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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建设单位代码类型:|
| ****1022MA5N6RA90B | 建设单位法人:钟强 |
| 卢卫阳 | 建设单位所在行政区划:**壮族自治区**市**县 |
| **壮族自治区**市****工业园****工业园片区) |
| **** 600kt/a预焙阳极碳素项目(一阶段300kt/a) 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 项目代码:|
| 建设性质: | |
| 2021版本:060-耐火材料制品制造、石墨及其他非金属矿物制品制造 | 行业类别(国民经济代码):C3091-C3091-石墨及碳素制品制造 |
| 建设地点: | **壮族自治区**市**县 ****园区****工业园片区) |
| 经度:107.106733 纬度: 23.646864 | ****机关:****环境局 |
| 环评批复时间: | 2019-07-23 |
| 百环管字〔2019〕33号 | 本工程排污许可证编号:**** |
| 2025-11-17 | 项目实际总投资(万元):100000 |
| 8347.7 | 运营单位名称:**** |
| ****1022MA5N6RA90B | 验收监测(调查)报告编制机构名称:******公司 |
| ****0100MAC0YPAB6T | 验收监测单位:******公司,******公司 |
| 914********118936M,****0100MA5PRGGCXU | 竣工时间:2025-11-01 |
| 调试结束时间: | |
| 2026-07-02 | 验收报告公开结束时间:2026-07-30 |
| 验收报告公开载体: | https://www.****.com/gs/detail/2?id=60702hurV5 |
| 建设项目开发、使用功能未发生变化 | 实际建设情况:建设项目开发、使用功能未发生变化 |
| 与环评一致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项目总体生产预焙阳极600kt/a | 实际建设情况:项目总体生产规模无变化,本次验收为阶段性验收,为一阶段生产预焙阳极300kt/a |
| 与环评一致,本项目为阶段性验收,但总体生产规模未变化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1、沥青熔化车间设计为钢筋混凝土框架结构,车间内配置2台沥青熔化器,外购固体沥青进厂后经破碎、熔化等工序处理后使用。设室外槽罐区,罐区内设4个300m3沥青沉淀槽。 2、焙烧车间设置敞开式环式焙烧炉,配套多功能天车、编组机、清理机。焙烧后的熟炭块由多功能天车夹取至清理机组,经倾翻、旋转送入清理工位,采用刮刀清理表面附着的填充料,并清理炭碗。清理工序设置通风收尘系统,配套焙烧清理设施(带4套袋式除尘器+4根排气筒),无开槽工序,焙烧清理后的合格阳极炭块直接送入熟炭块库贮存。 | 实际建设情况:1、沥青熔化车间尚未建成,直接外购液体沥青进厂,经沥青储罐贮存后输送至生产工序使用。设室外槽罐区,内设1个900m3/罐的沥青储罐。 2、实际建设过程中,为满足市场对开槽阳极的需求(项目从2019年环评获批到2026年实际建成,期间铝电解行业技术进步显著,开槽阳极已成为下游大型电解槽节能降耗的标准配置)。焙烧车间设置敞开式环式焙烧炉,配套多功能天车、编组机、清理机。焙烧后的熟炭块由多功能天车夹取至清理机组,经倾翻、旋转送入清理工位,采用刮刀清理表面附着的填充料,并清理炭碗。在焙烧清理工序后新增1套开槽机,用于对清理后的阳极炭块进行沟槽加工,开槽后的合格阳极炭块再送入熟炭块库贮存。清理工序设置通风收尘系统,配套焙烧清理设施(带4套袋式除尘器+4根排气筒);开槽工序配套1套袋式除尘器+1根排气筒(高17m、编号DA033)。 |
| 1、变动情况:受沥青熔化车间装置建设时序影响,该车间在验收阶段尚未建成。因此,验收阶段将环评阶段拟采用的外购固体沥青调整为外购液体沥青,单位产品液体沥青消耗量不变。4个300m3沥青沉淀槽调整为1个900m3/罐的沥青储罐,实现设备集约化、减少占地和热损失。变动原因:受建设时序影响,沥青熔化车间在验收阶段尚未建成。为保障一期工程正常生产,将外购固体沥青调整为外购液体沥青。直接外购液体沥青可减少固体沥青破碎、熔化等工序的设备投资及运行成本,同时简化厂内物料处理流程。 2、变化情况:与环评阶段相比,验收阶段焙烧后处理工序主要变动如下:①焙烧清理工序的设施配置及除尘方式与环评阶段一致,仍为4组清理机、4套袋式除尘器及4根排气筒;②在焙烧清理工序后新增开槽工序,配套1套袋式除尘器及1根排气筒(DA033)。根据根据本次验收监测结果核算,焙烧后处理工序(含4套焙烧清理及1套开槽)颗粒物排放总量为3.102t/a,未超过环评报告计算的焙烧清理工序颗粒物排放总量6.84t/a。开槽工序新增排放量仍在原环评报告的焙烧后处理工序颗粒物计算总量内。