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行政权力运行结果 | ||
| ****分局 | 成文日期:||
| 2026-08-05 | 关键词:||
| ****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 ||
当事人名称/姓名:**多****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0222MA2N0RR90J
法定代表人:曹俊凤
地址:**省芜****工业园**3#厂房
我局于2026年5月12日23时40分许----2026年5月13日2:00时许。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行为:
根据群众举报,2026年5月13日,我局执法人员谢**、马桢信对**多****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公司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1、碎布料加工项目未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手续,擅自开工建设; 2、碎布料加工生产线环保设施未经验收,即擅自投入正式生产; 3、泡料机在生产时废气未经处理直排,未按照规定使用大气污染防治设施。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居民身份证复印件3份,证明**多****公司负责人凌**的身份信息、工人蒙**和莫**的的身份信息情况; 2.委托书3份,证明**多****公司委托现场负责人凌**、蒙**及莫**的委托事项的情况。 3.2026年5月13日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公司碎布料生产线生产的情况以及泡料机配套的污染防治设施未开启的情况; 4.2026年5月13日现场照片记录2张,****公司当时生产的情况以及配套污染防治设施未开启的情况; 5.2026年7月20日现场照片1份, ****公司已经配套建设了相应的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的情况 6.2026年5月12日23时49分许,现场执法记录视频一份,****公司夜间生产的情况及污染防治设施未按照规定使用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的情况。 7.2026年5月13日调查询问笔录2份,****公司碎布料加工生产情况和泡料机配套的污染防治设施未开启的情况; 8.2026年5月19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公司1号厂房碎布料加工生产项目未办理环评手续,“未验先投”及未按照规定使用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的情况。 9.2021年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1份,****公司1号厂房碎布料加工生产项目需办理环评报告表的情况。 10.**多****公司****政府承诺书1份,****公司主观存在违法生产的情况。 11.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公司的主体资格的情况。 12.现场勘验图一份,****公司碎布料生产线位置及污染防治设施位置情况。 13.环评、批复、验收各1份,证明企业环评手续履行和碎布料生产线不在环评内的情况。 14.布料加工生产设备采购合同及转账记录,****公司购买设备及投资金额问题。 15.**多****公司提供货物销售合同,****公司生产及销售情况。 16.当事人地址确认书1份;****公司确认邮寄送达和电子送达的方式。 17.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3份。
1、上述第一条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2、上述第二条行为涉嫌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 3、上述第三条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公司:1、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立即停止建设:2、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办理环评手续并履行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手续,在取得生产项目环评批复和验收前,不得投入使用。
我局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将依法处理。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环境局
2026年7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