:徐**;注册资本:**万元;公司类型:****公司(自然人独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地址:******。经营范围:建筑劳务施工分包;公路、铁路和桥梁工程建筑;土石方工程服务;工程机械设备租赁等。
2.****(项目施工总承包单位)成立于****年**月**日(公司前身为******公司),法定代表人:宁**;注册资本:**亿元;公司类型:****公司(上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地址:******。经营范围:公路、桥梁、隧道、市政工程建设全产业链服务、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市政公用工程(壹级)等。
3.**海通公路****公司(项目工程监理单位)成立于****年**月**日,法定代表人:吉**;注册资本:**万元;公司类型:****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地址:******;经营范围:公路、桥梁、隧道、交通工程及附属设施的监理、咨询等。
4.****(项目建设单位)成立于****年**月**日,注册地位于******,法定代表人:吴**;开办资金:**万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单位类型:****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业务范围:公路管理与养护一般项目:****公司工程建设业务;工程管理服务;非公路休闲车及零配件销售;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等。
1.简**(死者),女,55岁,身份证号码:****************,身份证住址:******,工作单位及职务:******公司派遣工人。
2.符**,女,32岁,身份证号码:****************,住址:****村委会油行村,工作单位及职务:******公司派遣工人(与简**为同班组工作人员)。
3.徐**,男,55岁,身份证号码:****************,身份证住址:******,工作单位及职务:******公司法定代表人及主要负责人(施工现场劳务负责人)。
3.易**,男,30岁,身份证号码:****************,身份证住址:******,工作单位及职务:****洋浦疏港高速公路SG01标项目摊铺机操作手。
4.魏*,男,32岁,身份证号码:******************,身份证住址:******,工作单位及职务:****洋浦疏港高速公路SG01标项目安全员,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单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核合格证书(证书编号:新交安C25*****3)。
5.王**,男,29岁,身份证号码:****************,身份证住址:******,工作单位及职务:****洋浦疏港高速公路SG01标项目安全部负责人,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单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核合格证书(证书编号:黑交安C24*****9)。
6.李*,男,36岁,身份证号码:****************,身份证住址:******,工作单位及职务:****洋浦疏港高速公路SG01标项目现场负责人。
7.李**,男,38岁,身份证号码:****************,身份证住址:******,工作单位及职务:****洋浦疏港高速公路SG01标项目执行项目经理,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考核合格证书(证书编号:黑交安B21*****4)。
8.刘*,男,58岁,身份证号码:****************,住址:******,工作单位及职务:**海通公路****公司,洋浦疏港高速公路总监办总监。
9.吴**,男,55岁,身份证号码:****************,住址:******,工作单位及职务:****总经理。
(四)事故相关单位安全管理履职情况
1.**德玲****公司与总承包施工单位签订了包含作业安全条款的劳务施工合同,签收了施工安全技术交底。公司劳务施工人员接受班组安全教育,但未进行夜间施工专项培训。该公司在施工人员未接受夜间操作培训且施工现场未备足照明设备的情况下,违规组织夜间施工作业,未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施工安全技术交底”要求,安全管理流于形式。
2.****(项目施工总承包单位),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事故隐患排查和治理、安全教育培训和安全技术交底等34个安全管理制度以及操作规程,组织制定了施工安全技术交底,完备摊铺机的《机械设备登记表》(包括出厂合格证、检验检测报告、验收记录、定期检查、维护保养记录)等资料,与工程分包签订了合同,分包合同明确安全生产及环保责任条。存在履职缺陷:未严格按照技术交底方案落实,施工前准备措施不到位,危险源辨识缺失;未组织对施工人员开展夜间操作培训与考核;现场夜间照明配备不足,因周边投诉擅自停用高杆照明,未做安全评估及替代管控措施;现场安全员、现场负责人隐患排查不到位,未按照技术交底方案落实施工要求和方法,未能辨别并消除作业安全风险隐患。