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1、废气处理设施变化:煅烧废气采用“余热锅炉+2套SCR脱硝+1套ASC-M干式净化系统(循环流化床干法脱硫+布袋除尘)”工艺,配套1根60m高排气筒;环评阶段煅烧烟气污染源强仅识别为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沥青烟未列入煅烧废气特征污染物及核算源强;根据环评批复,煅烧脱硫渣直接确认为危险废物。 2、其他废气处理设施变化:石油焦原料进厂卸料口、煅烧炉顶部及底部进出料口、成型车间废粉仓、返回料储存输送、焙烧车间废粉仓产生的粉尘废气均按无组织排放;煅前仓顶及仓底输送、煅后仓顶粉尘废气,以及成型车间破碎和配料废气,分别经袋式除尘器处理后合并通过49m高排气筒排放。其他废气排放口高度为:煅烧废气排气筒60m、焙烧废气排气筒70m、混捏成型废气排气筒49m、石油焦破碎斗提输送废气排气筒30m、煅后输送废气排气筒30m、煅后转运站废气排气筒49m、煅后细筛分输送废气排气筒49m、返回料处理废气排气筒49m、返回料及残极仓底输送废气排气筒49m。 3.废水处理设施变化:①初期雨水处理设施变化:初期雨水池有效容积为5000立方米。 4、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设施变化:石油焦煅烧烟气和焙烧烟气采用“ASC-M干式超净”工艺脱硫除尘,因该工艺对沥青烟有一定去除率,脱硫渣中可能吸附有沥青烟,需按《危险废物鉴别技术规范》(HJ/T 298)及《危险废物鉴别标准通则》(GB 5085.7)要求进行危废特性鉴别;鉴别完成前暂按危险废物管理,设置脱硫渣库单独存放,若鉴别为一****公司综合利用。环评批复则明确,石油焦煅烧烟气和焙烧烟气处理产生的脱硫渣属于危险废物,应收集并定期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置,危险废物暂存库须按《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建设。 | 实际建设情况:1、废气处理设施变化:煅烧车间废气治理工艺变更为“1套SNCR脱硝+余热锅炉+SCR脱硝+湿法脱硫+湿电除尘+1根85m高排气筒”,脱硫废水经处理后全部回用不外排;煅烧烟气污染物仍为颗粒物、SO2、NOx,依据《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技术规范 电解铝及铝用炭素工业》(HJ 254-2021),未将沥青烟列为特征污染物;煅烧脱硫石膏已按《危险废物鉴别标准 通则》(GB 5085.7)开展危废特性初筛,初步结果表明不具备危废特性,最终报告出具前暂按危废管理,出具后按鉴**论(危废委托处置或一般固废综合利用)执行。 2、其他废气处理设施变化:石油焦卸料口、煅烧炉顶部及底部进出料口、成型车间废粉仓、返回料储存输送、焙烧车间废粉仓废气由无组织排放调整为有组织排放;煅前仓顶及仓底输送、煅后仓顶粉尘废气,以及成型车间破碎和配料废气各自通过4根49m高排气筒排放,成型车间破碎及配料废气改为通过2根排气筒排放(高度分别为60m、68m);其他废气排放口高度为:煅烧废气排气筒85m,焙烧废气排气筒80m,混捏成型废气排气筒61.7m,石油焦破碎斗提输送废气排气筒45m,煅后输送废气排气筒43m,煅后转运站废气排气筒46.5m,煅后细筛分输送废气排气筒40m,返回料处理废气排气筒16m,返回料及残极仓底输送废气排气筒32m。 3、废水处理设施变化:①初期雨水处理设施变化:初期雨水池有效容积为3300立方米。 4、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设施变化:煅烧工序采用“SNCR+SCR+湿法脱硫+湿电除尘”工艺,煅烧原料为石油焦,烟气中基本不含沥青烟。而焙烧工序原料中含有沥青组分,焙烧过程产生沥青烟,焙烧脱硫渣按照环评批复要求,定期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置。煅烧工序产生的脱硫石膏鉴别结论出具前暂按危险废物管理。 |
| 1、废气处理设施变化:本次煅烧废气治理工艺调整未新增污染物,颗粒物、SO、NOx实际排放量均低于环评核算量,脱硫废水回用不外排,不构成重大变动。煅烧脱硫石膏因原料及工艺不涉及沥青/焦油,不在危废名录内,已委托鉴别且初筛排除危废特性,终报告出具前暂按“待鉴别”管理。2、其他废气处理设施变化:由于各产尘点相互距离较远、高差较大,颗粒物无法有效合并;且为保障生产线连续作业,实现单机独立检修及风量调节。调整后未增加污染物排放量。3、废水处理设施变化:由于实际建设过程中,因厂区功能分区优化调整,将无污染区域(办公生活区等)与生产区域分离,使受粉尘污染的生产区域面积减小,调整后初期雨水池容积仍可满足项目初期雨水收集;脱硫废水经处理后全部回用于湿法脱硫及湿式电除尘系统补水,不外排,不新增污染物排放量。