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 疑 人: ****
地 址: **省**市**市君悦丽湖小区
法定代表人: 梁家英
电话: 152****9337
****:
我公司于2026年7月29****公司以快递方式送达的关于2026年书香校园纸质图书升级采(****)项目的质疑函,我公司予以受理。****公司提出的质疑内容,经与采购人共同核查贵方所质疑的事项,现就本项目质疑相关内容回复如下:
质疑事项一:UHF-RFID电子标签技术参数组合偏离市场主流规格,具有明确的指向性和排他性
质疑事项一答复:
一、关于内芯尺寸参数
根据市场调查复核,内芯尺寸调整为:长度104mm-106mm,宽度≤5mm,厚度≤0.3mm。
二、关于用户数据区容量参数
(一)用户数据区容量“不小于512位”系为满足采购人对图书信息扩展存储的实际需求(如馆藏地点、流通状态、分类信息等多维度数据的写入),512位是行业内较为常见的容量规格,并非特定型号产品专属参数。
(二)经查证,支持512位及以上用户数据区容量的UHF-RFID标签在市场上具有多个品牌和型号可供选择,该参数的设定不构成对特定产品的指向。
三、关于“1-2500HZ”表述的技术疑点
经核实,该表述为招标文件编制过程中的笔误,将在更正公告中将其修正为规范的频率范围表述,以UHF-RFID国家标准工作频率860-960MHz为准。
四、关于“与各种国产及进口的电磁波检测读写系统兼容”
经核实,本项目RFID电子标签设定的工作频率860-960MHz,其对应的国际标准即为ISO/IEC 18000-6系列标准(含Type C类型,即ISO/IEC 18000-63)。贵公司提出的‘应遵循ISO 18000-6C标准’的建议,与本项目现有技术参数设定的技术逻辑一致,两者并无冲突。上述标准对标签存储结构亦有明确规范,用户数据区容量支持512位及以上属于标准框架内的常规选项,并非针对特定型号产品的定制参数。内芯长度系物理适配维度要求,与协议标准维度各自独立,不存在矛盾。”
综上,UHF-RFID电子标签技术参数的设置具有合理的技术依据和市场充分竞争性,不构成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该质疑事项不成立。对于招标文件中“1-2500HZ”的表述笔误,将以更正公告形式予以修正。
质疑事项二:可充消磁磁条“钴含量≥60%”及“内置充消磁钢片≥4片”缺乏国家标准依据,构成不合理的市场准入限制
质疑事项二答复:
一、关于钴含量参数
(一)技术合理性说明:钴含量≥60%系基于可充消磁磁条的物理性能和长期使用可靠性的综合考量。行业技术资料表明,钴含量在60%-70%区间内磁条的磁性能(包括剩磁、矫顽力等关键指标)处于最优区间,****图书馆高频次充消磁使用环境下的稳定性和耐久性。钴含量低于60%的磁条(包括铁基磁条)在反复充消磁后容易出现磁性能衰退,导致消磁不彻底或充磁失效,影响图书防盗系统的正常运行。
(二)使用环境考量:图书馆纸质图书在流通使用过程中可能面临温湿度变化等环境因素,钴基磁条在抗腐蚀性能方面优于铁基磁条,能够确保磁条在长期使用过程中的稳定性和可靠性,**图书使用寿命。
二、关于内置充消磁钢片数量参数
(一)“内置充消磁钢片≥4片”系为确保磁条的消磁彻底性和反复充消磁的可靠性。钢片数量直接影响磁条的导磁性能、消磁效果和使用寿命,是保障产品质量的重要技术指标,该参数的设定具有明确的技术依据。
(二)不同钢片数量的磁条在性能上存在客观差异,采购人根据项目实际需要选择性能更有保障的产品规格,属于合理的技术需求。
三、关于铁基磁条问题
采购人并非否定铁基磁条在所有场景下的可用性,而是根据本项目的实际使用需求(高频率流通、长期保存、多种环境适应性等),选择技术性能更优的产品规格。这是采购人基于项目特点和实际需要作出的合理选择,不属于以不合理的市场准入限制。
四、法律依据:
国家标准未对磁条钴含量作出具体规定,不代表采购人不能根据项目实际需要提出高于一般市场产品的性能要求。****图书馆实际运营需求提出相应的技术参数,根据《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九条“......。采购需求可以直接引用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等标准、规范,也可以根据项目目标提出更高的技术要求。”的规定,属于合理的采购需求设定。
综上,可充消磁磁条技术参数的设置具有合理的技术依据,符合采购项目特点和实际需要,不构成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该质疑事项不成立。
质疑事项三:直接指定“Interlib(图创)”品牌系统,构成对特定品牌的指向性
质疑事项三答复:
一、条款的真实意图
招标文件要求“保证在采购人Interlib(图创)图书集成管理系统无障碍地使用”,系告知性条款,旨在向潜在投标人说明采购人当前使用的图书管理系统品牌及版本信息,以便投标人在编目数据加工时充分了解数据的兼容性要求,并非要求投标人必须购买、租赁或使用该系统。
二、投标人的操作空间
投标人完全可以使用自有的图书集成管理系统或编目软件对所供图书进行编目加工,只要最终交付的编目数据格式符合行****图书馆标准或CALIS标准),能够在采购人的系统中无障碍导入使用即可。熟悉标准CNMARC编目格式的专业人员均可满足上述要求,不存在“只有熟悉图创系统才能投标”的情形。
三、关于单一来源采购的说明
贵公司在****图书馆以单一来源方式采购Interlib系统,恰****图书馆行业中的广泛应用和成熟性,但“单一来源采购Interlib系统本身”与“在公开招标中要求编目数据兼容Interlib系统”是两个性质完全不同的问题。本项目仅在结果端要求数据兼容,而非在输入端要求供应商使用特定工具,两者存在本质区别。
四、关于完善建议
为进一步消除潜在投标人的疑虑,体现公平竞争原则,将在更正公告中对相关条款作如下优化:
将“保证在采购人Interlib(图创)图书集成管理系统无障碍地使用”修改完善为“编目数****图书馆标准或CALIS标准,并保证与采购人现有Interlib****图书馆集成管理系统兼容”,突出标准导向而非品牌导向。
