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环开分表复〔2026〕32号关于江苏科创电气有限公司低压电气及元器件扩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审批
江苏-淮安-淮安区
发布时间: 2026年08月0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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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环开分表复〔2026〕 32 号关于****公司低压电气及元器件扩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时间:2026-08-04

****公司:

根据你单位报送的《****公司低压电气及元器件扩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由南****研究院有限公司进行环境技术评估(绿院评估〔2026〕415号)。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根据《报告表》结论,在严格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的前提下,我局原则同意《报告表》总体结论和拟采取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二、扩建项目在工程设计、建设和环境管理过程中,必须全过程贯彻清洁生产原则和循环经济理念,逐项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环保要求和风险防范措施,须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本项目雨、污排口均依托现有。本项目新增的循环冷却水排水与现有的经化粪池处理的生活污水分别达接管标准后混合接****开发区污水处理厂。

2.本项目喷塑废气(颗粒物)经设备密闭负压管道收集至“旋风除尘器+脉冲反吹式滤芯回收系统”处理后通过15m高排气筒(DA001)排放;固化废气(非甲烷总烃)经半密闭集气罩负压收集至“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通过15m高排气筒(DA002)排放;注塑废气(非甲烷总烃、苯乙烯)经半密闭集气罩负压收集至“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通过15米高排气筒(DA003)排放。DA001的颗粒物、DA002的非甲烷总烃执行《工业涂装工序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4439-2022)表1排放限值,DA003非甲烷总烃、苯乙烯均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2-2015,含2024年修改单)表5排放限值,臭气浓度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554-93)表2标准值。

上述未收集的废气(颗粒物、非甲烷总烃、苯乙烯)、切削液挥发废气(非甲烷总烃)以及经移动式焊接烟尘净化器处理后的焊接烟尘(颗粒物)无组织排放。厂区内非甲烷总烃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2排放限值,厂界颗粒物、非甲烷总烃、苯乙烯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3浓度限值,厂界臭气浓度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554-93)表1“二级新扩改建”标准值。

3.本项目通过对噪声振动源采取合理布局、隔声、减振等措施,确保厂界噪声达标。本项目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3类标准。

4.按照“减量化、**化、无害化”的原则,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固体废物收集和处置措施。本项目依托现有1座12m2危废暂存库和1座200m2一般工业固废仓库。废切削液(HW09)、油泥(HW08)、废含油抹布及手套(HW49)、废润滑油(HW08)、废包装桶(HW08)、废活性炭(HW49)、废滤芯(HW49)等危险废物均委托有资质单位安全处置;废边角料、废焊丝及焊渣、废塑粉、不合格品、除尘器收集粉尘、废包装材料等一般工业固废均外售综合利用;生活垃圾委托环卫清运,各类固体废物均妥善处置。一般固体废物暂存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9-2020)《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环境管理工作指南》(环办固体函〔2026〕18号)《关于进一步完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环境管理的通知》(苏环办〔2023〕327号)中的相关要求,危险废物贮存设施须满足《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2023)《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的通知》(苏环办〔2024〕16号)等相关要求。固废贮存场所标志执行《危险废物识别标志设置技术规范》(HJ 1276-2022)《环境保护图形标志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GB 15562.2-1995)及修改单《**省危险废物集中收集体系建设工作方案(试行)》(苏环办〔2021〕290号)要求。

5.本项目建成后全厂卫生防护距离不变,即以生产车间边界为起点设置50m卫生防护距离。目前该范围内无居民区、学校、医院等环境保护目标,今后也不得**。

6.按《**省排污口设置及规范化整治管理办法》(苏环控〔1997〕122号)的要求设置各类排污口和标识。

7、本项目环境风险主要来自油类物质、危险废物等泄漏事故及其引发的次生/伴生污染物排放事故。在修编并落实环境风险应急预案、落实各项事故风险防范措施的前提下,本项目环境风险处于可接受水平。

8.企业应建立健全各项环境管理制度,严格落实环境治理措施,制定并落实各类事故风险防范措施。落实环境监测计划,加强运营环境管理,提高员工环保意识,确保环境安全。

三、本项目根据排放污染物指标核批数据,项目建成后污染物年排放总量核定为:

1.本项目新增污染物年排放量总量核定如下:

大气污染物(有组织):颗粒物≤0.19吨、VOCs(以非甲烷总烃计)≤0.008吨(其中,苯乙烯≤0.0009吨);

大气污染物(无组织):颗粒物≤0.2001吨、VOCs(以非甲烷总烃计)≤0.010吨(其中,苯乙烯≤0.001吨);

水污染物(接管量/环境排放量)废水量≤307吨,COD≤0.0215/0.0092吨、SS≤0.0184/0.0031吨、TDS≤0.3233/0.3233吨。

2.本项目建成后全厂污染物排放量总量核定如下:

大气污染物(有组织):颗粒物≤0.376吨、VOCs(以非甲烷总烃计)≤0.0563吨(其中,苯乙烯≤0.0009吨);

大气污染物(无组织):颗粒物≤0.2001吨、VOCs(以非甲烷总烃计)≤0.010吨(其中,苯乙烯≤0.001吨);

水污染物(接管量/环境排放量)废水量≤2007吨,COD≤0.3472/0.0602吨、SS≤0.1325/0.0201吨、氨氮≤0.0135/0.0026吨、总氮≤0.0765/0.0170吨、总磷≤0.0031/0.00051吨、TDS≤0.3233/0.3233吨。

3.固废:全部进行合理处置或综合利用。

四、本项目应当在启动生产设施或者在实际排污之前按规定办理排污许可手续,否则不得排放污染物。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必须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施工招标文件和施工合同中应明确环保条款和责任,须按规定程序实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五、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你公司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本批复文件批准之日起满五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六、本项目由我局开展“三同时”监督检查和相关管理工作。你公司应在收到本批复后1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环境影响报告****分局,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生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日常监督检查。

七、你公司应对重点环境治理设施(如:脱硫脱硝、煤改气、挥发性有机物回收、污水处理、粉尘治理、蓄热式热氧化器)进行安全风险辨识,****管理部门并按规定开展安全评价。

八、你公司应对污水处理、有机废气治理等污染治理设施开展安全风险辨识管控,健全内部污染防治设施稳定运行和管理责任制度,严格依据标准规范建设环境治理设施,确保环境治理设施安全、稳定、有效运行。

九、本项目运营中须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保措施,定期进行自行监测并建档备查,加强对运营过程中产生的废气、废水、固废的管理,建立台账制度,降低对周边公众生产生活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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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 年 8 月 4 日

(此件公开发布)

(项目代码:****)

(备案证号:淮管发改审备〔2026〕2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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