3.**海通公路****公司(监理单位),2023年9月8日,与****签订安全生产合同,负有日常巡查、隐患排查、监督整改的职责。项目工程监理单位每日开展巡视并作监理日志,但对夜间施工监督检查不到位,未及时发现照明设备不足、现场施工环境与技术交底的要求发生变化等问题,履职不到位,存在监督检查漏洞。
4.****(建设单位),2023年9月15日,****与****签订了安全生产合同,负有定期安全调度、现场检查、隐患督促整改职责。该公司在2025年10月后(分管安全副总离任后)未按期组织开展月度安全例会。要求施工单位压缩工期,未开展工期压缩安全风险评估及论证;明知夜间高频施工存在安全隐患,未强化监督检查及风险管控,安全责任落实不到位。
2025年11月17日22时20分许,洋浦疏港高速石牌互通G98高速公路SG01标段K518+080处,施工单位****正按施工计划开展水稳层摊铺施工作业。施工现场进行摊铺劳务作业的有7人,其中**德玲****公司工人简**负责看护摊铺机前方探头、符**和该公司另外两名工人负责辅助水稳摊铺(避免路面不平的施工保障、避免人员进入作业区的安全保障等情况),该公司法人徐**负责现场劳务工人的工作安排,****的摊铺机操作手易**操作机器。****安全员魏*在摊铺机后方进行现场安全监督,****现场负责人李*全面负责施工现场生产和安全。摊铺机在通过涵洞顶面后启动送料系统,摊铺机螺旋输料器处于持续运转状态,施工现场噪声明显,摊铺机右前方地面铺设、固定的土工格栅经监理验收。根据现场勘查,螺旋输料器将摊铺机右前方地面的土工格栅卷入,土工格栅牵引在同侧方向的简**,简**被拖拽至摊铺机螺旋输料器与侧挡板之间的狭窄间隙处,身体被挤压困阻,右小腿被摊铺机螺旋输料器挤伤,陷入紧急状态。摊铺机右后方作业人员符**与在摊铺机后方安全员魏*发现作业区域异常情况,立即呼喊,操作手易**听到呼喊后迅速按下设备急停按钮,摊铺机整套系统即刻停止运转。停机后,现场负责人李*组织现场具备救援能力的作业人员,携带专用拆卸工具快速到达被困位置,开展摊铺机侧挡板拆卸作业,经紧急处置后,简**从挡板与螺旋输料器间隙中被抬出至安全区域。施工单位安全部长王**在简**被抬出至安全区域后,发现简**除小腿受伤外身体无其他外伤,处于昏迷状态但仍有微弱脉搏,随即对其实施心肺复苏术紧急抢救,施工单位安全员魏*同步拨打120急救电话请求专业医疗支援。因事发地点道路尚未通车该路段其他车辆不易进入,施工单位紧急调配专用车辆将伤者****服务区与120转运交接。简******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院方告知尸检相关规定及必要性后,家属拒绝尸检。
2025年11月17日22时34分,施工单位安全员魏*拨打120急救电话请求专业医疗支援,22时40分许,被困人员简**被移出困境,施工单位安全部长王**对其进行生命体征检查,触及腕部可感知微弱脉搏,确认其处于昏迷状态后,当即实施心肺复苏术开展紧急抢救。施工单位为缩短救治转运时间,紧急调配专用车辆将伤者****服务区与120转运交接。
2025年11月17日23时50分许,施工单位项目副经理李******医院,死者家属亦在接到通知后同步抵达。经医院全力抢救约40分钟后,抢救无效,医生于18日0时31分宣布简**临床死亡。死者家属对抢救结果表示理解,明确拒绝继续抢救。
事故发生后,施工单位第一时间报了110和120,接警中心启动事故联动机制,****中心,****政府、市应急局和洋浦交通港航局报告事故情况,市应急局、洋浦交通港航局、****大队、****支队、****派出所、****派出所先后抵达事故现场了解情况,对事故进行初查。
******公司主动做好善后处理工作,2025年11月18日与死者家属协商一致后签订了《意外伤亡赔偿协议书》,赔偿死者家属人民币**元整。家属对善后处置工作表示满意,总体情绪稳定,社会面无舆情发生。
从此次事故应急救援处置情况看,施工单位及时上报事故信息,急救响应迅速、善后协商高效,次日达成赔偿协议,社会风险可控。但事发于夜间施工,施工单位现场疏导后开始拆除挡板解救受困人员,救援组织较混乱;现场无完整视频取证资料,取证意识较为薄弱;****医院较远且人员被困于挡板之下,自拆除挡板至转运救护车的时间较长。
(摊铺机前侧)
(摊铺机螺旋输料器和挡板的缝隙处)
(摊铺机螺旋输料器和挡板的缝隙处)
(简**事发时身着的安全防护用品情况)
事发现场位于**省**市东成镇境内洋浦疏港高速石牌互通G98高速K518+080处。现场摊铺机螺旋输料器与侧挡板缝隙为事发受困点位;现场仅配备摊铺机前置照明灯及爆闪警示灯,侧方、后方无补光照明,夜间作业存在视觉盲区。
1.事故造成1人死亡。死者简**,女,55岁,**省**市****,身份证号码:460029****7625,******公司的劳务工人,参加项目工作时间为2025年11月14日。
2.根据《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统计标准》(GB/T6721-1986)等标准和有关规定,事故直接经济损失约101.72万元。
1.人的不安全因素
