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租申请与承诺
| 标的名称 |
**市**区通益路700号8幢102、202室房屋3年租赁权 |
标的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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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息披露起始日期 |
2026-08-06 |
信息披露结束日期 |
2026-08-12 |
| 出租底价 |
2.9 元/㎡/天 |
房屋所在地区 |
**省,**市,**区 |
| 标的是否存在抵押情况 |
否 |
权利人是否有意向行使优先承租权 |
不涉及 |
| 联系人 |
陈女士、于女士 |
联系电话 |
0571-****5587、****5358 |
| 联系地址 |
**市上**香樟街2****中心A座27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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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房屋基本情况
| 出租房屋基本情况 |
房屋名称 |
**市**区通益路700号8幢102、202室房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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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坐落位置 |
**市**区通益路700号8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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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动产登记号/房产证号 |
杭房权证拱更字第****455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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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房屋建筑面积(平方米) |
539.9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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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房屋用途 |
非住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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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动产分类 |
其他用房 |
其它权力情况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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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使用现状 |
空置 |
是否存在优先承租权 |
不涉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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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他披露事项 |
1、租赁房屋位于**市**区通益路700号8幢102、202室,租赁面积.约296.08㎡,其中102室招租面积约148.04平方米,202室招租面积约148.04平方米,系出租方测绘面积,若本次租赁房屋的实际面积与上述明示的租赁面积有差异的,以实际面积为准,面积误差不调整租金、履约保证金和交易服务费。 2、租赁房屋为杭房权证拱更字第****4552号房屋所有权的部分,证载房屋所有人为**市******集团****公司,根据《关于**街(园)区经营性资产托管事宜的回复》,**市******集团****公司委托出租方对出租房屋进行运营管理,出租方据此进行招租。 3、租赁房屋质量、具体位置、房屋面积、土地面积和房产结构等以现场实际为准,租赁房屋的装修部分不以展示现状为准,租赁房屋移交时,不保证装修、装饰物的完好。 |
出租条件与承租方资格条件
| 出租条件 |
出租底价 |
2.9元/平方米/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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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租面积(㎡) |
296.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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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租赁期 |
3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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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起租日 |
以实际交付之日起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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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免租期 |
3个月,装修免租期计入租期不计租金,免租期租金按首年租金标准计算,分3期免除,分别在第一、第二、第三年的第一个支付周期中扣除。免租期内,承租方无需支付租金,但仍需承担其他费用(如水、电、物业管理费、电话费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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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租金支付要求 |
一季一付 先付后用【《房屋租赁合同》中第1期租赁期限拟从交付之日起算至2026年9月30日,即首期租金(若起租日超过上述时间的,则《房屋租赁合同》中第1期租赁期限的截止日为当前自然季度的最后一日),后续每个自然季度为1期,按期支付】 | ||||
| 租金调整方式 |
租赁期内,租金单价前两年不变,从第三年起开始每两年在上一个租赁年度单价基础上递增3%,直至租赁期满(四舍五入保留2位小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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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履约保证金支付要求 |
以末年租赁单价的3个月租金计 | ||||
| 水电气物业费等费用的约定 |
按《房屋租赁合同》约定为准 | ||||
| 出租用途要求 |
办公、展示 | ||||
| 是否允许装修改造 |
按《房屋租赁合同》约定为准 | ||||
| 与出租相关的其他条件 |
