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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
我局于2026年5月9日对你单位在**市孟庄镇大机检修、焊轨基地能力提升及配套工程项目施工过程中落实一金三制及劳动用工情况进行立案巡查调查,经调查你单位在该项目建设过程中未按月考核农民工工作量并编制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的工资支付表。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一条:“分包单位应当按月考核农民工工作量并编制工资支付表,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后,与当月工程进度等情况一并交施工总承包单位。”的规定。
根据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力**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分包单位未按月考核农民工工作量、编制工资支付表并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的规定。
责令你单位:于3个工作日****公司在该项目考核何宇喆、葛增福等全部农民工工作量后编制的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的欠薪工人工资台账以及各班组工人考勤计量表。
请你单位在3个工作日内把改正情况以书面形式报我单位。如果逾期拒不履行本限期整改指令书,我局将依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项给予行政处罚。
****社会保障局
2026年8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