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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 | 分类: | |
| 发布机构: | **市**** | 成文日期: | 2026-07-23 |
| 名称: | ****准予水行政许可决定书 | ||
| 文号: | 和水许决字〔2026〕61号 | 发布日期: | 2026-08-05 |
| 主题词: | |||
和水许决字〔2026〕61号
黄雨达同志:
我局于2026年7月收到你****村委会拱门村山泉水取水项目取水许可申请有关材料。经审查,该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根据《**省实施〈中华人民**国水法〉办法》第二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决定准予取水许可。具体审批意见如下:
一、****村委会拱门村山泉水取水项目在**市**县**镇均上村大坪取水点采用水桶接水的方式取地表水,用于拱门村黄屋村民生活饮用,年最大取水许可量0.3万立方米。项目取用水不得超出国家及我省用水定额指标要求,不得擅自变更取水用途。项目取水直接运走无退水。
二、该取水项目业已建成,请你立即安装总水表,装表试运行满30日后,你应按照《取水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向我局报送取水许可证申领表、取水工程(或设施)试运行情况、水表检定校准合格报告等材料,申请验收核发取水许可证。
三、你应落实节水和水**保护措施,建立取用水档案管理制度,按月抄表、按季度向我局申报取水量数据,每年12月31日前向我局总结本年度取用水情况,报送下一年度用水计划(表),并按要求落实好用水统计调查制度。项目取水应服从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水量的统一调度和动态监测,依法接受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项目取水应依法按时足额缴纳水**税。
五、本项目取水许可自批准之日起三年内,取水工程(设施)未开工建设或未按规定申请核发取水许可证,本取水许可决定自行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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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7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