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望城区教育保障服务中心长沙市望城区2026年新建、续建、扩建学校办公家具项目招标公告

发布时间: 2026年08月05日
摘要信息
招标单位
招标编号
招标估价
招标联系人
招标代理机构
代理联系人
报名截止时间
投标截止时间
招标详情
下文中****为隐藏内容,仅对千里马会员开放,如需查看完整内容请 或 拨打咨询热线: 400-688-2000
相关单位:
***********公司企业信息
***********公司企业信息
公告标题 公告类型 公告发布时间 公告发布责任人 公告子包数量 是否远程异地评标 标书代写 公告内容
******市**区2026年**、续建、扩建学校办公家具项目招标公告
澄清公告2026-08-05
****-

各潜在投标人:

**市**区2026年**、续建、扩建学****政府采购编号:****)投标人提出疑问时间已截止。现答复如下:
质疑1:GB18584-2024《家具中有害物质限量》为国家强制性底线标准,国标对室内家具气态有害物质设置了通用合格限值,无任何强制要求五类物质同时收紧至0.05mg/m3。该限值远低于国标常规合格线,市面绝大多数合规量产礼堂椅无法同时达标,能满足全套限值的生产厂商极少,直接****家具厂商,构成差别待遇。

答复内容:质疑事项缺乏事实依据,质疑事项不成立,按原招标文件执行。

质疑2:条款写明:可提供彩页说明书;若报告不能佐证,额外要求第三方资质机构证明。未明确CMA/CNAS检测报告优先级,未规定彩页不能作为有效证明的判定细则;部分检测项目无法印刷在彩页上。

答复内容:质疑事项不成立,招标文件设置多层举证渠道,供应商可灵活选择佐证方式;对无法体现在彩页的指标,已预留第三方证明文件作为补充路径,举证规则清晰。

法律依据:根据《关于印发《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推进集中采****政府采购活动的通知》【长财采购〔2025]22号】文件第“五、****政府采购活动相关要求”规定:“可以要求供应商提供产品彩页、白皮书、产品说明书或者官网截图等佐证材料...”。

质疑3:办公会议桌桌面主流需求为耐污耐磨,强制抗菌、耐霉菌1级不属于办公桌面刚需功能,为非必要加分项;市面大量主流办公会议桌不做桌面抗菌防霉处理,直接被扣分,排斥绝大多数常规供应商。

答复内容:质疑事项缺乏事实依据,质疑事项不成立,按原招标文件执行。

质疑4:行业常规办公海绵密度多为35~45kg/㎡区间,国标仅规定区间范围,不会精准卡死42.3kg/㎡固定数值。精准到小数点后一位的密度参数,极****工厂固定发泡配方,属于典型指向性参数。

答复内容:质疑事项缺乏事实依据,质疑事项不成立,按原招标文件执行。

质疑5:**度精准值、0.1mm平整度、五类 V0C 统一0.05限值、双菌种抗菌+最高防霉,全套指标叠加后,国内能一次性全套出具对应CMA****家具厂家数量远少于3家,违反政府采购保证充分竞争的要求,对潜在供应商构成歧视待遇。

答复内容:质疑事项缺乏事实依据,质疑事项不成立,按原招标文件执行。

质疑6:变相要求提供检测报告作为评分因素,且未给予供应商合理准备时间,构成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事实依据: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因素及标准”之“产品质量1”至“产品质量5”(共计5项,合计20分)中规定:“需提供所投产品制造商出具的产品彩页或产品使用说明书,以及符合上述技术指标的佐证材料(若佐证材料无法验证相关技术指标的,则需另提供具备验证资质能力单位出具的相关证明文件)”上述条款虽未直接写明“检测报告”,但“具备验证资质能力单位出具的相关证明文件”实质上即指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具体涉及的检测内容包括:评分项产品名称要求检测项目数量产品质量1礼堂椅理化性能、有害物质、结构安全、阻燃等级等4项 产品质量2会议桌有害物质、力学性能、抗菌性能、耐霉菌性等4项 产品质量3会议椅泡沫塑料密度、有害物质、抗菌率、耐霉菌性等4项 产品质量4办公桌有害物质、力学性能、抗菌性能、耐霉菌性等4项 产品质量5折叠梯形桌盐雾试验、表面理化性能、可迁移元素、抗菌性能等4项以上共计20项技术指标,均要求通过“具备验证资质能力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来验证。标书代写

答复内容:本质疑事项不成立招标文件未强制要求提供第三方检测报告,允许产品彩页、说明书等多种材料佐证,符合政府采购管理要求;评分项设置与产品质量直接相关,适配项目使用场景。

法律依据:根据《关于印发《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推进集中采****政府采购活动的通知》【长财采购〔2025]22号】文件第“五、****政府采购活动相关要求”规定:“可以要求供应商提供产品彩页、白皮书、产品说明书或者官网截图等佐证材料...”。

