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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6)1416-02**市**区南十二西路1号劳动公园内东北角(28.08平方米)彩钢房出租(租期1年) |
| 其他资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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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2 万元 |
| 10 天 |
| 2026-08-04 |
| 网络竞价 |
| 1.承租方须接受出租标的实际状态进行交接,在交纳交易保证金时,视为意向承租方对出租标的现状及相关交易风险充分知悉,完全了解与认可出租标的状况及相关约定,自愿承担除因出租方原因引起的一切责任与风险,不得以不了解出租标的实际状态为由退还出租标的,否则视为承租方违约,出租方有权终止本次交易,并重新招租。 2.意向承租方须在挂牌截止日16:00前办理受让登记手续并交纳交易保证金至********银行提供的到账时间为准)。 3.自确定为最终承租方后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与出租方签署租赁合同,按照合同约定向出租方一次性支付1年租金。沈交所扣除应收的交易服务费后,将剩余保证金经出租方同意后,以无息形式原路径退回。 4.承租方逾期不签合同,不按期交付1年租金,按照违约处理,已交款项不予退还,出租方有权追究承租方违约责任。 5.签署租赁合同后与出租方进行标的交接,包括但不限于确认出租标的的实际状态及物业、水、电、暖气等相关费用的欠缴情况,合同签署日期(含当天)之前欠缴的费用由出租方承担,租赁合同签署之日后产出的费用由承租方承担。 6.本项目交易服务费由承租方承担,发票由沈交所开具,租金发票由出租方为承租方开具。 7、承租方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自行办理经营所需全部许可、审批及证照,确保租赁使用与经营活动均符合法律法规及行政主管部门管理要求,严禁开展金融理财、医疗整形、赌博相关经营业务,严禁销售管制器具、危险物品、易燃易爆类商品;承租方应具备经营资质,办理经营许可证等全部合法经营审批材料,且须保证实际使用人与承租方为同一主体,不得擅自转租标的物。 8、签订合同后,承租方如将该标的用于法律规定用途以外的其他用途,或因无法办理相关手续导致不能正常使用的,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和法律责任均由承租方自行承担,与出租方无关,不得因上述原因终止交易。 9、彩钢房租赁期间内,承租方禁止将易燃、易爆、有毒等物品放置在项目场地内及周边区域,严禁使用燃气等危险和易燃易爆设施,需在自行配置相应数量的消防器材并定期对消防器材进行检查、维护和保养,以防发生安全事故。若因承租方管理不当造成房屋损失及人身伤害等,应承担相应责任,并向出租方及受害人进行相应的赔偿。 10、承租方须承诺开展经营活动所定价****物价局相关规定制定,不得哄抬物价,并接受相关部门定期抽检。 11、承租方应保证运营区域卫生整洁,做到经营场所无脏乱差现象,所有食品摆放整齐有序,定期进行食品工具的消毒工作,做好日常点检。落实好食品加工、堆放区域的环境卫生打扫、消毒工作。 12、承租方须按照竞得标的范围从事经营活动,禁止违规搭建、占道经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