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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所在地:**省
因该项目特定资质要求中“具备民用无人机企业服务能力甲级资质且在有效期内”,不属于民航法定强制准入资质,为拓宽合规供应商范围、落实公平采购原则,对该项目特定资质要求更正:
取消“具备民用无人机企业服务能力甲级资质且在有效期内”的资质要求,变更为“具备民航局颁发的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运营合格证、民用无人机驾驶员训练机构合格证及通用航空企业经营证(通用航空企业经营证于2024年更换成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运营合格证,提供两者任一即可),且均在有效期内”。公告其他内容不变。
联系人:闫先生; 联系方式:199****01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