鹰潭市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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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6年08月0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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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中心管理办法

****技术中心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进一步强化企业技术创新主体地位,****中心在企业技术创新体系和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建设中的引导与示范作用,****中心管理,依据《****中心认定管理办法》****委员会2016年第34号令)及《****技术中心管理办法》(赣工信规字〔2020〕2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技术中心,是指企业根据市场竞争需要设立的技术研发与创新机构,负责制定企业技术创新规划,开展产业技术研发,创造运用知识产权,建立技术标准体系,引进培养创新人才,构建协同创新网络,推进技术创新全过程实施。

第三条 鼓励和支持我市有条****技术中心,对技术创新能力强、创新机制好、引领示范作用大、****技术中心,由市政府相关主管部门予以认定,推动企业成为进行科技创新投入、开展研发攻关活动、实施科研成果转化应用的主体,带动产业技术进步和创新能力提升。

第四条 ****信息化局(以下简称“市工信局”)、****财政局(以下简称“市财政局”)、****总局****税务局(以下简称“市税务局”)负责****技术中心相关工作。市工信局****技术中心的认定、运行评价和管理工作。

****工信局、高新区经发局(以下简称各地工信主管****工信局组织动员辖区内企业开展认定申请、申报材料初审及评价管理等相关工作。


第二章 认定

第五条 ****中心的认定,每年进行一次。受理认****工信局当年印发的认定工作通知要求办理。

第六条 ****中心及其企业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市行政区域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严格遵守国家法律,具有规范的财务管理制度,持续经营2年以上,年营业收入不低于5000万元,其中建筑业企业年营业收入不低于7亿元,高技术服务业企业年营业收入不低于2500万元。

(二)企业在全市同行业中具有明显的竞争优势和发展优势,具备较强的技术创新能力和水平。

(三)企业具有较好的技术创新机制,****中心组织体系健全,发展规划和目标明确,技术创新绩效显著。

(四)企业重视技术创新,具有较好的技术创新基础条件和开展高水平技术创新活动的能力。

1.有较高的研究开发投入,年度研究与试验发展经费支出额不低于200万元;

2.拥有技术水平高、实践经验丰富的技术带头人和规模结构合理的技术创新团队。企业专职研究与实验发展人员数不少于20人,其中建筑业一级注册职业资格人员数不少于20人;

3.具有较完善的研究、开发、试验条件,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不低于200万元。

****技术中心,并正常运行一个完整年度以上。

(六)在申请受理截止日期前两年内,企业不得存在下列情况:

1.因违反税收征管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构成偷税、骗取出口退税等严重税收违法行为;

2.发生重大质量事故、安全责任事故、环保责任事故;

3.司法、行政机关认定的其他严重违法失信行为。

以《信用中国》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信息为准。

在受理企业申报材料后,企业如发生了以上问题,仍须向各级工信部门实时报送。

第七条 各地工信主管部门根据本办法及当年通知要求,向市工信局推****技术中心及相关申请材料。

申请材料主要包****技术中心申请报告、评价表和必要的佐证材料。

第八条 ****技术中心申请材料进行初审;依据初审结果,组织专家****技术中心进行综合评审和现场核查。

****财政局、市税务局,根据专家评审意见,综合协商后,确定拟认定名单,****工信局官方网站予以公示。

第九条 有****技术中心直****技术中心。

第十条 市工信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以公文形式****技术中心名单。


第三章 运行评价

第十一条 ****中心实行动态管理。****技术中心开展一次运行评价。****中心的,通过省级复评后,市级不重复评价,直接采用省级评价结果。

第十二条 各地工信主****技术中心评价材料真实性进行核查,出具真实性初审意见,于评价年度按通知要求****工信局。

****技术中心工作总结、评价表和必要的佐证材料。

第十三条 市工信局依据评价指标体系,组织专家进行评价,形成评价结果。

第十四条 ****中心评价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

(一)评价得分90分及以上为优秀。

(二)评价得分75分(含)至90分之间为良好。

(三)评价得分60分(含)至75分之间为合格。

(四)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不合格:

1.评价得分低于60分;

2.提供虚假材料、数据并经查实的;

3.逾期未报送评价材料;

4.研究与试验发展经费支出额、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数、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三项指标中任何一项低于第六条(四)中规定的标准。 .

第十五条 市工信局以公文形式公布评价结果。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技术中心所在企业发生更名、重组等重大调整的,应在办理相关变更手续后将****工信局。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技术中心资格:

(一)运行评价不合格。

(二)提供虚假材料和数据。

(三)主要由于技术原因发生重大质量事故、安全责任事故、环保责任事故。

(四)因违反税收征管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构成偷税、骗取出口退税等严重税收违法行为。

(五)司法、行政机关认定的其他严重违法失信行为。

****技术中心所在企业被依法终止。

第十八条 因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一)项所列原****技术中心资格的,自撤销之日起,各地工信主管部门两年内不得再次推荐;因第十六条第(二)至(五)条所列原****技术中心资格的,自撤销之日起,各地工信主管部门三年内不得再次推荐。

第十九条 ****财政局、市税务局,对调整、撤销****技术中心予以确认。

第五章 鼓励政策

第二十条 ****技术中心,根据有关政策规定享受相应的政策支持。对运行评价结果****技术中心,给予通报表扬。

第二十一条 ****政府****中心建设予以相应的政策支持。

第二十二条 鼓****技术中心企业承担省级和市级相关技术创新项目,优先支持申报国家、省首台套、首批次、首版次、优秀新产品。

第二十三条 ****技术中心所在****技术中心、国家技术创新示范企业。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涉及的申请材料、评价材料和评价指标体系等内容和要求,****财政局、市税务局另行发布。

第二十五条 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心认定的相关信息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六条 ****工信局****财政局、市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施行。

**** 2021年6月2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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