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澧北片区“洁净水网”水生态环境治理与产业融合(EOD)项目咨询服务更正公告
公告日期:2026年08月05日
****政府采购合同
(补充更正)
项目名称:**县澧北片区“洁净水网”水生态环境治理与产业融合(EOD)项目咨询服务
计划备案编号:常财采计[2026]000854
采购项目编号:****
甲方合同编号:CDGP-202****870667
甲方:****
乙方:****
2026年05月28日,甲、乙双方签订了《**县澧北片区“洁净水网”水生态环境治理与产业融合(EOD)****市政府采购合同》(采购项目编号****,以下简称原合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为确保合同内容与招标文件要求严格对应,经甲、乙双方**协商,将原合同第四条、第五条、第十一条作如下补充更正:
四、履行合同的时间、地点
更正为:自咨询服务合同签署之日起 180 个日历日内完成全部约定的咨询服务内容。总日历天数:180天。
五、付款方式及收款账户
4.合同款项的支付进度以采购文件的有关规定为准。具体约定如下:标书代写
更正为:①合同签订后,甲方于15个日历日内支付合同总价款的10%;②乙方完成项目实施方案编制,经省级评审通过并成功进入省级生态****储备库后,甲方于15个日历日内支付合同总价款的50%;③乙方完成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并交付成果后,甲方于15个日历日内支付合同总价款的20%;④乙方协助甲方完成项目实施主体采购或确立工作后,甲方于15个日历日内一次性支付剩余合同价款(即合同总价款的20%)。
十一、违约责任
更正为:
1.质量瑕疵的补救措施和索赔
(1)如果乙方提供的服务或货物产品不符合质量标准或存在产品质量缺陷,而甲方在合同条款第9条或合同的其他条款规定的检验、安装、调试、验收和质量保证期内,根据法定质量检测部门出具的检验证书向乙方提出了索赔,乙方应按照甲方同意的下列一种或几种方式结合起来解决索赔事宜:
①乙方同意解除服务或货物退货并将货款退还给甲方,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和损失由乙方承担。
②根据服务或货物的质量状况以及甲方所遭受的损失,经过甲乙双方商定降低货物的价格。
③乙方应在接到甲方通知后七日内负责采用符合合同规定的服务内容要求或货物规格、质量和性能要求的新零件、部件和设备来更换有缺陷的部分或修补缺陷部分,其费用由乙方负担。同时,乙方应在约定的质量保证期基础上相应**修补和更换件的质量保证期。
(2)如果在甲方发出索赔通知后十日内乙方未作答复,上述索赔应视为已被乙方接受。如果乙方未能在甲方发出索赔通知后十日内或甲方同意**的期限内,按照上述规定的任何一种方法采取补救措施,甲方有权从应付货款中扣除索赔金额或者没收质量担保金,如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甲方有权进一步要求乙方赔偿。
2.迟延交货的违约责任
(1)乙方应按照本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交货和提供服务。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果乙方遇到可能妨碍按时交货和提供服务的情形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将迟延的事实、可能迟延的期限和理由通知甲方。甲方在收到乙方通知后,应尽快对情况进行评价,并确定是否同意迟延交货时间或延期提供服务。
(2)除本合同第20条规定情况外,如果乙方没有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交货和提供服务,甲方有权从货款中扣除误期赔偿费而不影响合同项下的其他补救方法,赔偿费按每周(一周按七天计算,不足七日按一周计算)赔偿迟交货物的交货价或延期服务的服务费用的百分之零点五(0.5%)计收,直至交货或提供服务为止。但误期赔偿费的最高限额不超过合同价的百分之五(5%)。一旦达到误期赔偿的最高限额,甲方可以终止合同。
(3)如果乙方迟提供服务,甲方有权终止全部或部分合同,并依其认为适当的条件和方法购买服务,乙方应对购买服务超出的那部分费用负责。经甲方同意,乙方可继续执行合同中未终止的部分。
原合同对应条款与本补充更正不一致的,以本补充更正为准,本补充更正未涉及原合同的其他条款,仍以原合同为准。
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 罗丹 法定代表人: 刘刚
委托代理人: 杨必华 委托代理人: **
电 话: 0736-****607 电 话: 010-****8365
传 真: / 传 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