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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建设单位代码类型:|
| ****0982MA349RNJ0D | 建设单位法人:钱建中 |
| 姜之举 | 建设单位所在行政区划:**省**市**市 |
| 龙**工园塘运路13号 |
| 年产 300 吨热熔胶建设项目 | 项目代码:|
| 建设性质: | |
| 2021版本:044-基础化学原料制造;农药制造;涂料、油墨、颜料及类似产品制造;合成材料制造;专用化学产品制造;炸药、火工及焰火产品制造 | 行业类别(国民经济代码):C2619-C2619-其他基础化学原料制造 |
| 建设地点: | **省**市**市 龙**工园塘运路13号 |
| 经度:120.354850 纬度: 27.169620 | ****机关:****环境局 |
| 环评批复时间: | 2026-01-05 |
| 宁鼎环评〔2026〕1号 | 本工程排污许可证编号:**** |
| 2020-07-29 | 项目实际总投资(万元):158.6 |
| 5 | 运营单位名称:**** |
| ****0982MA349RNJ0D | 验收监测(调查)报告编制机构名称:**省金皇****公司 |
| ****0000MA346J5X2D | 验收监测单位:**天顺****公司 |
| ****0100MAD6GU400A | 竣工时间:2026-03-02 |
| 调试结束时间: | |
| 2026-07-03 | 验收报告公开结束时间:2026-07-31 |
| 验收报告公开载体: | **环保网 |
| 项目建设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市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要求,符合《****园区总体规划修编(2023-2035)》及规划环评要求。在全面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后,该项目所产生的不利生态环境影响可以得到减缓和控制,我局原则同意报告表的总体结论和拟采取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 实际建设情况:已落实,项目项目严格落实了环评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措施,施工过程中执行了环保“三同时”制度要求 |
| 无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对现有工程的丙类车间进行改造,购置捏合机、双螺杆主机、水下造粒辅机、高混机、离心脱水机、振动筛、包装机1台和其他辅助设备等,形成年产300吨热熔胶生产能力。 | 实际建设情况:本项目主要包括生产辅助区和工艺装置区。生产辅助区主要包括对现有工程的丙类车间进行改造,购置捏合机、双螺杆主机、水下造粒辅机、高混机、离心脱水机、振动筛、包装机1台和其他辅助设备等,形成年产300吨热熔胶生产能力。 |
| 无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项目生产工艺为投料、混配、挤出、水下切粒、脱水和筛选、包装 | 实际建设情况:项目生产工艺为投料、混配、挤出、水下切粒、脱水和筛选、包装 |
| 无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一)严格落实各项废气治理措施,确保各类生产废气有效收集处理后达标排放。投料、混配等工序产生的废气配套“集气+布袋除尘器”预处理后,接入现有工程配套的废气治理设施,经“湿式废气净化塔+除湿设备+固定式颗粒状活性炭吸附蒸汽脱附”设施处理后通过高25m排气筒达标排放;其他废气治理设施、排气筒高度、数量等应按报告表要求规范建设。 (二)严格按照“清污分流、雨污分流、分类收集、分类处理”的原则,配套建设雨污水收集系统。设备清洗、水下切粒、去离子水制备等工序产生的废水经收集预处理后,****处理站处理****园区污水管网,纳入****处理厂处理。待园区污水管网完善后,纳入******处理厂处理。 (三)优先选用低噪声设备,优化车间平面布局,并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噪声污染防治措施,确保厂界噪声达标排放。 (四)固体废物应分类收集、规范贮存、妥善处置。项目产生的危险废物应交由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处置,其收集和暂存应符合国家危险废物管理的相关规定;一般工业固废应按规范收集暂存外售回收再利用;生活垃圾收集委托环卫部门及时清运处置。 (五)加强环境风险管理,落实《报告表》提出的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并按规范要求及时修订原有突发环境事故应急预案,配备应急物资、设备,采取切实可行的工程控制和管理措施,防止发生污染事故。 (六)做好危废贮存设施等重点区域地面防腐防渗,按报告表要求认真落实厂区的分区防渗措施。 (七)认真梳理现有工程存在的环境问题,落实报告表提出的“以新带老”环保整改措施。 | 实际建设情况:(一)项目严格落实各项废气治理措施,确保各类生产废气有效收集处理后达标排放。投料、混配等工序产生的废气配套“集气+布袋除尘器”预处理后,接入现有工程配套的废气治理设施,经“湿式废气净化塔+除湿设备+固定式颗粒状活性炭吸附蒸汽脱附”设施处理后通过高25m排气筒达标排放;其他废气治理设施、排气筒高度、数量等均按报告表要求规范建设。 (二)项目按照“雨污分流、清污分流、分类收集、分类处理”的原则,配套建设雨污水收集系统。设备清洗、水下切粒、去离子水制备等工序产生的废水经收集预处理后,****处理站处理****园区污水管网,纳入****处理厂处理。待园区污水管网完善后,纳入******处理厂处理。 (三)项目选用低噪声设备,全厂高噪声设备应采取隔声、消声、减振等措施,根据监测结果可知:厂界昼间、夜间噪声排放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中规定的3类标准限值。 (四)项目严格落实固体废物分类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一般工业固废收集后暂存于一般固废间,委托****处置。危险废物暂存于危险废物贮存间,委托**县鑫辉润****公司处置。 (五)项目已落实各项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措施,已修编应急预案并备案(备案编号:350982-2026-013-H,备案表详见附件5。 (六)危废间等重点区域地面防腐防渗,已按报告表要求认真落实厂区的分区防渗措施。 (七)已落实报告表提出的“以新带老”环保整改措施。 |