死者简**现场作业时与摊铺机未保持安全距离,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根据现场勘查、人员问询、模拟实验和调查核实,事故当天,简**在摊铺机右前方作业,因所站位置离摊铺机较近,即便从摊铺机开机至停机时间很短,但简**仍被螺旋输料器卷入的土工格栅牵引至螺旋输料器与侧挡板之间,送医经抢救无效死亡。死者简**未与摊铺机保持安全距离、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违反操作规定。
夜间施工现场,未配备足够灯光设备,未达到施工现场灯光无死角覆盖的作业要求。根据对相关人员询问,现场灯源仅有摊铺机前方照明灯和警示用的爆闪灯,摊铺机侧方与后方无灯光设备。摊铺机操作员启动机器检查时因现场视线不佳,未观察到摊铺机右侧的简**。
1.**德玲****公司
**德玲****公司法人徐**接受安全技术交底并在《水泥稳定碎石基层施工技术交底》上签字确认,但未按照《水泥稳定碎石基层施工技术交底》对施工人员作施工要求,在现场灯光不满足前述技术交底的情况下,仍安排简**、符**等人开展施工作业,对事故发生负有组织、管理责任。
(1****公司《安全技术交底制度》中“突出作业危险特点、重大危险源及危害因素”的要求,在《水泥稳定碎石基层施工技术交底》中缺少危险有害因素辨识,直接列明安全措施,对存在的安全风险辨识不到位,未将摊铺机螺旋输料器的旋转风险、土工格栅搭接不**易绊脚致人跌倒的风险等告知作业人员,缺少针对性管控措施。
(2)按照《水泥稳定碎石基层施工技术交底》要求,夜间工作人员应经夜间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未落实安全员和施工人员开展夜间操作培训,无培训上岗。
(3)施工单位现场安全员魏*,未参与安全生产技术交底,缺乏对施工现场环境和安全要求的了解和预判,应发现现场灯光配备不足而未发现未上报,对现场施工人员违反操作规范的行为应辨识未辨识未纠正,违反操作规范和法律法规规定。
(4)施工单位现场负责人李*,具有保障、安排施工设备与施工人员的职责,施工现场未配备足够灯光设备,未达到施工现场灯光无死角覆盖的作业要求。根据对相关人员询问,现场灯源仅有摊铺机前方照明灯和警示用的爆闪灯,摊铺机侧方与后方缺少灯光设备,现场确有2.5米高照射灯,但因为收到投诉称此光源亮度高,照射高速过往车辆驾驶员影响驾驶安全,李*认为现场摊铺机照明灯和高速路车灯亮度已经足够作业要求而未架设点亮2.5米照射灯,未将现场灯光问题进行研究评估,主观臆断灯光够用,未按技术交底增加灯光覆盖。对于现场施工点位处于高速公路通道旁,摊铺机右侧不能站人的特殊情况,未做好安全评估未上报,疏忽大意未采取有效的措施确保人员和财产安全。
(5)操作手易**在启动摊铺机前对周边作业环境观察瞭望不够,启动摊铺机前未发现右侧简**距离机器过近,未尽到谨慎观察义务,违反操作规范。
3.**海通公路****公司(项目工程监理单位)
未认真履行建设项目监理职责,未按照监理合同的要求,对项目安全施工进行有效监理,该公司称事发当日到项目施工现场巡视但未能提供18:00以后施工巡视记录材料,未及时发现照明缺失、违规夜间施工、人员违章作业等风险隐患,制度不健全、日常巡查缺失,未尽到安全生产的监理责任。
4.****(建设单位)
违规压缩施工单位工期,未依法进行风险论证和评估;分管安全负责人离岗后,未接续落实月度安全生产会议;明知施工单位会加大夜间施工频次,却未加大对夜间施工监督检查亦并采取有效措施排查隐患。督促、指导和检****公司的安全工作不到位,督促落实施工安全风险管控措施不到位,安全生产管理责任落实不到位。
经现场勘查、问询取证、技术分析及综合核查,洋浦疏港高速项目SG01标段“11﹒17”机械伤害事故,系多参建单位安全管理缺位、人员违章作业、隐患排查治理失效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1.简**,**德玲****公司派遣工人,负责监控摊铺机右前侧探头,在摊铺作业时未保持好与摊铺机螺旋输料器的安全距离,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违反《中华人民**国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因其已经死亡,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免予追究行政及刑事责任。
2.徐**,**德玲****公司法人代表,负责领导、组织、安排劳务工人进行现场作业,对劳务工人作业和安全负责。其在《水泥稳定碎石基层施工技术交底》上签字确认,但在夜间施工条件未按照《水泥稳定碎石基层施工技术交底》落实的情况下,安排简**、符**等施工人员开展夜间施工;未按照安全技术交底对施工人员进行施工作业安排,在施工环境发生改变摊铺机右旁侧不能站人的情况下未提醒施工单位和施工人员采取合理措施确保安全生产,违反了《中华人民**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二)(三)(五)项之规定,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和领导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的规定,其行为涉嫌《中华人民**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的重大责任事故罪,****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3.易**,****洋浦疏港高速公路SG01标项目摊铺机操作手,直接操作事发机器,在启动摊铺机前对周边作业环境观察瞭望不够,启动机器前未观察到摊铺机右侧负责观测探头的简**,对事故发生负有相关责任。违反了《中华人民**国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九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建议****洋浦疏港高速公路SG01标项目给予批评教育,依照有关规章制度给予处分,并将处理结果报**市防安办。
