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启全网商机
登录/注册
根据《中华人民**国矿产**法》《矿产**开采登记管理办法》《自然**部关于进一步完善矿产**勘查开采登记管理的通知》(自然资规〔2023〕4号)相关规定,采矿权人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内或者有效期届满、停办、关闭矿山的,应当自决定停办或者关闭矿山之日起30日内,****机关申请办理采矿许可证注销登记手续;****机关应当定期清理过期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对有效期届满前因矿业权人自身原因未按规定申请延续登记的,****机关应当予以公告注销。
下列采矿权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内未申请办理采矿权延续登记手续,也未申请办理采矿权注销登记手续,现我局依法予以公告注销。如有异议,请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个工作日之内以书面形式告知我局,公告期满无异议的,将依法注销采矿权。联系电话:0456-****023。
附表:公告注销采矿权名单
******局
2026年8月3日
附表:
公告注销采矿权名单
| 序号 | 矿山名称 | 采矿权人 | 开采矿种 | 采矿许可证号 | 有效期起止 | 法律义务 |
| 1 | **县红运建筑用安山岩矿 | **县****公司 | 建筑用安山岩 | C231********771****2271 | 2021年7月21日——2024年7月21日 | 《中华人民**国矿产**法》第四十五条 因开采矿产**导致**生态破坏的,采矿权人应当依法履行生态修复义务。采矿权人的生态修复义务不因采矿权消 灭而免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