1、本项目经依法展示后举行,标的以现场实物展示为准,意向承租方应当详细阅读本项目所涉及披露内容,有责任自行了解标的的状况,认真进行现场踏勘。意向承租方提交承租申请并且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项目所披露内容以及已完成对标的的现场踏勘,表明已完全了解并自愿接受标的的全部现状及瑕疵,并自愿承担一切交易风险。 2、意向承租方须书面承诺: (1)同意在被确定为承租方之日起3 个工作日内携带报名时上传的主体资格证明等相关文件原件至杭交所完成现场确认和签署《成交通知书》、《房屋租赁合同》等相关文件;并在《成交通知书》、《房屋租赁合同》签署之日起 5个工作日内向杭交所指定账户一次性支付首期租金、交易服务费、履约保证金等交易资金(以到账时间为准)。 (2)同意杭交所经出租方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承租方已交纳的租金、履约保证金全部划转至出租方指定账户。 (3)已知悉:出租方对于租赁业态的要求仅系按照整体经营目标设定,不构成出租方对于满足该业态的任何实质或预期承诺。承租方须在承租前自行对租赁房屋进行全面了解,并对营业所需的各项审批条件和规定进行充分自核。承租方参与竞租的行为将被认为已作充分的预判和决策,无论因何种原因导致不能获得营业开设审批(包括房屋规划用途和房屋既有结构、设计等因素在内),或后续因为政策变化导致无法继续开设的各项经营风险,承租方承诺独立承担,出租方不对无法履行、投入成本、装修损失等承担任何形式的赔偿或补偿责任。 (4)已知悉:承租方应自行办理经营许可等开业前的一切行政审批手续,因未能办理相关行政审批手续造成的责任及经济损失由承租方自行承担(因租赁房屋相关证件不齐全导致承租方无法办理的除外);如在办理过程中,需要出租方提供现有资料的,出租方予以协助。承租方应按照该等执照、批准证等证书或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合法合规经营。 (5)知悉并同意:租赁期内,更换承租方即视为转租,未经出租方书面同意,承租方不得单方面改变经营业态,也不得对所租赁的物业进行转让、转包、分租、转租(未经出租方书面认可的联营、合伙、合股、变更实际经营者等均视为转租等擅自实施的行为),也不得以互换、借用等形式允许任何第三人使用,否则出租方有权随时解除《房屋租赁合同》,并追究承租方违约责任。 (6)知悉并同意:出租方不提供配套停车位。 (7)意向承租方须承诺以下事项:①未被责令停业或破产状态;②财产未被重组、接管、查封、扣押或冻结;③最近三年在经营活动中未出现违法、违纪、违规以及不良信誉记录;④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未出现重**全责任事故;⑤近三年内承租方未与出租方及其关联****商贸****公司****集团有限公司的对外投资企业,含全部直接及间接参股企业)发生过合同争议纠纷、仲裁或诉讼。 (8)已知悉:租赁房屋物业费收费标准为:6元/平方米/月,具体物业服务等约定以和现场物业单位签署的物业协议为准。 (9)已知悉:本次交易出租方和承租方的相关权利义务以出租方提供的《房屋租赁合同》(样本)为准。 3、标的交付: 本次租赁房屋的交付由出租方负责与承租方进行,承租方签订《房屋租赁合同》且按约付清首期租金、履约保证金和交易服务费后,方可要求出租方交付租赁房屋,具体如下: (1)承租方按约付清交易服务费、履约保证金及首期租金等交易资金后,由出租方通知承租方并将出租标的交付给承租方,承租方应在出租方通知的期限内与出租方办理交付手续。交付按移交时的现状进行,出租方和承租方于房屋交付之日分别派代表进行确认,并共同在租赁物业使用交接书上签字。 (2)如承租方逾期付款,出租方有权延期交房,租赁期限按实际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租期起算,不再顺延。 (3)交付按移交时现状进行,不保证装修、装饰物的完好。 4、本项目成交后,承租方须向杭交所按以下标准支付交易服务费: 各年累计租金在800万元以下,按照各年累计租金的1%收取;各年累计租金在800万元以上的,按照各年累计租金的0.75%收取。 | ||||
| 承租方资格条件 |
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法人、非法人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 ||||
| 踏勘安排 |
展示时间 |
信息披露截止日前3个工作日 |
展示地点 |
标的所在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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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联系人 |
李女士 |
联系电话 |
150****959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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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易保证金设定 |
交纳交易保证金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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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纳金额 |
65000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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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纳时间 |
信息披露截止日16:00时前交纳(以到账时间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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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处置方式 |
1、若非出租方原因,出现以下任一情况时,意向承租方交纳的保证金不予退还,先用于补偿杭交所及经纪会员的各项服务费,剩余部分作为对出租方的经济补偿金,交易保证金不足以补偿的,相关方有权按照实际损失继续追诉: (1)意向承租方提交承租申请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单方撤回承租申请的; (2)产生符合条件的意向承租方后,各意向承租方在竞价期间均不报价的; (3)在被确定为承租方后未按约定签署《房屋租赁合同》的或未按约定支付首期租金、交易服务费、履约保证金的; (4)意向承租方未履行书面承诺事项的; (5)存在其他违反交易规则情形的。 2、《房屋租赁合同》签署当日,承租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依次冲抵交易服务费、履约保证金和首期租金;其他意向承租方未被确定为承租方且不涉及交易保证金扣除情形的,其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确定承租方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无息返还(以划出时间为准)。 | ||||
信息披露期
| 信息披露期 |
披露之日起5个工作日 |
| 信息披露期满,如未征集到意向承租方 |
信息披露终结 |
竞价方式
| 竞价方式 |
在线报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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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线报价 |
自由报价期 |
信息披露截止次工作日9时至15时 |
| 延时报价周期 |
5分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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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是否专场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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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加价幅度 |
0.05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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