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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开时间:1小时前 | 公 开 人:****集团****公司管理人 | |
| 2026年2月11日,****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2026)豫0191破申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集团****公司(下称“****集团”)破产申请;并于2026年4月10日作出(2026)豫0191破3号决定书,指定******事务所****集团管理人。 管理人现查明,2008年1月24日,****国资委出具《关于****集团****公司吸收合并河****公司的批复》(豫国资企改〔2008〕1号)。****集团与河****公司(下称“燃化公司”)签订有《合并协议》,****集团****公司,双方的债****公司继承。2008年12月31日,燃化公司的财务账册(包括其中记载的资产、负债****集团**气化厂。 鉴于此,燃化公司债权人可依据《中华人民**国企业破产法》第****集团管理人申报债权。现就申报事宜通知如下: 一、申报期限 燃化公司债权人应于2026年9月20日前向管理人申报债权。申报时应当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 二、申报方式 现场申报或邮寄申报。 管理人通讯地址:**省**市**市人民路西段**气化厂办公楼三楼; 联系人:王律师、刘律师; 联系电话:0398-****659、0398-****600、0398-****128、0398-****616、186****5706、155****8467。 三、逾期未申报的后果 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重整计划草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 特此公告。 ****集团****公司管理人 二〇二六年八月四日 附件 ****0804 债****公司).pdf 下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