| 项目废气污染防治措施无变化,污水处理站处理工艺新增MBR膜工艺,属于废水污染防治措施强化,强化后工艺为“水解酸化+A/O+MBR膜+接触氧化+臭氧消毒”。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项目执行的污染排放标准 1.该项目生产废水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1中“所有合成树脂”间接排放标准及****处理厂的进水水质要求,石油类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2三级标准。 2.该项目生产工序排放的废气中颗粒物、非甲烷总烃排放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4标准限值,最高允许排放速率执行《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35/1782-2018)表1限值要求;非甲烷总烃企业边界监控点和厂区内监控点处任意1h平均浓度值执行DB35/1782-2018表2、表3限值要求,厂区内监控点处任意一次浓度值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附录A无组织排放监控限值要求,颗粒物厂界无组织排放标准执行GB 31572-2015表9标准限值。污水处理站产生的恶臭污染物氨、硫化氢、臭气浓度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1993)中的表1、表2二级标准。 3.运营期厂界噪声排放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标准。 4.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危险废物在厂区的临时贮存和管理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 | 实际建设情况:已落实,项目执行的污染排放标准如下: 1.项目生产废水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1中“所有合成树脂”间接排放标准及****处理厂的进水水质要求,石油类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2三级标准。 2.验收期间,厂界非甲烷总烃无组织排放最大浓度为0.94mg/m3,厂界浓度限值符合《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 35/1782-2018)表3要求;厂区内非甲烷总烃无组织排放最大浓度为2.22mg/m3,厂区内浓度限值符合《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 35/1782-2018)表2要求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附录A无组织排放监控限值要求;厂界臭气浓度均为未检出,厂界氨无组织排放最大浓度为0.15mg/m3,厂界硫化氢无组织排放最大浓度为0.003mg/m3,臭气浓度、氨、硫化氢厂界浓度限值符合《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中二级标准限值。颗粒物厂界无组织排放最大浓度为0.583mg/m3,符合GB 31572-2015表9标准限值。车间一废气处理设施出口颗粒物排放浓度最高为1.9mg/m3,非甲烷总烃排放浓度最高为7.52mg/m3,非甲烷总烃排放速率最高为0.138kg/h。颗粒物、非甲烷总烃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满足《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2-2015,含2024年修改单)表4标准限值;非甲烷总烃最高允许排放速率满足《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 35/1782 -2018)表1标准。 3.项目厂界昼间噪声最大值为64.1dB(A),夜间噪声最大值为54.3dB(A),昼间、夜间噪声排放满足GB12348-2008《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3类中规定的标准限值。 4.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危险废物贮存、处置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 |
| 无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0 | 700 | 0 | 0 | 0 | 700 | 700 | |
| 0 | 0.035 | 9.959 | 0 | 0 | 0.035 | 0.035 | |
| 0 | 0.0035 | 0.996 | 0 | 0 | 0.004 | 0.004 | |
| 0 | 0 | 0 | 0 | 0 | 0 | 0 | |
| 0 | 0 | 1.162 | 0 | 0 | 0 | 0 | |
| 0 | 0 | 0 | 0 | 0 | 0 | 0 | / |
| 0 | 0 | 0.32 | 0 | 0 | 0 | 0 | / |
| 0 | 0 | 6.144 | 0 | 0 | 0 | 0 | / |
| 0 | 0 | 1.7064 | 0 | 0 | 0 | 0 | / |
| 0 | 0.0855 | 13.388 | 0 | 0 | 0.086 | 0.086 | / |
