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基本情况
原公告的采购项目编号:****
原公告的采购项目名称:全媒体信息及传播力评估服务
首次公告日期:2026年7月20日
二、更正信息
更正事项:采购文件
更正内容:
1、原竞争性磋商文件《第二章 竞争性磋商须知》3.3.2具体评审标准和方法“商务部分评分办法”中
| 项目 |
分值 |
是否客观项 |
描述 |
| 3.服务经验 |
3.00 |
是 |
根据供应商提供的自2022年1月1日至首次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止(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服务过的同类业绩项目的,每提供一个业绩的得1分,满分3分。供应商须提供该业绩项目的采购合同文本复印件。未提供或不符合要求的不得分。标书代写 |
现更正为:
| 项目 |
分值 |
是否客观项 |
描述 |
| 3.服务经验 |
3.00 |
是 |
根据供应商提供的自2022年1月1日至本项目首次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止(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服务过的同类业绩项目,每提供一个业绩的得1分,满分3分。供应商须提供该业绩项目的采购合同文本复印件。未提供或不符合要求的不得分。标书代写 |
2、原竞争性磋商文件《第三章 采购内容及要求》“二、技术要求”中“(▲评审项2)1.供应商配备不少于6名专业互联网信息分析师,结合AI技术的舆情数据感知平台抓取筛选主流媒体、热搜平台榜单、网络大V等关注交通领域的敏感信息,重要时间节点按采购人要求加强人员力量”现更正为“(▲评审项2)1.供应商配备不少于4名专业互联网信息分析师,结合AI技术的舆情数据感知平台抓取筛选主流媒体、热搜平台榜单、网络大V等关注交通领域的敏感信息,重要时间节点按采购人要求加强人员力量”。
3、原竞争性磋商文件《第三章 采购内容及要求》“二、技术要求”中“(▲评审项4)3.季度案例复盘分析会。协助采购人组织定期会商,交流热点案例和行业最新研判成果,提出舆情处置和宣传工作建议”现更正为“(▲评审项4)3.季度案例复盘分析会。根据采购人工作需求,协助采购人组织定期会商,交流热点案例和行业最新研判成果,提出舆情处置和宣传工作建议”。
4、原竞争性磋商文件《第三章 采购内容及要求》“二、技术要求”中“(▲评审项5)5.培训演练:根据采购人工作需求,邀请具有专业素养的讲师,结合演练的形式对采购人相关工作人员提供针对互联网技术、敏感信息风险防范意识、媒介素养等方面培训。通过模拟真实情境,让****中学习和掌握敏感信息应对的技巧,提高采购人在突发敏感事件状态下的处置能力。供应商须提供培训方案和讲师名单,经采购人确认后执行”现更正为“(▲评审项5)5.培训演练1次:根据采购人工作需求,邀请具有专业素养的讲师,结合演练的形式对采购人相关工作人员提供针对互联网技术、敏感信息风险防范意识、媒介素养等方面培训。通过模拟真实情境,让****中学习和掌握敏感信息应对的技巧,提高采购人在突发敏感事件状态下的处置能力。供应商须提供培训方案和讲师名单,经采购人确认后执行”。
5、原竞争性磋商文件《第三章 采购内容及要求》“三、商务条件”中“8、双方协商确定的其他内容:发现无法满足采购人要求,成交供应商应第一时间以书面形式提出解决方案,该方案须满足本项目所有要求。”现更正为“8、双方协商确定的其他内容:如成交供应商提供的服务无法满足采购人要求,成交供应商应在采购人提出需求后10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解决方案,该方案须满足本项目所有要求并取得采购人书面确认。逾期10个工作日仍不能解决的,采购人有权解除合同,成交供应商应向采购人支付合同总额的10%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采购人损失的,成交供应商应当予以补足”。
6、原竞争性磋商文件《第三章 采购内容及要求》“三、商务条件”中“9、知识产权:在本项目实施过程中所产生的成果的知识产权由采购人独享,共性技术双方共享。”现更正为“9、知识产权:在本项目实施过程中所产生的成果的知识产权由采购人所有,在未经采购人事先书面同意的情况下,成交供应商不得将本项目产生的任何成果用于履行本合同目的之外的任何商业用途,或向任何第三方转让、许可或披露。成交供应商保证其向采购人提供的服务及成果不侵犯任何第三方的知识产权,否则应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并赔偿给采购人造成的全部损失”。
7、原竞争性磋商文件《第三章 采购内容及要求》“三、商务条件”中“10、违约责任:(1)成交供应商必须严格按合同约定完成服务。如果成交供应商有任一项未能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完成采购人要求的服务的,采购人有权要求成交供应商支付延期违约金。供应商无正当理由超过约**期仍不能按合同约定提供服务的,视为“供应商不按合同约定履约”。(5)成交供应商不按合同约定履约的,采购人可以解除采购合同。同时,成交供应商还须向采购人支付合同总额的10%支付违约金。(6)若成交供应商单方面解除合同,则采购人有权要求供应商按合同总额的10%支付违约金。”现更正为“10、违约责任:(1)成交供应商必须严格按合同约定完成服务。如果成交供应商有任一项未能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完成采购人要求的服务的,采购人有权要求成交供应商每逾期一日,按合同总价款的万分之五(0.05%)支付违约金,且违约金总额不超过合同总价款的30%。供应商无正当理由超过约**期仍不能按合同约定提供服务的,视为“供应商不按合同约定履约”。(5)成交供应商不按合同约定履约的,采购人可以解除采购合同。同时,成交供应商还须向采购人支付合同总额的10%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采购人损失的,成交供应商应当予以补足。(6)若成交供应商单方面解除合同,则采购人有权要求供应商按合同总额的10%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采购人损失的,成交供应商应当予以补足。”。
8、原竞争性磋商文件《第三章 采购内容及要求》“三、商务条件”其他商务要求“10、违约责任”中增加:
(8)合同履行期间,未经采购人书面许可,成交供应商不得擅自更换服务团队人员。如确需更换,应提前15个工作日向采购人提出书面申请,经采购人审批同意后方可更换,且替代人员的资质和经验不得低于原定人员。采购人有权对服务团队中业务能力不达标的人员提出更换要求,成交供应商应在收到采购人书面通知后的15个工作日内完成更换。
(9)合同解除后,成交供应商应当返还未完成部分的服务费用。
(10)本项目所指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给采购人造成的直接损失、间接损失、重新招标委托产生的差价、采购人因供应商违约而产生的全部维权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调查取证费、鉴定费、保全费、保全保险费、公证费、差旅费等采购人为维权而产生的合理费用。)
9、其他内容不变。
更正日期:2026年8月5日
三、其他补充事宜
无
四、凡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
地址:**省**市东水路18号
联系方式:欧阳菁/0591-****7157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
地 址:**市**区华林路201号华林大厦10层
联系方式:王斯婷、方立、徐丽玲/0591-****7686-86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