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屏环评〔2026〕2号
**时****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新能源汽车新材料产业化项目(三期M10升级改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项目代码:2512- 350923-07-02-509450,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经审查,根据《报告表》结论、技术审查会专家组审查意见,现对《报告表》批复如下:
一、项目建设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市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要求,符合《****园区总体规划(2020-2040)》及规划环评要求。在严格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后,项目建设对生态环境的不利影响可以得到减缓和控制。我局原则同意《报告表》的总体结论和拟采取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二、项目位于**省**县棠口镇**高新技术产业园15号,建设单位在已建成厂房十内进行技术升级改造,新增一条烧结处理能力为2万吨/年的磷酸铁锂正极材料窑炉生产线,对现有部分一次烧结产品进行深度烧结处理,配套建设供配电、通风排气等辅助工程。废水处理设施、固废贮存设施、应急处理设施均依托现有项目。项目总投资2525万元,其中环保投资350万元。
三、你公司应严格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对策措施,确保各类污染物达标排放,固体废物得到妥善处置,环境风险有效防控,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严格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项目生产废水经现有的二期污水站处理后全部回用,生产废水零排放;生活污水经隔油池、化粪池预处理达标后与纯水制备废水一****工业园****处理厂进一步处理排放。废水排放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中三级标准,****园区污水处理厂进厂水质标准限值。
(二)严格落实废气治理措施。烧结废气经“焚烧炉+布袋除尘”处理后,通过1根**的21米高排气筒排放;污水处理站废气经现有工程设施处理达标后排放。非甲烷总烃、颗粒物执行《电池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0484-2013)表5排放限值;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执行《无机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3-2015)表3及其修改单中“其他”标准限值;硫化氢、氨、臭气浓度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排放标准值。
规范化设置废气排放口。废气排污口应根据排污口规范化整治技术和监测技术规范等,对排污口进行立标、建档管理,建设规范的废气监测采样平台、采样孔。
强化废气无组织排放管控。项目应加强物料储存、输送及生产工艺过程无组织排放控制,在保障生产安全的前提下,采取密闭、封闭等有效措施,提高废气捕集效率。厂界无组织排放废气中的非甲烷总烃、颗粒物执行《电池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0484-2013)表6浓度限值,硫化氢、氨、臭气浓度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1993)表1二级新扩改建厂界标准值;非甲烷总烃厂内无组织排放执行《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35/1782-2018)表2排放浓度限值、《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表A.1排放限值。
(三)强化噪声污染防治措施。项目应从源头上降低噪声源强,选用低噪声设备,全厂高噪声设备应采取隔声、消声、减振等措施,并合理布设噪声设备,确保厂界噪声达标。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表1中3类区排放限值。
(四)加强固体废物分类管理。项目应按规范设置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所,完善各类固体废物的收集处置措施。项目除尘器收集的粉尘、定期更换的布袋等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分类收集后外售综合利用;废机油等危险废物的收集、暂存应符合国家、**省危险废物管理的相关规定,并交由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处置。生活垃圾收集后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处理。项目产生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危险废物的贮存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外运处置执行《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
(五)落实环境风险防控措施。加强环境风险管理,按规定修编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落实报告表提出的风险防范措施,配备足够的应急物资,确保周边生态环境安全。
四、你公司应认真落实和执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项目建成后,新增的主要污染物总量排放指标核定为:二氧化硫1.3008吨/年、氮氧化物0.5406吨/年、挥发性有机物1.6475吨/年。项目在国民经济行业中属于C3985电子专用材料制造,不属于国家和省实行总量控制的重点排污行业,不属于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和氨氧化物的主要排放行业,****园区,不处于城市建成区,根据重点区域和行业总量倍量调剂原则,项目新增的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按照1.2倍调剂,二氧化硫总量调剂指标核定为1.5610吨/年、氮氧化物总量调剂指标核定为0.6487吨/年,总量指标来源于排污权交易,所需申购的总量无行业和地区限制;新增的挥发性有机物按照等量调剂,总量调剂指标核定为1.6475吨/年,总量指标从**县“十三五”期间加油站油气回收减排项目的挥发性有机物减排量中调剂解决。
五、你公司应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建立内部生态环境管理体系,制定生态环境管理办法,明确机构、人员、职责和制度,加强生态环境管理,推进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落实;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依法依规公开建设企业环境信息,妥善解决公众担忧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的合理环境诉求;主动接受各级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
六、项目建设应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保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保“三同时”制度。项目建成后,应依法按规定程序实施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在项目发生实际排污行为之前,须依照国家排污许可有关管理规定要求依法重新申领排污许可证,并按期持证排污、按证排污,不得无证排污和不按证排污。
七、项目“三同时”监督检查工作、日常监督管理****生态环境局负责。项目建设涉及其他相关部门有关事宜的,应另行办理相关手续。
八、本批复自下达之日起超过5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须到我局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
九、其他要求仍按宁屏环评﹝2022﹞2号、宁屏环评﹝2025﹞1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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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4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