闲置土地认定书
2014年4月3日,**********局,以下简称“我局”)与**长鑫城旅游文化****公司(原**长城文化****公司,以下简称“你公司”)签订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合同编号为(2013)****,电子监管号:****002014B00266。****公司以出让方式取得位于嘉黄公路西侧一宗国有土地使用权,宗地坐标J1(61456.326,32489.891)、J2(61380.349,32592.247)、J3(61009.414,32119.787)、J4(60568.390,32522.037)、J5(60227.508,32064.028)、J6(60830.092,31626.807)、J1(61456.326,32489.891),面积为471219.4平方米。合同约定的动工日期为2015年4月3日之前动工建设,2017年4月3日之前竣工(交地日期为2014年4月8日)。****公司办理了《国有土地使用证》,证号为嘉国用(2014)第3946号。2014年6月12日,你公司申请办理变更登记,将嘉国用(2014)第3946号宗地,面积471219.4平方米的土地分割为3宗地,证号分别为嘉国用(2014)第3946-1、3946-2、3946-3号,面积分别为150500平方米、220219.4平方米、100500平方米。
上述宗地存在未按照合同约定的动工时间进行开发建设且闲置至今的情况,2026年5月22日,****公司送达了《闲置土地调查通知书》(嘉资函〔2026〕73号)。根据调查结果和《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部第53号令)的规定,认定嘉国用(2014)第3946-2号、嘉国用(2014)第3946-3号宗地为闲置土地,****公司自身原因,我局将依据《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置。
特此告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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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8月3日
(联系人:陶晓丽 联系电话:****2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