4.魏*,****洋浦疏港高速公路SG01标项目安全员,负责监督劳保用品正确佩戴与使用、现场旁站监督检查安全方案落实情况、危险辨识隐患排查、应急管理与事故处置,督促李*开展班前安全教育。应参加安全技术交底未参加,缺乏对施工现场施工环境和安全要求的了解和预判,未及时发现并纠正现场照明不足和夜间作业人员未开展针对性的安全培训、考核的问题,应发现现场施工环境与技术交底中要求的施工环境变化导致人员站位不同时安全保障措施不足而未发现。其行为违反《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二)(五)(六)项之规定。违反了《中华人民**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二)(五)项之规定,导致事故的发生,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其行为涉嫌《中华人民**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的重大责任事故罪,****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5.李*,****洋浦疏港高速公路SG01标项目现场负责人,主要负责施工现场人员、设备的工作安排和项目现场管理。对于现场灯光不足问题疏忽大意,未将投诉灯光和施工环境与技术交底不符等问题上报,亦未进行科学研究评估未提出解决方案,主观臆断灯光够用未增加灯光覆盖;对于现场施工环境已经改变,摊铺机一侧不能站人观测的情况未评估未上报研究,疏忽大意未采取有效的措施确保人员和财产安全,违反了《中华人民**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四)项和《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四)(六)项之规定,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和领导责任。其行为涉嫌《中华人民**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的重大责任事故罪,****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6.李**,****洋浦疏港高速公路SG01标项目执行项目经理,对项目安全生产工作负总责,作为李*的上级领导,对于工期紧任务急的情况未采取更为有效的安全监督管理措施,对落实督促施工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违反了《中华人民**国安全生产法》第五条、第九十六条规定,对事故负有领导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国安全生产法》第五条、第九十六条规定,其行为涉嫌《中华人民**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的重大责任事故罪,****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7.王**,****洋浦疏港高速公路SG01标项目安全部负责人,负责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通过组织会议、监督检查等手段落实上级要求的各项安全管理生产工作,按要求对项目全路段开展巡查检查,督促现场班前教育、隐患排查整治等落实。对项目安全员管理不到位,未督促赶工期借调的安全员魏*进行安全技术交底,未发现安全员魏*在履职过程中存在怠于行使职责、疏于防范和违反培训要求的问题,负有领导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国安全生产法》第五条、第九十六条规定,建****执法局对其进行处罚,并将处罚结果报**市防安办。
8.刘*,**海通公路****公司,洋浦疏港高速公路总监办总监,对公路工程施工监理负总责,对监理日常巡查工作监督管理不到位,违反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四条和《建设工程监理规范》第3.2.1条之第8款,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监理责任。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建****执法局对其进行处罚,并将处罚结果报**市防安办。