4、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设施变化:由于脱硫工艺优化、脱硫效率提高;根据固体废物成份属性的差异,将煅烧脱硫石膏与焙烧脱硫渣进行分类管理,分别建设了脱硫石膏库、脱硫灰仓及危险废物暂存库,分类贮存各类脱硫副产物,固体废物委外处置方式不变。本次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变化未导致危废处置方式变更,未导致不利环境影响加重。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1、总平面布置变化:环评阶段全厂占地面积266855m2,厂区按生产流程自东向西依次布置石油焦储运、煅烧、生阳极制造及焙烧等工序,设2座石油焦煅烧车间和1座焙烧车间。集控中心位于厂区**,生活辅助区布置于东部,综合循环水系统位于厂区中部,沥青熔化、污水处理及初期雨水收集设施位于西北侧。 2、主要生产设施变化:①煅烧设施:厂生产规模为600kt/a,设置2座石油焦煅烧车间,共设16台36罐罐式炉,合计煅烧罐数为576罐,配套建设2个煅后焦仓,用于储存煅烧后的石油焦。②焙烧设施:全厂生产规模为600kt/a,设置2座焙烧车间,每个车间设1座60室敞开式环式焙烧炉,共2台60室焙烧炉。配套生阳极编组机组4台、生阳极清理机组8台、多功能天车8台。 | 实际建设情况:1、总平面布置变化:验收阶段全厂占地面积278571.53m2。厂区总体生产流程布局自东向西未发生变化,仍依次布置石油焦储运、煅烧、生阳极制造及焙烧等工序,设1座石油焦煅烧车间和1座焙烧车间。相较环评阶段,主要变动为:①沥青熔化车间调整至厂区中部;②综合循环水系统调整至厂区**;③污水处理及初期雨水收集设施调整至厂区西南侧;④石油焦煅烧车间由2座合并为1座;⑤新增停车场,位于厂区东**;⑥新增一座办公****中心,****广场)。 2、主要生产设施变化:①煅烧设施:全厂生产规模为600kt/a,设置1座石油焦煅烧车间,共设4台120罐罐式炉,合计煅烧罐数为480罐,配套建设2个煅后焦仓,用于储存煅烧后的石油焦。本次验收阶段为项目一期工程,生产规模为300kt/a,设置1座石油焦煅烧车间,共设2台120罐罐式炉。②焙烧设施:全厂生产规模为600kt/a,设置2座焙烧车间(1#焙烧车间、2#焙烧车间),每个车间设1座敞开式环式焙烧炉,其中1#焙烧车间设1台58室焙烧炉,2#焙烧车间设1台56室焙烧炉,每个炉室均设置16个焙烧坑。本次验收阶段为项目一期工程,生产规模为300kt/a,验收范围仅包括1#焙烧车间中29个炉室、2#焙烧车间中28个炉室,配套生阳极编组机组4台、生阳极清理机组4台、多功能天车8台。 |
| 1、总平面布置变化:与环评阶段相比,验收阶段主要变动如下:①沥青熔化车间调整至环评阶段综合循环水系统所在位置;②综合循环水系统调****中心所在位置;③污水处理及初期雨水收集设施由环评阶段石油焦储运车间北侧调整至南侧,石油焦转运站整体北移约100m;④石油焦煅烧车间由2座合并为1座;⑤新增停车场位于厂区东**,新增用地面积7200m2;⑥新增办****中心)位于厂区东部,新增用地面积4516.53m2。调整后的厂区总占地面积仍符合国土空间规划要求,该变动******局审核批准,分别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证号:2018-34号地)及(证号:2023-05号地),用地手续齐全。 2、主要生产设施变化:①煅烧设施:采用120罐大型罐式炉替代36罐小型罐式炉是碳素行业煅烧工艺的技术升级方向。大型罐式炉单台产能显著提升,设备数量大幅减少,便于集中控制和管理,热能利用效率更高,单位产品能耗降低,自动化控制水平提升,有利于降低运行维护成本;大型罐式炉在生产过程中温度场分布更加均匀,有助于提高煅后焦质量稳定性。同时,设备数量减少后,车间合并及设备优化布局使得占地面积减少,为厂区其他设施布局提供了空间,物料转运距离缩短,有利于减少物料转运过程中的粉尘无组织排放。②焙烧设施:根据产品规格及焙烧工艺需求进行的炉型优化调整,单台焙烧炉炉室数量减少后,单个火焰系统控制的炉室数量相应减少,有利于提升焙烧温度的均匀性和稳定性,进一步保证阳极焙烧质量。同时,不同炉室数量的焙烧炉可适应不同规格阳极炭块的焙烧工艺要求,提高产品合格率。因此,调整后设备大型化后单台焙烧炉产能提升,设备数量减少,便于集中控制和管理,降低运行维护成本。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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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 | 234.9 | 264.14 | 0 | 0 | 234.9 | 234.9 | / |