五、法律依据:
原条款不构成对特定品牌系统的强制指定,不违反《****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六)项的规定,符合《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八条采购需求符合采购项目特点和实际需要的要求。
综上,为进一步体现公平竞争原则,将在更正公告中对相关表述作进一步优化完善。该质疑事项部分采纳。
质疑事项四:核心出版社评分项设置具有排他性,涉嫌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排斥潜在供应商
质疑事项四答复:
一、该评分项的性质定位
该评分项系履约能力评审因素,而非资格条件。投标人不满足该项评分标准仍可参与投标,不会因此被直接淘汰。其性质是“加分项”而非“准入项”,不存在以该条件限制供应商参与竞争的情形。
二、出版社选取的合理性
所述19****出版社系根据采购人的学科专业设置、教学科研需求以及历年馆藏建设重点遴选确定:
****出版社、****出版社、****出版社、****出版社、****出版社等均为国内理工类学****出版社,与****以轨道交通、机电、信息等工科专业为主的办学特色高度契合。
****出版社、****出版社、****出版社****出版社,学术影响力广泛。
****出版社有限公司与轨道交通专业直接对口,是铁路行业教材和专业技术书籍的重要来源。
****出版社、译林出版社、****出版社等****出版社,****图书馆人文馆藏。
****书社、****出版社、****出版社、****出版社、****出版社、****出版社等,系根据往年书目来源覆盖率统计及师生阅读需求分析确定的具有较高****出版社,并非基于地域偏好,而是基于实际采购数据和读者需求分析的结果。上述出版社出书范围涵盖科技、文艺、古籍等多个领域,与采购人的综合馆藏建设需求相匹配。
三、市场可及性说明
与出版社建立**关系是图书经营企业正常商业活动的组成部分,是衡量图书供应商市场**和渠道能力的重要指标。经查询往年类似项目采购情况,众多图书供应商均能满足该项评分因素的全部或大部分要求,不存在限制中小型供应商或新进入市场供应商的情形。
四、法律依据
该评分项系对投标人图书来源渠道和经营品种丰富度的合理考量,与项目特点和实际需要相适应,不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排斥潜在供应商,无《****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情形,符合《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采用综合性评审方法的,评审因素应当按照采购需求和与实现项目目标相关的其他因素确定。”的规定。
综上,核心出版社评分项的设置具有合理的项目针对性,系履约能力评审因素而非资格条件,不构成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排斥潜在供应商。该质疑事项不成立。
质疑事项五:主观评分占比过高(46%),评审因素未细化量化,违反财政部相关规定
质疑事项五答复:
一、关于主观评分占比问题
(一)法律依据:《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不能完全确定客观指标,需由供应商提供设计方案、解决方案或者组织方案的采购项目,可以结合需求调查的情况,尽可能明确不同技术路线、组织形式及相关指标的重要性和优先级,设定客观、量化的评审因素、分值和权重。”服务方案、推广方案、售后方案等评审因素属于典型的需由供应商提供解决方案的评审内容,难以完全用客观量化指标衡量,赋予一定的评审分值具有法律依据。
(二)合规分析:经核查,****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层面,未对货物类采购项目主观评分占比设定统一的强制性上限比例。贵公司提及的“主观分原则上不超过20分”系部分地区的地方性规范要求,并非**统一的强制性规定。因此,本项目主观分设置不构成违反上位法的情形。
(三)主动优化调整:尽管该评分项设置不违反现行法律强制性规定,但为充分保障评审的客观性和公正性,减少评审过程中的自由裁量空间,具体修改内容详见更正公告。
二、关于“校园书屋”表述
经核实,“校园书屋”在**区域内与特定企业存在一定关联度的说法缺乏充分依据。**范围内,“校园书屋”是校园内阅读场所的通用称谓之一,亦被称为“校园书吧”“校园阅读空间”等。评分标准中要求提供“校园书屋特色活动案例和经验(提供活动现场照片)”,旨在考察投标人是否具备在校园场景下组织阅读推广活动的实际经验,并非指向特定企业。
为进一步消除歧义,决定将“校园书屋”修改为“校园阅读场所”,确保评审因素的中性化和公平性。
综上,主观评分项的设置具有法律依据,将对该评分项进行细化和量化优化,并删除“校园书屋”等可能引起歧义的表述。具体修改内容详见更正公告。该质疑事项部分采纳。
质疑事项六:编目数据评分标准“每个点扣0.5分”缺乏明确的量化依据,评审可操作性存疑
质疑事项六答复:经认真复核,贵公司所提意见具有合理性。为消除评审过程中的不确定性和歧义,将该项评分标准重新修改,具体修改内容以更正公告为准。
综上,我单位将对编目数据评分标准中“每个点”的具体内容进行明确界定,并统一提供测试用图书的书目信息。具体修改内容详见更正公告。该质疑事项部分采纳。
感谢贵方对本项目工作的关注与支持。如对本答复不满意,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财政局政府采购监督部门提起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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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8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