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三次期限未配合完成**市郭勒木德镇**河村、渔水河村砂石道路提升改造项目竣工结算审核工作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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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区工作计划,现就你单位在**市郭勒木德镇**河村、渔水河村砂石道路提升改造项目工程竣工结算审核工作中发生逾期不配合的情形,严重影响结算进度一事,正式公告如下:
一、项目相关事实及催告情况
本项目设计道路铺设材料为级配砂砾石,现场实际施工采用天然砂砾石,双方就此产生计价争议。2026年7月17日,建设、施工、监理、检测、造价审核五方单位共同赴现场勘查核实,并签署现场勘查确认单,明确现场实际用料情况,相关资料全部归档留存。
为推进结算工作,我区已先后三次向贵司下发《限期配合结算审核通知书》,明确要求贵司按期到场核对材料价差、提交完整有效的计价佐证材料,并告知逾期不配合的相关后果。截至本函出具之日,经多轮书面催告,贵司始终未到场开展价款核对,也未提交任何佐证材料,未履行施工合同约定的结算配合义务,****政府投资项目整体工作进度。
二、法律依据
本函相关处置意见依据《中华人民**国民法典》《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令第712号)、《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财建〔2004〕369号)、《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及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相关约定作出。
三、申辩举证期限、审核安排及维权说明
举证申辩期限:自本公告公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贵司可携带完整合法的计价证明材料至我区完成价款核对,并提交书面申辩意见。逾期未到场、未提交材料的,视为贵司自愿放弃结算核对、举证、质证的相关配合义务,我区不再另行组织核对工作。
审核成果出具:申辩期限届满贵司仍不予配合的,造价审核单位将依据现有送审资料、五方现场勘查记录、**省现行工程计价规范出具项目最终竣工结算审核报告。
维权渠道告知:贵司若对最终审核结论存在异议,可按照施工合同约定通过仲裁、诉讼途径解决纠纷;但因贵司拒不配合核对、拒不提交证明材料所产生的举证不能、价款调减等全部风险,均由贵司自行承担。
审核报告效力:本次出具的最终结算审核报告,将作为本项目财政资金拨付、竣工决算备案、项目资产移交的核心依据,若无充分、客观、有效的证据推翻审核结论,各方均以该审核结果作为工程价款结算基础。
四、贵司需自行承担的全部不利后果
因贵司长期拒不配合结算审核,由此产生的一切损失及相关责任均由贵司自行承担,具体包括:
审核单位依据现有资料对材料价差予以核减,相应下调工程结算总价款;项目决算滞后引发的财政资金占用利息、项目绩效考核扣分;我区为推进审核额外产生的造价咨询、管理等相关成本;我区****政府投资项目结算的行为报送行业主管部门,纳入建筑市场企业信用记录;若因贵司怠于履行配合义务造成我区经济损失,我区保留通过法律途径追偿全部损失及违约金的权利。
请贵司高度重视,按期到场完成核对工作,避免产生各类经济及信用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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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8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