| 0 | 59.95 | 66.05 | 0 | 0 | 59.95 | 59.95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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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生活污水处理系统 | 《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工业用水水质》(GB/T19923-2024)、《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城市杂用水水质》(GB/T18920-2020) | 生活污水经厂区管网收集后,排入生活污水一体化处理设备预处理,设计规模120m3/d,再****处理站进一步处理,处理后回用于生产,不外排。 | 无 | |
| 2 | ****处理站 | / | 项目配套**1套处理规模为5m3/h的脱硫废水处理设施,采用“中和+沉降+絮凝”工艺。废水经处理后全部回用于湿法脱硫及湿式电除尘系统补水,不外排。 | ****处理站进出口 | |
| 3 | 生产废水处理系统 | 《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工业用水水质》(GB/T19923-2024)、《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城市杂用水水质》(GB/T18920-2020) | 项目设置1****处理站,处理规模为2400m3/d,用于集中处理全厂产生的各类生产废水,采用“调节池+混凝(PAC加药)+絮凝(PAM加药)+沉淀+多介质过滤+活性炭过滤+超滤+反渗透+**池(出水回用);超滤浓水、反渗透浓水+浓水箱(回用浓水)”工艺,处理后废水满足《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工业用水水质》(GB/T19923-2024)表1再生水作工业用水水质要求后,回用于生产;满足《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城市杂用水水质》(GB/T18920-2020)表1用于道路清扫和城市绿化水水质要求后,可用于道路洒水及厂区绿化。 | 由监测结果可知,验收监测期间,项目**池出水回用水污染物均满足《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工业用水水质》(GB/T19923-2024)中表1再生水用作工业用水水源的水质标准要求、《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城市杂用水水质》(GB/T18920-2020)表1用于道路清扫和城市绿化水水质要求。生产废水经处理后的**池回用水可用于工业用水及道路洒水、厂区绿化。 |
| 1 | 石油焦煅烧烟气治理工艺 | 《铝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5465-2010)、《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 | 建设“1套SNCR脱硝+余热锅炉+SCR脱硝+石灰石-石膏湿法脱硫+湿电除尘+1根85m高排气筒(DA001)” | 由监测结果可知,验收监测期间,煅烧炉废气排放口(DA001)排放颗粒物、二氧化硫浓度满足《铝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5465-2010)表5**企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要求,氮氧化物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1996)表2限值要求。 | |
| 2 | 阳极焙烧烟气治理工艺 | 《铝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5465-2010)、《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1996) | 经ASC-M干法超净工艺(循环流化床脱硫+布袋除尘工艺)处理后,由1根80m高排气筒(DA002)排放 | 焙烧炉废气排放口(DA002)排放颗粒物、二氧化硫、氟化物、沥青烟浓度满足《铝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5465-2010)表5**企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要求,其中氮氧化物、苯并[a]芘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1996)表2二级标准限值要求。 | |
