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2026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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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6年08月0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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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26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工作的通知
信息来源:****中心发布时间:2026-08-04 1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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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缴存人:

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标准》《**市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现将**市2026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范围

我市范围内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及灵活就业人员。市本级及**区基数调整工****管理中心负责,各县基数调整工作****管理部负责(以下统称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

二、办理时间

发文之日起至2026年9月30日。

三、调整标准

(一)缴存基数口径

2026年度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应为职工2025年度(自然年度)月平均工资。工****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统制字〔1990〕1号)核定。

(二)缴存基数范围

1.缴存基数不得超过统计部门公布的我市2025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三倍,我市上限设定为22825元,下限不得低于我市最低月工资标准。职工月平均工资超过上限的,其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按上限金额执行;职工月平均工资低于下限的,其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按我市最低工资标准执行;职工月平均工资处于上下限区间范围之内的,其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应为实际月平均工资。

根据《****办公厅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皖政办秘〔2025〕32号),市区最低工资2100元,**县、**县、**县最低工资2000元。

2.个体工商户、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比照执行。

(三)缴存比例

同一缴存单位执行相同缴存比例,单位及职工个人缴存比例应一致,缴存单位可在5%~12%区间内自主确定缴存比例。

个体工商户、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在16%~24%区间内自主确定缴存比例。

四、执行期限

调整后的缴存基数、缴存比例执行时间为2026年1月1日至2026年12月31日。

五、申报方式

单位申报,通过**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网厅线上办理;灵活就业人员申报,通过**市、****中心公积金窗口线下办理。缴存比例调整仅限窗口办理,须提供《**市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调整申请表》。相关文档可通过****管理中心官网(网址:gjj.****.cn)“部门工作”—“资料下载”板块下载。

六、相关要求

(一)单位应严格按照职工本人上一年度(自然年度)月平均工资如实申报缴存基数,并对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负责。

(二)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比例每年度调整一次,调整后除人员正常增减情况外,本年度不再进行基数调整。单位确有特殊情况的,须报所属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审批。

(三)缴存单位应对职工个人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等信息进行核实,如有错误需及时修改。

(四)各缴存单位应将核定后的缴存基数、缴存金额告知职工本人,接受职工监督,以维护缴存职工合法权益。

2026年8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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