隆安县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隆财采监〔2026〕4号)

发布时间: 2026年08月0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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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项目编号:****

二、项目名称:**县县级应急救灾物资采购项目

三、采购日期:2026-07-01

四、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市****公司

地址:**市**区**三路30号神冠豪都A幢一单元

被投诉人:****管理局

地址:**县**镇**路18号

相关供应商:无

地址:无

当事人:无

地址:无

五、基本情况

投诉人对质疑答复不满意,向本机关提起投诉,2026 年7月20日****依法受理**县县级应急救灾物资采购项目(项目编号:****)的政府采购投诉。根据《****政府采购法》和《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相关规定,经依法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投诉事项及投诉请求
投诉事项1:该项目评标办法采用综合评分法,违反财政部令87号第五十四条第二款。
投诉请求:将评标办法改为最低评标价法。
(二)审查情况
关于投诉事项1:
该项目在前期招标文件编制、采购方式及评审办法确定环节对两类物资差异化采购需求研判不充分、采购需求前置论证工作不到位,存在明显工作短板。项目未区分通用生活救灾物资与特种抢险救援装备的评审侧重点,统一采用综合评分法的评审规则存在不合理之处。
因原招标文件评审办法设置不合理,无法满足该项目复合采购需求,****管理局已依法终止原招标采购项目。

六、处理依据及结果

(一)处理依据: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投诉处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应当驳回投诉:(二)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规定。《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 最低评标价法,是指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投标报价最低的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技术、服务等标准统一的货物服务项目,应当采用最低评标价法。采用最低评标价法评标时,除****政府采购政策需进行的价格扣除外,不能对投标人的投标价格进行任何调整。
(二)处理结果: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驳回投诉。同时,****管理局依法终止原招标采购项目后,充分研判采购需求重新做好招标文件编制、采购方式及评审办法确定应急救灾物资采购通用生活救灾物资与特种抢险救援装备的评审。

七、其他补充事宜

****

2026年08月0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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