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 疑 人: **市****公司
地 址: **市**区**三路30号神冠豪都A幢一单元
法定代表人: 刘光元
委托代理人: / 电话: 189****9819
贵公司通过邮寄递交的关于“2025年度辅警被装制服采购项目(****)”项目的采购文件质疑函,采购代理机构于2026年8月4日09:32收悉,****公司提出的问题,我公司与采购人沟通,****公司提出的质疑事项答复如下:标书代写
一、质疑事项
质疑事项:该项目采用综合评分法,违反财政部令87号第五十四条第二款。
事实依据:详见附件《质疑函》
法律依据: 详见附件《质疑函》
二、与质疑事项相关的质疑请求
详见附件《质疑函》。
三、质疑答复
1、本项目为辅警制式被装采购,制式参数仅约束基础指标,并非仅采购标准化现成成品,本项目采购标的包含上门量体、试样调整、分批次按需供货、错码调换、后期持续补装、质量问题快速处置、批量生产质量管控等履约服务。即便全部投标产品均满足制式参数的底线指标,不同供应商在面料实际性能控制、成衣缝制工艺、版型舒适度、样品实物做工、产能保障、量体团队配置、错码退换响应效率、批量供货风险管控能力上,客观存在实质性差异。采购人采用综合评分法,对样品质量、量体组织方案、生产履约能力、售后服务等维度进行综合评审,有效防范低价低质履约风险,是落实采购人主体责任、保障采购成果质量的合理举措,符合《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 87 号令)、《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 号)相关规定。
2、现行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并未规定 “项目存在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制式规范即等同于《****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的“技术、服务等标准统一”。****政府采购实务中,87 号令第五十四条第二款所指 “技术、服务等标准统一”,是指货物、服务具有国家或行业统一强制成品标准,指成品在市场上可以实现标准化量产,不同合格供应商产出的成品实物质量、履约服务不存在实质性差异;并非只要有标准编号、主管部门制式规范,就直接归为该类别。质疑人将 “有标准编号” 作为唯一判定要件,系对法律规定适用条件的片面理解,缺乏法律依据。
3、87 号令第五十四条第二款 “技术、服务等标准统一的货物服务项目,应当采用最低评标价法”,适用前提是货物、服务不存在实质性择优空间。制式外观统一、有主管部门规范,不等于成品实物、履约服务没有择优空间。本项目不属于市面上直接可采购的标准化现货成品,属于按采购人人员体型、分批次组织定制生产交付的制式被装,存在明显的履约质量差异,不属于该条款强制适用最低评标价法的情形。标书代写
四、处理情况
综上所述,贵公司提出的质疑事项不成立。作出如下处理: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六条的规定,本项目继续开展采购活动。如贵公司认为本答复不满意,可在收到本答复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财政局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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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8月5日
附件信息:
质疑函.pdf (424.1 K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