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琼府委托(陵水)〔2026〕1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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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陵水县ls2026-07号用地
农用地转用的批复
****人民政府:
《****人民政府关于审批陵水县ls2026-07号用地农用地转用的请示》(陵府〔2026〕91号)收悉。经审查,现批复如下:
一、****政府将国有农用地0.1142公顷(不涉及耕地)转为建设用地;同时使用国有建设用地0.1267公顷。
以上共计批准建设用地0.2409公顷,作为陵水县ls2026-07号用地。
二、本次批准的用地应按规划和呈报用途安排作为科研用地,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不得用于兴建不符合国家及我省供地政策和产业政策的项目,不得变相开发房地产。因规划调整、产业发展等原因,确需改变土地用途供地的,****政府批准。土地供应手续严格按照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办理。
三、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你县应足额缴纳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2.284万元后,再依法办理后续用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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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7月29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