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注销过期采矿权的公示

审批
黑龙江-黑河-孙吴县
发布时间: 2026年08月0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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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注销过期采矿权的公示
日期:2026-08-03 16:32

根据《中华人民**国矿产**法》《矿产**开采登记管理办法》《自然**部关于进一步完善矿产**勘查开采登记管理的通知》(自然资规〔2023〕4号)相关规定,采矿权人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内或者有效期届满、停办、关闭矿山的,应当自决定停办或者关闭矿山之日起30日内,****机关申请办理采矿许可证注销登记手续;****机关应当定期清理过期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对有效期届满前因矿业权人自身原因未按规定申请延续登记的,****机关应当予以公告注销。

下列采矿权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内未申请办理采矿权延续登记手续,也未申请办理采矿权注销登记手续,现我局依法予以公告注销。如有异议,请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个工作日之内以书面形式告知我局,公告期满无异议的,将依法注销采矿权。联系电话:0456-****023。

附表:公告注销采矿权名单

******局

2026年8月3日



附表:

公告注销采矿权名单

序号

矿山名称

采矿权人

开采矿种

采矿许可证号

有效期起止

法律义务

1

**县红运建筑用安山岩矿

**县****公司

建筑用安山岩

C231********771****2271

2021年7月21日——2024年7月21日

《中华人民**国矿产**法》第四十五条 因开采矿产**导致**生态破坏的,采矿权人应当依法履行生态修复义务。采矿权人的生态修复义务不因采矿权消 灭而免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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