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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转让位于****县阿捷克2号盐矿普查探矿权 |
| 其他资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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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县 |
| 830.7万元 人民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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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6-08-05 |
| 网络竞价 |
| 一、本次转让的****县阿捷克2号盐矿普查探矿权,探矿权证号:T650********560****7856,勘查面积为1.87平方公里,探矿权有效期为2024年5月28日至2029年5月28日,证载探矿权人为****。 二、本次转让的探矿权区位于****地区**县****位55千米处、阿瓦特河下游的**东岸一带。行政区划属**县管辖。矿山中心地理坐标:东经:80°47’8.48”,北纬:41°33’22.85”。**县至博孜墩乡的柏油公路从矿****通过,交通极为方便。 三、根据《探矿权出让合同》(新自然**探〔2023〕080号),该探矿权是********厅通过招拍挂方式,公开出让的探矿权,探矿权出让成交价为46.75万元。根据该合同,该探矿权转为采矿权后,每年需按矿产品上年度销售收入2.80%缴纳年度采矿权出让收益。 四、矿业权人进行的槽探工作量并未提交最终成果报告,本次评估将该部分槽探工作量纳入本次评估范围的依据为《****县阿捷克2号盐矿土石方量测算技术报告》(****地质局****大队,2025.7.30)和《**维****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5〕新2922民特265号)。 五、项目成交后,受让方须按照《探矿权出让合同》的相关约定与转让方签订合同。 六、意向受让方报名前须持双方盖章的《现场踏勘确认书》及意向受让方报****交易所报名并缴纳保证金。 七、意向受让方应自行勘探标的,自行选择对标的可能存在的潜在的瑕疵进行全面审查和勘验,或聘请相关专业人员进行鉴定。了解标的实际情况,****管理部门咨询了解相关权证批准变更事项,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并判断项目风险及评估自身风险承受能力,承担瑕疵相关责任。若由此产生的任何法律纠纷,与****交易所无关。 八、其他详见《****县阿捷克2号盐矿普查探矿权评估报告》《探矿权出让合同》等备查资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