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编号:****
二、项目名称:****医院数字减影血管造影系统(DSA)及配套房改造项目
三、采购日期:2026-06-02
四、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公司
地址:**省**市**区良渚街道**华东建设机械市场配件区3楼
被投诉人 1 :****医院
地址:****大路61号
被投诉人 2 :**坤珍建设****公司
地址:**市**大道嘉苑小区G组团22号
相关供应商:/
地址:/
当事人:/
地址:/
五、基本情况
投诉人对质疑答复不满意,于2026年7月6日向我局提起投诉。经审查,我局于2026年7月9日向投诉人发出投诉期限补正通知,截止有效期内未见投诉人补正材料。
投诉事项1:本次招标文件参数设置不合理,存在歧视性、倾向性,疑似为了飞利浦企业品牌量身定制,影响公平竞争。
投诉事项2:招标文件球管阳极散热功率参数设置不合理。
投诉事项3:本次招标文件球管阳极热容量参数设置不合理,存在歧视性,且无相关依据,影响公平竞争。
投诉事项4:招标文件未提供施工资料,影响公平竞争。
投诉事项5:本项目招标文件技术参数不合理,主观分值占比太高不合理不能限制评分专家的自由裁量权。
投诉事项6:招标文件参数性质设置不合理,歧视中小企业。
投诉请求:1.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取消或修改歧视性、倾向性及不合理的参数设置;2.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取消或修改阳极散热功率的参数设置;3.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取消或修改阳极热容量的参数设置;4.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修改主观分比例;5.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提供机房图纸等相关资料;6.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修改参数性质。
六、处理依据及结果
(一)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投诉处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应当驳回投诉:……(二)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的规定,投诉事项1、2、3、4、5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1、2、3、4、5不成立,予以驳回。
(二)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一条“投诉人对采购文件提起的投诉事项,财政部门经查证属实的,应当认定投诉事项成立”的规定,投诉事项6部分成立。
(三)经认定成立的投诉事项不影响采购结果,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一条“经认定成立的投诉事项不影响采购结果的,继续开展采购活动”的规定,本项目继续开展采购活动。
七、其他补充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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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08月0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