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行政权力运行结果 | ||
| ****分局 | 成文日期:||
| 2026-08-05 | 关键词:||
| ****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 ||
当事人名称/姓名:**县****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48192L
法定代表人:江晓平
地址:**省**市******工业园
我局于2026年6月30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行为:
接领导交办突出生态环境问题整改督促检查发现问题,2026年6月30日,****环境局执法人员对**县****公司进行现场核查,****公司实施了以下行为: 厂区原锅炉房位置**一台圆网印花机,配套烘箱,现场处于停运状态,废气接入定型的水喷淋+高压静电处理的管路前端。涉嫌圆网印花项目未批先建。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2份、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你单位有独立法人资格、法定代表人和授权委托人的身份; 2.2026年6月30日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证明新增圆网印花机的现场情况; 3.2026年6月30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新增圆网印花机的建设情况; 4.2026年6月30日现场勘察平面图1份,证明企业现场布局情况; 5.2026年6月30日现场照片记录3张,证明印花机铭牌、废气走向和建设情况; 6.突出生态环境问题整改督促检查发现问题,证明案件来源为上级交办; 7.**县****公司技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部分页、批复、验收和**睿****公司技改搬迁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部分页、审批意见复印件各1份,证明企业圆网印花机不在老环评里,为违规**项目的情况; 8.蝶圆网烘房和印花机发货装车清单复印件各1份,证明企业**项目的持续时间的情况; 9.**县****公司因环保处罚涉及的部分资产市场价值资产评估报告(皖天恒评报字[2026]第0047号)1份,证明**项目投资额的认定情况; 10.《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证明企业确认使用邮寄送达和电子送达方式; 11.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2份。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建设**的印花项目。
我局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将依法处理。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环境局
2026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