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信息分类:征地法定公告 | |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公告 | 发文日期:2026-07-31 | |
| **县 | 文号:舒政征地告〔2026〕13号 | |
| 废止时间: | ||
| ****中心 | 成文日期:2026-07-31 | |
| ****征收土地公告(**县杭埠镇**流域生态水环境治理工程) | ||
2026年7月16日,****政府以《关于**县杭埠镇**流域生态水环境治理工程建设用地的批复》(皖政地〔2026〕184号),批准征收集体所有土地16.8779公顷。根据《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及《**省土地征收及补偿安置办法》第二十一条等有关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土地范围
本次拟征收土地位于杭埠镇胡同村朱埂组、朱滩组、湾西组、中郢组、**组,姜湾村九合组,**村万拐组、束小郢组、卫团组,培育村胜利组、南埂组、黄斗组、唐湾组、前西组、前东组,朱流圩村**组、上湾组、合义组、合兴组、合和组、杨西组,杭城社区**组范围内。
征收土地位置详见勘测定界简图。
本次批准征收土地面积16.8779公顷,其中:农用地14.8971公顷,含耕地10.0198公顷;建设用地1.9808公顷。
二、工作安排
本公告发布后,********人民政府实施土地征收。
根据集约节约用地要求,已对用地红线予以优化。对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将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90日内,依据土地征收批准文件载明的征收土地面积和范围,按照《****政府关于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皖政〔2023〕62号)、《****政府关于公布**市被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其他附着物及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六政秘〔2020〕120号)规定及该批****基地)评估结果,重新核定征地补偿安置费用,其中: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支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被征地农户,农村村民住宅以及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支付给其所有权人,搬迁、临时安置费用支付给搬迁人、被安置人。
****将按照《****政府关于对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实行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政策的通知》(六政〔2024〕28号)《******保障厅 ****财政厅 ******厅 ****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对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实行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实施细则的通知》(皖人社发〔2023〕18号)等规定,将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转入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专户,并对新增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给予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
征地补偿安置到位后,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及时腾退土地、房屋及其他地上附着物,并将被征收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等相关权属证书移交给****规划局杭埠****管理所(单位地址及联系方式:****政府,0564-****005)。****规划局将依据征地批准文件等,报****同意并公告后,集中办理集体土地所有权、使用权以及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经营权等的变更或者注销登记。对已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但拒不按协议约定腾退的,****将作出责令交出土地的决定。
三、公告期限和救济渠道
本公告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村、村民小组范围内,采用乡镇政务公开栏及村务公开栏张贴等方式发布,****政府门户网站(https://www.****.cn)发布。本公告期限为自发布之日起不少于5个工作日。
被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仅限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征收土地批复行为不服,可以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依据《中华人民**国行政复议法》****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本公告未尽事宜,均按照法律法规**策的有关规定办理。
联系单位:****政府;联系人:李海峰;联系电话:0564-****005。
附件:勘测定界简图
2026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