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国矿产**法》《中华人民**国矿产**法实施条例》《关于进一步完善矿产**勘查开采登记管理的通知》(自然资规〔2023〕4号)、《****政府****煤矿山转型升级实施意见》、(云政发﹝2015﹞38号)、****办公厅关于印发《****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若干措施的通知》(云政办发﹝2024﹞44号)等法律法规**策规定,********砂场、****石材厂2座非煤矿山采矿权人已主动提交放弃矿权的申请(说明),市政府于2026年7月16日至2026年7月29日就关闭上述2座矿山事宜进行公示。公示期间,已将公示内容送达矿权人,矿权人未提出异议,现决定关闭矿山,并作出如下公告:
一、关闭范围。本公告所列2座非煤矿山的全部采**域(含采矿坑口、加工厂区、物料堆放区、办公生活区等附属区域)均为关闭范围。
二、矿业权人责任履行。各矿业权人是矿山关闭退出工作的责任主体,必须严格履行以下义务:
(一)立即停止一切采矿生产、加工、销售等相关经营活动,妥善安置从业人员,依法处理劳动关系,保障从业人员合法权益;
(二)2026年8月31日前完成拆除采矿设备、加工设施、供电线路、厂房、工棚等地面建(构)筑物,对拆除的设备物资及时清理撤离,做到“设备清、物料清、人员清”;
(三)自矿山关闭之日起半年内,按照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与土地复垦方案要求,开展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土地复垦、植被恢复等工作,消除地质灾害隐患,改善区域生态环境;
(四)妥善处置矿山生产遗留的废渣、废水等污染物,确保符合生态环境保护相关标准,防止环境污染;
(五)自矿山关闭之日起3个月内,将评审的闭坑地质报告报送市级自然**主管部门;
(六)矿业权出让收益缴纳等相关责任和义务,不因矿山关闭而免除。
三、部门监管责任。******局、****管理局、****分局、****草原局、市水务局、市**局、市供电局、福城街道、****政府等各相关部门要按照“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协同推进”的原则,切实履行部门职责,确保关闭工作落实到位。
四、违法违规责任追究。对逾期未完成关闭退出、未履行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等义务,或者关闭后擅自恢复生产、盗采矿产**等违法违规行为,由相关职能部门依法予以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监督举报渠道。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矿山关闭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均可向相关职能部门举报。举报电话:0873-****698。
附件:关闭矿山名单
****政府
2026年8月4日
关闭矿山名单
| 序号 | 采矿许可证号 | 矿 山 名 称 | 采 矿 权 人 | 开采 | 采矿许可证有效期 | 关闭原因 | 生态修复责任主体 |
| 1 | C532********271****7077 | ********砂场 | **** | 建筑用砂 | 2021年2月22日至2026年2月22日 | 采矿权范围内**已枯竭,采矿权人已自动提出注销申请。 | **** |
| 2 | C532********271****3913 | ****石材厂 | 弥****公司 | 饰面用灰岩 | 2012年5月11日至2017年5月11日 | 采矿权人已自动放弃矿权,并提交相关说明。 | 弥****公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