| 1 | 污水处理站 | 《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1中“所有合成树脂”间接排放标准及****处理厂的进水水质要求。 | 污水处理站1座,日处理能力400t/d,原废水处理工艺为“水解酸化+A/O+接触氧化+臭氧消毒” | 废水总排放口(DW001)水质处理满足《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含2024年修改单)表1中“所有合成树脂”间接排放标准及**市纳****公司污水处理厂(****处理厂)的进水水质要求。 |
| 1 | 车间一的“湿式废气净化塔+除湿设备+固定式颗粒状活性炭吸附蒸汽脱附” | 颗粒物、非甲烷总烃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2-2015,含2024年修改单)表4标准限值;非甲烷总烃最高允许排放速率执行《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 35/1782-2018)表1标准。 | 在捏合机投料口上方、挤出机出口设置集气罩,对产生的粉尘进行收集,废气经布袋除尘器处理后再依托现有车间一的废气处理系统(湿式废气净化塔+除湿设备+固定式颗粒状活性炭吸附蒸汽脱附/冷凝)处理,最终通过一根25米高排气筒(DA001)排放。 | 车间一废气处理设施出口颗粒物排放浓度最高为1.9mg/m3,非甲烷总烃排放浓度最高为7.52mg/m3,非甲烷总烃排放速率最高为0.138kg/h。颗粒物、非甲烷总烃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满足《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2-2015,含2024年修改单)表4标准限值;非甲烷总烃最高允许排放速率满足《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 35/1782 -2018)表1标准。 |
| 纯水****处理站处理;地****处理站处理;车间一、车间二移动式集气罩改造(改造包围式集气罩),活性炭吸附装置技改提升(设备调试,处理效率达80%);项目危险废物依托现有工程的危废间贮存。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纯水制备废水和地****处理站处理;车间一、车间二移动式集气罩改造(改造包围式集气罩),活性炭吸附装置技改提升(设备调试,处理效率达80%);项目危险废物依托现有工程的危废间贮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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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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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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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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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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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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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未按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要求建设或落实环境保护设施,或者环境保护设施未能与主体工程同时投产使用 |
| 2 | 污染物排放不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或者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控制要求 |
| 3 | 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经批准后,该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建设单位未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未经批准 |
| 4 | 建设过程中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未治理完成,或者造成重大生态破坏未恢复 |
| 5 | 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建设项目,无证排污或不按证排污 |
| 6 | 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建设项目,其环境保护设施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能力不能满足主体工程需要 |
| 7 | 建设单位因该建设项目违反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受到处罚,被责令改正,尚未改正完成 |
| 8 | 验收报告的基础资料数据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项、遗漏,或者验收结论不明确、不合理 |
| 9 | 其他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不得通过环境保护验收 |
| 不存在上述情况 | |
| 验收结论 | 合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