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收土地公告
乐府公〔2026〕19号
按照《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省〈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有关规定,根据《****政府关于**县2017年第2批乡镇建设用地的批复》(川府土〔2018〕432号),决定征收**县高寺镇来龙村10组(原来龙村10组)、高寺社区12组(原红岩村4组)部分集体土地。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土地位置
被征收土地位置以****规划局提供的土地用地红线图为准。
二、征收土地面积
征收**县高寺镇来龙村10组(原来龙村10组)约12.045亩,高寺社区12组(原红岩村4组)约17.955亩集体土地。
三、安置补偿政策
(一)土地补偿和安置补助按照《****政府关于同意各市(州)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23〕222号)、《****政府关于印发**市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资府发〔2023〕13号)、《****关于印发**县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乐府发〔2023〕68号)有关规定执行。
(二)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按照《****政府关于同意各市(州)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24〕190号)、《****政府关于公布**市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资府函〔2024〕38号)有关规定执行。
(三)人员安置和社会保障按照《****办公厅关于加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川办发〔2018〕59号)、《******保障厅 ****财政厅 ******厅关于印发〈**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川人社发〔2018〕46号)有关规定执行。
四、其他事项
对征地批复不服的,应当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0****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县高寺镇来龙村10组(原来龙村10组)、高寺社区12组(原红岩村4组)组长和村民代表,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5日内****整理中心办理征收土地补偿登记(地址:**县南塔街道池南路84号,联系人:张志勇,联系电话:028—****3265)。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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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8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