| 3 | 混捏成型烟气、沥青保温储罐废气治理工艺 | 《铝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5465-2010)、《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1996) | 经1套炭粉吸附净化技术(“黑法”)进行净化处理后经1根61.7m高排气筒排放 | 沥青保温储罐废气、成型混捏烟气排放口(DA003)排放颗粒物、沥青烟浓度满足《铝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5465-2010)表5**企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要求,其中苯并[a]芘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1996)表2二级标准限值要求。 | |
| 4 | 各工序物料转运、破碎、筛分、输送、仓顶、仓底、返回料处理、焙烧炭块清理等产尘点治理工艺 | 《铝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5465-2010) | ①石油焦转运及破碎系统:卸料口、输送破碎、煅前仓顶及仓底、煅烧炉顶部进料口等产尘点,分别经配套布袋除尘器处理后,由 21m~49m 高排气筒排放。 ②煅烧及煅后系统:煅烧炉底部出料口、煅后转运站、煅后仓顶、煅后输送机等产尘点,分别经配套布袋除尘器处理后,由 28m~49m 高排气筒排放。 ③生阳极车间:筛分破碎、成型配料、煅后焦细碎、废粉仓等产尘点,分别经配套布袋除尘器处理后,由 27m~68m 高排气筒排放。 ④焙烧车间:P1~P4 碳块清理、除尘灰仓、开槽等产尘点,分别经配套布袋除尘器处理后,由 17m~28m 高排气筒排放。 ⑤返回料处理系统:返回料处理、返回料及残极仓底、返回料储存输送等产尘点,分别经配套布袋除尘器处理后,由 16m~32m 高排气筒排放。 | 各工序物料转运、破碎、筛分、输送、仓顶、仓底、返回料处理、焙烧炭块清理等环节产生的含尘废气排放口(DA006~DA009、DA011~DA022、DA025~DA029、DA031~DA034)颗粒物均满足《铝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5465-2010)中表5限值要求。 |
| 1 | 噪声污染治理措施 |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3类标准 | (1)选用低噪声设备,高噪设备布置在厂房内。 (2)合理进行总平面布置与设备安装。 (3)对各种生产设备、泵、风机、空压机、压缩机等采取隔震、减震设计。 (4)定期维护保养设备及降噪设施,确保正常运行。 | 由监测结果可知,验收监测期间,项目采取的降噪措施合理有效,厂界噪声监测点昼间、夜间噪声均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3类标准限值要求。 |
| 1 | 沥青熔化车间、沥青围堰、事故油池、导热油循环站、导热油储槽、危险废物暂库、污水处理站、循环水系统水池、初期雨水池和事故应急池为重点防渗区,重点防渗区按《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地下水环境》(HJ610-2016)中的重点防渗区防渗技术要求进行防渗,等效粘土防渗层Mb≥6.0米,K≤1×10-7厘米/秒,或参照《危险废物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8-2001)进行设计。煅烧车间、糊料车间、成型车间、冷却车间、焙烧车间、原料转运站、沥青转运站、返回料处理车间、阳极转运站、成品仓、一般固废暂存库为一般防渗区,防渗参照GB16889执行;化验室、变电站、空压站、汽机间、除盐水站、余热锅炉房、综合仓库、办公及生活设施等为简单防渗区,防渗一般采取地面水泥硬化的简单防渗措施。 本项目在厂区危险废物暂存库下游及厂区下游设置地下水观测井,观测地下水位水质的变化与污染情况。建设单位应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定期监测,以便及时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 | 沥青熔化车间、沥青储罐区围堰、导热油循环站、导热油储槽、危险废物暂存库、污水处理站、循环水系统水池、初期雨水池及事故应急池为重点防渗区,已按《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地下水环境》(HJ610-2016)中的重点防渗区防渗技术要求进行建设,等效粘土防渗层Mb≥6.0m,渗透系数K≤1×10-7cm/s,并按照《危险废物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8-2019)、《危险废物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8-2001)进行建设。煅烧车间、生阳极制造车间、焙烧车间、石油焦转运站、沥青转运站、返回料处理车间、炭块转运站、成品仓及一般固废暂存库为一般防渗区,已参照《****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GB16889-2024)要求进行防渗处理。化验室、变电站、空压站、汽机间、除盐水站、余热锅炉房、综合仓库、办公及生活设施等为简单防渗区,已采取地面水泥硬化等简单防渗措施。 本项目已在厂区危险废物暂存库下游及厂区下游设置地下水监测井,用于观测地下水位及水质变化情况。建设单位已委托有资质的监测单位定期开展地下水监测,以便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相应措施。 |
