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行政许可决定书文号 | 项目名称 | 审批类别 | 许可内容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决**期 | 许可生效日期 | 许可截止日期 | 许可机关名称 | 备注 | |
| 凌环管〔2026〕3号 |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 | 普通 | ****加油站**项目环境影响的批复 | 中国****公司****公司 | 2026/8/5 | 2026/8/5 | / | **** | / | |
| 二、公示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7天届满。 三、公众反馈意见的联系方式:**市****社区西灵小区298号****,联系电话:0776-****522,电子邮箱:****@126.com邮编:533199。 四、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环境影响评价批复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凌环管〔2026〕3号 关于****加油站**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关于****加油站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中国****公司****公司: 你单位报来的由中石安环科技服务****公司编制的《****加油站**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根据国家环境保护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项目所在地环境功能的要求,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位于**县玉玺片区(东经:106°33′14.116″,北纬:24°20′49.426″),总占地面积为2841.13平方米。项目属**,主要建设油罐区、卸油区、站房、罩棚、充电区。建设油罐总容积为90m3,计算容积为75m3(柴油按半计算),其中包括1个30m3埋地式柴油罐、1个30m3埋地式92#汽油罐、1个30m3埋地式95#汽油罐。****加油站房,配套站长室、便利店、卫生间。项目总投资2034万元,其中环保投资48万元,环保投资占比2.36%。项目建设内容包括主体工程、辅助工程、储运工程、公用工程、环保工程。 主体工程:加油站房(建筑面积214.86m2、二层框架结构)、加油罩棚(钢筋+轻钢结构、建筑面积149.32m2。总高7.7m)、储油罐区、加油岛(1台四枪加油机、1台六枪加油机)、卸油区、充电区(12个充电车位、6台双枪充电终端)、光伏车棚(占地面积216.72m2)。 辅助工程:****车站、洗车区。 储运工程:罐总容积为90m3,计算容积为75m3(柴油按半计算),其中包括1个30m3埋地式柴油罐、1个30m3埋地式92#汽油罐、1个30m3埋地式95#汽油罐。 公用工程:供水系统、排水系统、供电系统。 环保工程:包括废气处理系统(加油油气回收系统、卸油油气回收系统)、废水处理系统(化粪池、隔油池、隔油沉砂池)、固废处理系统(危废暂存间、垃圾收集箱)、噪声处理系统(选择低噪声设备、设置绿化带)。 二、建设单位在落实《报告表》和我局批复要求的环境保护措施后,可以减轻对环境的负面影响,我局同意你单位按照《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及下述要求进行项目建设。 三、你公司在项目设计、建设、运行管理过程中,严格履行建设单位的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加强环境管理,切实落实环评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和风险防范措施要求,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落实各项大气污染防治措施。施工期间针对施工扬尘、运输扬尘、工程机械燃油废气,落实硬质围挡布设、裸土与砂石物料全覆盖、抑尘剂喷淋、场地洒水降尘、施工机械日常养护等抑尘措施,施工场界无组织颗粒物、非甲烷总烃、沥青烟排放浓度控制在《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1996)新污染源无组织监控浓度限值以内。运营过程中储油罐呼吸、卸油、加油工序挥发的油气配置二次油气回收系统密闭收集处置,油气处理装置排气、加油站厂界无组织非甲烷总烃严格执行《加油站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0952-2020)限值;站内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同步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 37822-2019)规定。 (二)落实各项水污染防治措施。施工期废水主要为机械冲洗废水、混凝土养护排水。经隔油沉砂池处理后的施工废水用于洒水降尘,不外排。项目运行期废水主要为生活污水、地面冲洗废水,生活污水由化粪池处理后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中三级相应标准限值要求后方可接入站外市政管网。地面冲洗水经隔油沉淀池处理后出水水质须符合《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中三级标准限值后排入市政管网。 (三)落实各项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主要固废为洗罐油水混合物、隔油池废油及含油底泥、含油抹布、手套、生活垃圾。清洗油罐油水混合物、隔油池废油及含油底泥收集后交由有处理资质单位处理,即清即运走,不在厂区内储存;含油抹布、手套暂存危废间,收集后交由有资质的单位统一处理。生活垃圾经收集后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处理。项目产生的一般固体废物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相关规定;危险废物贮存必须严格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要求进行建设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和管理台账制定技术导则》(HJ1259-2022)有关规定,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及时公开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信息,并于每年3月31日前通过国家危险废物信息管理系统向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提交当年度的危险废物管理计划以及申报上一年度危险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有关资料。 (四)落实各项噪声污染防治措施。施工期施工场地设置围栏,建筑物外部也应采用围挡措施,严禁在午间12:00-14:30和夜间22:00-次日6:00期间施工,优先选择低噪声设备,合理布置高噪声设备,施工期噪声执行《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运营期要求建设单位对区域机动车要严格管理,车辆进出站设置减速到限制进站车速,禁止鸣笛;通过采取设备减振、隔声、消声等措施,确保项目东北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4类标准,东南、西南、西北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的2类标准。 (五) 落实地下水污染防治措施。严格按照分区防渗原则进行设计和建设,做好地下水污染防控工作。对加油区地面、卸油区地面、储油罐区及地下管线、危废间等区域采取重点防渗处理,对洗车区、隔油池、化粪池、站内道路等其他区域采取一般防渗处理。 (六) 按照《关于印发 (七)落实《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机制方案》(环发〔2015〕162号),公开项目环境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并主动做好项目建设和运营期与周边公众的沟通协调,及时解决公众提出的环境问题,采纳公众的合理意见,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 四、该项目VOCs排放总量按《报告表》要求进行控制。 五、建设单位要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运行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在落实本批复和环评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后,建设单位可自行决定项目投入试运行的具体时间,试运行前请以书面形式报我局备案,作为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的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后,须按规定程序实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正式运行,未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运营。未落实本批复和《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擅自投入试运行或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未通过擅自投入运行的,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六、本批复自下达之日起项目在5年内建设有效。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工艺或环保措施发生变动(与批复内容不符)、二期工程建设的,须到我局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七、请**市生态环境****支队**大队负责该项目施工期和运营期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工作,发现问题及时汇报。 八、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存在基础资料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陷、遗漏或者虚假,环境影响评价结论不正确或者不合理等严重质量问题的,依法追究建设单位及其相关责任人员和接受委托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技术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九、建设单位在项目建设过程中未同时组织实施环境影响报告表及本批复提出的环境保护对策措施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 2026年8月5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