质疑7:将国家强制性标准要求设置为评分项,混淆了实质性门槛与择优因素事实依据:招标文件“产品质量1”至“产品质量4”评分项中,引用了以下国家强制性标准作为评分依据:标准编号标准名称性质GB18584-2024《家具中有害物质限量》强制性GB28008-2024《家具结构安全技术规范》强制性GB17927-2024《软体家具床垫和沙发抗引燃特性的评定》强制性上述标准均为国家强制性标准(GB,非GB/T),其技术要求是所有产品必须遵守的法定底线。

答复内容:本质疑事项不成立,本项目评分项并非仅以满足强制标准为得分条件,而是设置了多项叠加的质量指标,具备明确优劣区分度,属于高于法定底线的择优评审要素。

质疑8:主观评分因素设置不符合细化量化要求,评审专家自由裁量权过大事实依据: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因素及标准”中,以下评分项存在严重的主观化问题:1.项目实施方案(10分):“评标委员会根据各投标人或制造商提供的实施方案(包括但不限于:人员配备及安排、建设计划与进度、安全文明措施、安装调试程序、质量保证措施)进行综合评审,按以下要求计分:①人员组织配备齐全、结构安排合理且分工明确;②建设计划布局严谨且思路清晰、进度安排完整且适用;③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规范且切实可行;④安装调试程序符合实际情况且内容全面可行的;⑤质量保证措施全面且操作性强的,计10分;方案内容每存在一处缺漏项的扣2分;方案内容不全面、欠合理或缺乏针对性的每处扣1分”2.售后服务方案(10分):“根据投标人提供的售后服务方案(包括但不限于:售后服务体系、售后服务保障措施、售后服务承诺、维保服务、培训服务方案)进行综合评审:①售后服务体系全面且规范,②售后服务保障措施完全满足实际需求且操作性强,③售后服务承诺详尽且适用,④维保服务标准清晰且计划合理,⑤培训服务方案全面切实可行的,计10分”评分标准中大量使用了“齐全”“合理”“明确”“严谨”“清晰”“完整”“适用”“规范”“切实可行”“全面”“操作性强”“详尽”“清晰”“合理”等抽象、模糊的定性描述,缺乏客观、可量化的评判标准。标书代写

答复内容:质疑事项缺乏事实依据,质疑事项不成立,按原招标文件执行。

质疑9:评审因素与采购需求不对应,违反评审因素应与采购需求对应的原则事实依据:招标文件第四章“采购清单”中对各产品的技术规格描述仅涉及基本材质、规格尺寸等基础信息。然而,第三章“产品质量1”至“产品质量5”评分项中要求的技术指标,在采购清单中并未对应列明。以“礼堂椅1”为例:采购清单中的描述:仅载明规格尺寸、海绵密度等基本信息;评分项中的要求:理化性能(抗冲击、附着力、耐腐蚀)、有害物质(甲醛、苯、甲苯、二甲苯、TVOC)、结构安全(翻动座垫自动回复)、阻燃等级等4大类技术指标。以“会议桌”为例:采购清单中的描述:仅载明基材、面材、油漆、五金等材质要求;评分项中的要求:有害物质限量、底脚平稳性、表面理化性能、力学性能、抗菌性能、耐霉菌性等4大类技术指标。

答复内容:本质疑事项不成立,本项目招标文件评审因素的设置严格遵循“采用综合性评审方法的,评审因素应当按照采购需求和与实现项目目标相关的其他因素确定”的法定原则,第三章“产品质量”系列评分项所列技术指标,均与第四章采购清单载明的产品要求直接关联,是对采购需求中产品质量、性能要求的细化量化与梯度考核,不存在评审因素脱离采购需求的情形。

法律依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 87 号)第五十五条规定:“评审因素应当细化和量化,且与相应的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对应。评审因素的设定应当与投标人所提供货物服务的质量相关,包括投标报价、技术或者服务水平、履约能力、售后服务等。”

《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 号)第二十一条规定:“采用综合性评审方法的,评审因素应当按照采购需求和与实现项目目标相关的其他因素确定。”

质疑10:变相指定检测机构或检测标准,限制竞争事实依据:招标文件“产品质量1”至“产品质量5”评分项中,每项技术指标均明确指向特定的标准编号(如QB/T2602-2013、GB18584-2024、QB/T4371-2012等),共计涉及10余项不同标准。

答复内容:本质疑事项不成立,招****家具行业公开通用标准,目的是统一技术判定标尺、保障评审公平,未限定特定检测机构、品牌或供应商,不构成限制竞争。

法律依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六)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者供应商。”本项目仅引用公开通用标准,未限定检测机构、品牌、供应商,不属于本条禁止情形。
招标进度跟踪
2026-08-05
招标公告
长沙市望城区教育保障服务中心长沙市望城区2026年新建、续建、扩建学校办公家具项目招标公告
当前信息
标书代写
招标项目商机
暂无推荐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