| 1 | 做好工业固体废弃物的综合利用工作。除尘器收集粉尘可作为原料返回本项目各工序使用;成型车间和焙烧车间产生的不合格品经返回料处理车间进行处理后用于生产。中碎筛分产生的填充料经循环利用产生废填充料细粉可作建筑材料综合利用。煅烧炉、焙烧炉维修产生的废筑炉料可作耐火材料生产原料综合利用。以上各固体废弃物为一般固体废物,其临时堆场应按照《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01)建设。循环水池底污泥、废反渗透膜、生活垃圾经收集后可委托当地环卫部门进行统一处置。沥青熔化、保温、混捏、成型过程废气净化处理产生的石油焦吸附废料、电捕焦油器收集的焦油、石油焦煅烧烟气和焙烧烟气处理产生的脱硫渣、脱硝系统产生的废催化剂、废导热油、沥青渣属于危险废物,应分类收集并定期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置。危险废物暂存库要严格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2013年修订)的要求进行建设。严格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 | 已做好一般工业固体废弃物的综合利用工作。本项目在各生产工序的产尘点均设置集尘罩,对粉尘进行收集,并经布袋除尘器处理后外排,除尘器产生除尘灰。其中,原料转运、石油焦煅烧、沥青转运、制糊成型、阳极焙烧等车间生产工序的除尘灰,贮存于成型车间的除尘灰仓;返回料处理车间生产工序的除尘灰,贮存于返回料车间的除尘灰仓,所有除尘灰均返回生产线利用;焙烧车间的碳块清理线的除尘器和多功能天车的除尘器产生的废填充料细粉,暂存于焙烧车间除尘灰仓,后委托****综合利用;废筑炉料、炉修及耐火材料随产随清,外售建材企业进行综合利用;各车间配套的布袋除尘器运行过程中需定期更换布袋,产生的废布袋暂存于一般固废暂存间后,定期委托其他单位处置;污水处理系统污泥收集后暂存于一般固废暂存库,委外处置利用。以上各固体废弃物为一般固体废物,其一般固废暂存库、除尘灰仓均已按照《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01)、《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建设,并已按照《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管理台账制定指南(试行)》落实一般工业废物管理台账要求。生活垃圾经收集后可委托当地环卫部门进行统一处置。 本项目固体沥青转运站、沥青熔化系统未建设,暂未产生电捕焦油器收集的废油,废催化剂、沥青渣、废导热油、废油桶、废抹布及手套、废机油、脱硫渣、沥青烟吸附废料属于危险废物,应分类收集并已委托****市百****公司进行处置;其中,石油焦煅烧烟气处理产生的脱硫石膏在鉴定为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前按危险废物管理,产生后先暂存于焙烧脱硫渣仓,再转运至危废暂存库,并已委托****市百****公司处置。 危险废物暂存库已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2013年修订)、《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要求进行建设,并已按照《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和管理台账制定技术导则》(HJ 1259—2022)落实危险废物管理台账要求。严格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 |
