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佛山市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生产重点监控企业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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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6年08月0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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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载****关于印发《**市
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生产重点监控
企业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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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水务局:

为进一步强化我市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压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安全生产责任事故发生,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标准规范,结合我市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生产工作实际,我局对《**市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生产重点监控企业管理办法》(佛建管〔2016〕141号)进行了修订完善,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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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8月3日


**市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生产

重点监控企业管理办法


为强化本市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压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有效防范和遏制生产安全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等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工程施工、监理活动的各类企业(含市外入佛企业),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照本办法规定,对前述各类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重点监控。

二、列入情形

房屋建筑工程施工、监理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列入重点监控企业名单:

(一)发生生产安全亡人事故的;

(二)发生基坑坍塌、脚手架(支模架)坍塌、起重机械(桩工机械)倾覆倒塌、火灾、有限空间作业事故、群体性食物中毒等社会影响较**全事件的;

(三)因工程施工安全方面存在违法违规行为,被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立案查处并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

(四)在国家、省、市级安全生产检查中被依法处罚、受到省级及以上通报批评,或在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报中被明确要求纳入重点监管的;

(****建设部印发的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存在重大事故隐患且整改不力或拒不整改,或同一项目同类重大事故隐患重复出现的;

(六)未按要求落实防汛、防台、防火等应急响应措施,存在重**全风险且未及时整改的;

(七)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规定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经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督促后仍不整改的;

(八)存在其他违法违规行为,应该列入重点监控情况的。

三、认定程序

(一)信息收集与报送。各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每季度梳理辖区内符合条件企业,形成名单及佐证材料,于季度首月5日前报送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如无符合条件的企业,则无需报送。

(二)审核与核准。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相关科室复核各区报送材料,自收到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列入重点监控的决定。

(三)公示。列入重点监控的企业名单,在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门户网站通报公示,并书面告知相关企业及各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四)即时启动机制。发生生产安全亡人事故、排查中发现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等紧急情况,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即时提请核准,核准后即时列入重点监控。

四、重点监控期限

(一)因本办法第二条第(一)项及第(二)项被列入重点监控的企业,监控期限为6个月;

(二)因本办法第二条第(三)项至第(八)项被列入重点监控的企业,监控期限为3个月;

(三)重点监控期限自名单正式公布之日起计算,到期自动解除。

五、重点监控期间,被监控企业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强化检查整改。企业每月应组织不少于2次公司级安全生产专项检查,其在本市的所有在建项目部每月应组织不少于4次现场全面安全检查,并形成包含检查、问题、整改、验证等要素的完整记录存档备查。相关监理企业应同步履行监理职责,对检查整改结果出具明确意见,对重大事故隐患应依法要求企业停工整改。

(二)实行月度报告。企业应于每月底前,向工程所在地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经建设单位、监理单位签章确认的企业安全生产月度自检报告及在建工程清单。

(三)加强教育培训。企业每月至少组织1次全员安全生产专项培训,重点培训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及安全操作规程,并保存培训与考核记录。

六、监管措施

(一)强化属地检查。各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重点监控企业在本辖区内的所有在建项目,每月至少进行1次监督检查,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项目增加频次。检查应形成规范记录,依法处理问题并督促闭环整改。

(二)实施市级抽查。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定期组织随机抽查,对抽查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视情节依法从严查处并予以通报;抽查结果纳入企业诚信管理。

(三)严格诚信管理。

1.列入重点监控的企业的相关不良行为和不规范行为,由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依规实施诚信管理。

2.监控期间,企业项目1次被发现存在重大事故隐患或企业有明显不履职行为的,报经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其监控期限3个月。

3.企业未按规定时限履行月度报告义务的,每发生1次,报经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其监控期限3个月。

4.检查发现企业不再具备《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安全生产条件的,依法报请暂扣或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

七、提前解除重点监控条件

重点监控企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请提前解除重点监控:

(一)监控期已满半,在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各类安全检查中均达到合格标准,且未发生新的违法违规行为、未排查出重大事故隐患的;

(二)监控期间,企业在**市的所有在建房屋建筑工程均已竣工验收合格,且监控期间未发生违法违规行为及重大事故隐患的。

八、提前解除重点监控程序

(一)企业申请。企业向所有关联项目所在的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分别提交书面解除申请(详见附件5)及相关证明材料(含企业自检报告、监理单位意见、工程竣工证明、检查合格记录等),申请材料应当真实、完整、有效。

(二)属地审核。各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材料及现场审核,并签署明确意见。企业涉及多个区在建项目的,应当经所有关联区审核同意。

(三)市级审批。各区将审核同意的材料报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相关科室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

(四)通报解除。审批同意解除监控的企业名单在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网站通报,并书面通知相关单位。

九、附则

(一)本办法实施期间,若国家、省出台新规定,从其新规定执行。

(二)本办法自2026年8月25日起正式实施,有效期5年。原《**市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生产重点监控企业管理办法》(佛建管〔2016〕141号)同时废止。


附件:1.**市房屋建筑施工安全生产重点监控企业通知

2.重点监控企业在建(在监)项目汇总表

3.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检查表

4.工程监理企业安全管理检查表

5.解除重点监控申请表


附件(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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