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项目编号 | **** | 统一交易标识码 | A03-123********579432C-****0723-000390-0 |
| 信息来源 | **市公共**交易平台 | 项目所在地 | **市S337黄甲至唐湾段 |
| 信息发布时间 | 2026-08-05 17:28:47 |
**市S337黄甲至唐湾美丽公路(北纬31度风景道)建设工程答疑澄清公告
各潜在投标人:
“**市S337黄甲至唐湾美丽公路(北纬31度风景道)建设工程(项目编号:****)”答疑澄清说明如下:
一、答疑内容
提问1:我公司业绩属于某省“十三五"规划明确的旅游公路(某旅游公路),属于旅游公路改建,施工范围包括路基、防护排水、桥涵、路面、交通安全设施、绿化环境保护、交安机电、平面交叉及其它附属工程等,合同金额2649万,是否满足加分项要求具有单项合同金额2000万元及以上的美丽公路或旅游公路工程施工业绩补充说明:招标文件仅约定业绩类型为美丽公路或旅游公路工程施工业绩,未限定项目名称文字必须直接包含“旅游公路”“美丽公路”字样。判断项目属性应当结合项目规划定位、功能用途综合判定,不应仅机械依据项目名称字面文字进行认定。
回复:提供的业绩合同协议书或工程接收证书[工程(交)竣工验收证书或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交)竣工验收证明材料]中须体现“旅游公路”或“美丽公路”。
提问2:在本次招标活动中,关于招标文件:p24项目经理业绩要求第3条,“3项目经理中途变更的业绩均不予认可(项目交工日期截止前项目经理均须为同一人,否则业绩不予认可。)”则该条款未区分项目经理变更是否取得招标人书面同意、是否属于不可抗力等法定允许变更情形,一刀切否定合法变更项目的业绩。设定的评审条件过于严苛,与核实项目经理施工经验的评审目标不相适应。 依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存在重大合规瑕疵,存在间接不公平。请求招标人修改该条款变更予以认可。 与P57“3、商务及技术文件详细评审所需证明材料按评分项具体要求执行。”未提出项目经理变更业绩不予认可的条件互相冲突。请问项目经理中途变更的业绩是否予以认可,望明确回复
回复:本项目招标文件P24“附录3 资格审查条件(业绩最低要求)”及注释内容均为资格审查业绩要求,本项目未设置资格审查相关业绩。商务及技术文件详细评审所需证明材料按评分项具体要求执行,与资格审查业绩的相关要求无关。项目经理变更的业绩须提供发包人盖章认可的变更证明材料,且项目经理与工程接收证书[工程(交)竣工验收证书或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交)竣工验收证明材料]中的项目经理须为同一人。
二、联系方式
1.招标人:****
地址:**省**市**市**南路208号
联系人:倪先生
电话:0556-****680
2. 招标代理机构:****
地址:****开发区双创产业园1号(经开区北三路)
项目负责人(联系人):井军
电话:0556-****0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