| 1 | 按照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环发〔2015〕4号)等相关要求,制订应急预案,落实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建设事故应急池以及消防废水收集池,配备事故应急处置设备、材料,落实人员和责任。做好污水处理系统等重点场所周边的安全防护工作,设立警示标志牌和护栏。 | 建设单位2025年10月15日签署发布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生态环境局备案,备案编号:451022-2025-0056-L。已按照《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技术规范》(HJ 2025-2012)要求做好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过程的管理。按照《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技术规范》(HJ 2025-2012)要求做好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过程的管理,避免对环境发生污染风险。已建设1座900m3的事故应急池,能容纳事故状态下所产生的事故废水,已配备事故应急处置设备、材料,落实人员和责任。已做好污水处理系统等重点场所周边的安全防护工作,设立警示标志牌和护栏。已落实相关环境风险防控措施。 |
|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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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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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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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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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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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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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未按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要求建设或落实环境保护设施,或者环境保护设施未能与主体工程同时投产使用 |
| 2 | 污染物排放不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或者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控制要求 |
| 3 | 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经批准后,该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建设单位未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未经批准 |
| 4 | 建设过程中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未治理完成,或者造成重大生态破坏未恢复 |
| 5 | 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建设项目,无证排污或不按证排污 |
| 6 | 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建设项目,其环境保护设施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能力不能满足主体工程需要 |
| 7 | 建设单位因该建设项目违反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受到处罚,被责令改正,尚未改正完成 |
| 8 | 验收报告的基础资料数据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项、遗漏,或者验收结论不明确、不合理 |
| 9 | 其他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不得通过环境保护验收 |
| 不存在上述情况 | |
| 验收结论 | 合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