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清县雷甸镇新利村村民运动场及配套停车项目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调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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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湖州-德清县
发布时间: 2026年08月0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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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县雷甸镇新利村村民运动场及配套停车项目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调查报告

受**县雷甸镇新利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委托,****对**县雷甸镇新利村村民运动场及配套停车项目开展了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调查工作。本次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调查是为了解该地块土壤和浅层地下水环境现状,识别该地块由于当前或者历史生产活动引起的潜在环境问题。

本次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调查工作内容包括资料收集、现场踏勘、人员访谈、编制初步调查采样方案、现场采样、实验室检测、数据评估与分析等。

1、地块概况

**县雷甸镇新利村村民运动场及配套停车项目位于**省**市**县,地块西侧和南侧靠旭日路,**福利桥港65m,北临明珠大道,占地面积7958m2,地块中心经纬度:东经120.168715°,北纬30.503733°。本地块历史主要涉及农用地、鱼塘、居民区、停车场、小型金属切割区,****停车场、小型金属切割区。

根据《**县雷甸镇新利村村民运动场及配套停车项目规划文件》文件显示,本调查地块未来规划用途为体育用地,涉及用途变更为敏感用地中的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需要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作。

2、污染识别

本地块内潜在污染物包括鱼塘中铜、pH,金属切割的铜、锌、石油烃(C10-C40),地块外主要关注周边企业识别的潜在污染物:苯、甲苯、二甲苯、乙苯、苯乙烯、镍、铅、总铬、氨氮、耗氧量、硫酸、硝酸、石油烃(C10-C40)。

3、监测点位布设

本次调查土壤监测点的布置采用专业判断与系统布点结合专业判断法完成。地块内共计完成土壤采样点6个,地块外部完成土壤对照监测点1个,钻探深度为6m。共采集并送检土壤样品31组(包括24组地块内土壤样品,4组地块外对照点样品、3组现场密码平行样)。

根据地块内地下水流向、地下水位及与污染产生位置的相对关系等,本次调查地块内共布设3个地下水点位,地块外对照点布设1个地下水点位,共采集和送检5组地下水样品(包括3组地块内土壤样品,1组地块外对照点样品、1组现场密码平行样)。

4、地块检测因子

本地块土壤检测因子为《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中常规必测45项和其他特征因子pH值、石油烃(C10-C40)、锌、总铬,本地块地下水检测因子包括《地下水质量标准》常规35项,另增加石油烃(C10-C40)、二甲苯、乙苯、苯乙烯、镍、总铬。

5、评价标准

本地块现规划用地为体育用地属于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土壤评价标准按照《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中的第一类用地筛选值和**省地方标准《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技术导(DB33/T892-2022)中附录A部分关注污染物的土壤风险评估筛选值中敏感用地筛选值进行评价。

本地块所在区域内地下水不作为饮用水源使用,且暂无开发计划。地下水评价标准按照《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14848-2017)IV类标准进行评价,对于《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2017)之外的指标,可以参照《**市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风险评估、风险管控与修复方案编制、风险管控与修复效果评估工作的补充规定(试行)》(沪环土[2020]62号)。

6、调查结果分析

(1)土壤

本地块内土壤样品检出指标与地块外对照点土壤样品检出指标无明显异常。土壤样品检出指标中各检出污染物浓度均低于《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 36600-2018)第一类用地筛选值和《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技术导则》(DB33/T892-2022)中附录A部分关注污染物的土壤风险评估筛选值中敏感用地筛选值。

(2)地下水

本次调查地块地下水环境质量Ⅴ类指标为浊度、氨氮、高锰酸盐指数、总硬度(以CaCO3计)、铁、锰,其余各项检测指标均在Ⅳ类标准范围内。分析原因:基于浊度、氨氮、高锰酸盐指数、总硬度(以CaCO3计)、铁、锰属于常规污染物指标,浊度偏高可能是抽水时间短和洗井不彻底的影响,氨氮、高锰酸盐指数、总硬度(以CaCO3计)偏高可能是受地块内居民日常生活的影响,铁、锰偏高可能是土层中矿物本底含量较高,浅层地下水处于缺氧还原环境,土层内高价铁锰经厌氧微生物作用还原为可溶性二价离子溶于水体,监测井钻探、洗井作业扰动井周细颗粒土体,短暂抬升检出浓度等的影响。已对地下水超标因子展开风险评估分析,分析结果不属于《地下水污染健康风险评估工作指南(试行)》附录H 中的有毒有害指标,无毒理数据,故本次调查上述指标可不启动地下水污染健康风险评估工作,人体健康风险可接受。

7、结论和建议

本项目土壤、地下水检测结果表明:土壤中相关检测指标浓度均未超过(GB 36600-2018)中第一类用地筛选值标准及其他相关标准限值;地下水检测指标(除浊度、氨氮、高锰酸盐指数、总硬度(以CaCO3计)、铁、锰外)均低于《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14848-2017)中的Ⅳ类限值或其他相关评价标准,基于浊度、氨氮、高锰酸盐指数、总硬度(以CaCO3计)、铁、锰属于常规污染物指标,不属于有毒有害指标,地下水环境质量要求满足第一类用地开发需求。

综上所述,本次调查的**县雷甸镇新利村村民运动场及配套停车项目内土壤及地下水环境质量满足第一类用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建设要求,不属于污染地块。本地块的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活动结束于本次初步调查阶段,无需进一步开展详细调查和风险评估工作。

温馨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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