9.吴**,****总经理,对公司安全生产负全面责任,要求施工单位缩短工期,却未依法进行风险论证和评估,在分管安全副总离任后未承担落实其组织安全生产会议等安全职责,明知施工单位会加大夜间施工频次,却未加大对夜间施工监督检查亦并采取有效措施排查隐患。督促、指导和检****公司的安全工作不到位,督促落实施工安全风险管控措施不到位,安全生产管理责任落实不到位,违反了《中华人民**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一)(五)项之规定和《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管理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建****执法局对其进行处罚,并将处罚结果报**市防安办。
1.**德玲****公司在现场作业的安全措施和人员培训等方面落实不到位的情况下,仍安排人员开展夜间施工,违反操作规程,对本次事故发生负主要责任。该企业违反了《中华人民**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根据《中华人民**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建****执法局对其进行处罚,并将处罚结果报**市防安办。
2.****落实现场安全责任不到位,现场安全员履职不到位,相关培训未落实,施工现场实施设备配备不足,对本次事故发生负主体责任。该企业违反了《中华人民**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根据《中华人民**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建****执法局对其进行处罚,并将处罚结果报**市防安办。
3.**海通公路****公司未认真履行建设项目监理职责,未能及时发现施工单位夜晚施工存在的安全隐患,对本次事故发生负监理责任。该企业违反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四条和《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建****执法局对其进行处罚,并将处罚结果报**市防安办。
4.****,未督促落实施工安全风险管控,未及时排查治理安全事故隐患,指导和检****公司的安全工作不到位,对项目施工现场未能实施有效监管;压缩工期前,未对影响安全的风险进行论证和评估,未提出相应的施工组织和安全保障措施,违反了《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对本次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运输厅对其约谈。
为深刻吸取本次事故教训,严格落实安全生产“四不放过”原则,举一反三填补安全管理漏洞,切实提升建筑施工领域安全生产管理水平,有效防范类似事故再次发生,提出如下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一)各参建单位需进一步加强应急救援处置能力培训,结合项目施工特点制定实操性强的应急救援预案,定期组织开展现场应急救援实战演练,重点提升突发事故现场处置、医疗救治衔接、事故信息规范报送等能力。
(二)**德玲****公司要加强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做好安全技术交底,落实各项安全措施,严禁违规作业,保障从业人员生命安全。
(三)****要严格落实行业技术规范和安全制度与操作规程,做好安全风险辨识和隐患排查治理,认真开展安全技术交底工作,总结分析事故原因,做到举一反三,杜绝发生生产安全事故。
(四)**海通公路****公司要结合项目施工实际,严格履行项目监理法定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国安全生产法》《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督促工程建设、施工等参建各方主体履行法**全责任;强化对施工过程关键工序、高危作业环节和特殊时段的巡查频次,对特殊作业实施全程旁站监理,及时发现并督促整改施工现场安全隐患。
(五)****要积极提升安全生产和依法经营意识,认真履行企业安全管理责任,加强对项目承包单位的安全管理,严格督促承包单位落实企业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要组织实施企业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确保全员接受安全教育和培训,在安全教育培训内容上做细做详,并熟练掌握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深刻汲取此次事故教训,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职责,不得随意压缩工期,工期确需调整的,应当对影响安全的风险进行论证和评估,经合同双方协商一致,提出相应的施工组织和安全保障措施。
(六)交****政府应加强对辖区所有在建项目开展一轮排查,全面覆盖,不留死角,分析研判安全监管突出问题,深化监管举措,对发现的隐患问题“零容忍”,强化安全隐患整改闭环管理,全力守牢工程安全生产红线。
洋浦疏港高速项目SG01标段“11﹒17”事故调查组
2026年5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