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开时间:26分钟前 | 公 开 人:****管理人 | |
| ****破产清算案 关于破产债权的公示 2025年1月9日,****法院根据许翠云的申请,作出(2024)苏0506破申13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以下简称****公司)破产清算,并于同日作出(2024)苏0506破申131号决定书,指定****担任管理人。 为充分保障全体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管理人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后,通过多种方式多次向债权人通知债权申报事宜,确保应报尽报、无一遗漏。具体工作如下: 1.债权申报通知 (1****公司涉及的113位债权人的通知情况 2025年3月12日,管理人根据不动产权登记信息向潜在债权人邮寄债权申报材料,并在2025年3月15日至2025年5月30期间,管理人通过电话****公司****公司涉及的潜在债权人,提醒其申报债权。 (2****公司涉及的439位债权人的通知情况 2025年3月12日,管理人根据不动产权登记信息,按照不动产所在地地址向潜在债权人邮寄了债权申报材料439份,并于2025年3月21****公司****公司涉及的潜在债权人邮寄债权所申报材料。因部分邮件未能有效送达,管理人于2025年4月3日通过电话、短信等方式补充通知。 2.申报指导与沟通 在债权申报的整个过程中,管理人始终秉持专业、负责的态度,耐心细致地接待每一位前来咨询的业主债权人。他们不仅认真听取债权人的疑问与诉求,还就申报的具体流程、债权金额的计算方式以及所需提交的各项材料等问题,提供了详尽清晰的解释和指导。通过这种面对面的沟通与解答,管理人致力于帮助每一位债权人透彻理解申报的各项规定与具体要求,从而确保债权申报工作能够顺利、准确地进行,充分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3.债权审查进展 截至2026年7月31日,共有431户债权人申报债权,申报金额2,164,431,260.68元。管理人已初步审查确认债权431户,认定金额1,800,054,846.79元,不予认定15户,不予认定金额265,542,295.35元。本案债****公司****公司的负债。审查进展情况如下: (1)第一次债权人会议认定普通债权人66家,普通债权总金额为12,257,872.12元;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会后,债权人高润新泽(苏****公司向管理人提出异议,管理人对其债权进行复核并重新计算,对上述债权金额作出更正。债权人高润新泽(苏****公司未对更正后金额提出异议。 (2****公司涉及债权 管理人审查债权申报材料时发现,****公司曾与**达****公司签订《解除〈委托管理合同〉协议书》,**达****公司代表刘小群等154人表示同意解除《委托经营管理合同》,并对前付款金额予以确认,该材料后附了《还款方案及明细》,由于付****公司,因此管理****银行流水确认其实际受偿金额,最终管理人结合当地诉讼判决对于违约金认定相关标准、《还款方案及明细》,以及受偿情况,****公司涉及的刘小群等154人债权予以确认。 (3****公司涉及债权 管理人审查债权申报材料时发现,****公司的债权申报材料中,****公司即******公司(以下简称**丽丰)****公司提供担保的情形,另查,******公司已于2025 年5月23****人民法院受理破产重整,后******公司管理人联系我方,针对债权申报情况进行沟通,并向我方提供了《******公司债权审核初审表》。 管理人核对《******公司债权审核初审表》****公司的债权表后发现,**丽丰的****公司的债权人存在重叠,且存在向**丽丰申报债权的****公司申报债权的金额不一致的情形。考虑到业主债权的特殊性,管理人与******公司破产管理人多次沟通,就债权认定及清偿事宜进行研讨,并对于“小业主”债权人的人数、债权计算标准、债权认定差异等问题充分磋商,****公司涉及的同类债权人的生效判决文书中对于违约金等判决的内容,多元化考量后,最终管理****公司的债权审查认定标准,****公司的债权进行审查认定。 截至2026年8月5日,共有432家债权人向管理人申报了债权,申报金额2,164,431,260.68元。其中有财产担保的债权金额1,747,726,005.8元、税收债权0元、社保债权0元、职工债权361,031元、普通债权416,344,223.88元。管理人经审查,认定了417家债权人的债权,债权总金额1,800,054,846.79元,其中有财产担保的债权金额1,704,151,653.3元、税收债权0元、社保债权0元、职工债权0元、普通债权95,903,193.49元,劣后债权0元。 管理人制作《****债权审核表(截至2026年8月5日)》提交非现场债权人会议核查。债权人、债务人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有异议的,在会议后五日内向管理人书面提出,并说明异议的理由和法律依据,管理人将在收到异议后五日内予以复核并书面答复,异议人对管理人作出的复核结果不服的或管理人不予解释或调整的,可在本次债权人会议结束后十五日****人民法院提起债权确认诉讼。当事人之间在破产申请受理前订立有仲裁或者仲裁协议的,应向选定的仲裁机构申请确认债权债务关系。若债权人、债务人未在上述规定期限内提起异议,则视为管理人的债权审查结果无异议,管理人将据****人民法院申报裁定予以确认。 ****管理人 二〇二六年八月五日 附件 ****债权公示.pdf 下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