砚山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关于催缴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公告

发布时间: 2026年08月0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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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企业信息
****关于催缴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公告

各有关单位、个体经营户、居民住户:

为加强环境卫生管理,保障生活垃圾清运工作正常有序开展,持续改善城乡人居环境,根据《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三十八条,《****政府关于同意收取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批复》(砚政复〔2011〕202号)、《****办公室关于印发〈**县**生活垃圾收处价格调整方案〉的通知》(砚政办发〔2023〕141号)、《砚****执法局关于县**生活垃圾处理费执行新标准的公告》等文件规定,现就我县**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清缴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缴费对象

凡在**县城建成区范围内产生生活垃圾且已享受环卫垃圾收集、清运、****事业单位、各类企业、个体经营商户、常住居民及外来租住住户,均属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法定缴费义务人。

存在2026年度及往年生活垃圾处理费欠费、未足额缴清费用的单位和个人,请尽快完成欠费补缴。

二、缴费标准

本次垃圾处理费收取严格按照《****办公室关于印发〈**县**生活垃圾收处价格调整方案〉的通知》(砚政办发〔2023〕141号)文件执行,坚持“谁产生、谁付费”“谁受益、谁负担”的有偿服务原则。

具体收费标准如下:

**县**生活垃圾类别收费调整拟定标准表

金额单位:元

序号

收费对象

单位

原收费标准(元/月)

2024年后标准(元/月)

县**住户(含常驻户、外来人员租住户)

8

10

住宿类

1

****酒店)

3

4

2

普通宾馆(含民宿)

2

3

商品流通及服装业

1

20㎡以内(含20㎡)

20

25

2

21㎡-100㎡

40

50

3

101㎡-200㎡

60

75

4

200㎡-300㎡

80

100

5

300㎡以上

每增加50㎡加收10元

6

网吧、游戏吧

2

2.5

****客运站)

900

1100

木材、石材加工

150

200

食品(糕点)加工户

1

20㎡以内(含20㎡)

20

25

2

21㎡-50㎡

30

40

3

50㎡-100㎡

40

50

4

100㎡以上

每增加50㎡加收15元

早点、烧烤摊

50

70

饮食店

1

20㎡以内(含20㎡)

60

80

2

21㎡-100㎡

100

130

3

101㎡-200㎡

150

180

4

201㎡-300㎡

200

250

5

300㎡以上

每增加50㎡加收20元

行政事业类

1

15人以下

80

100

2

16—30人

150

180

3

31—50人

200

250

4

51—100人

300

380

5

100人以上

500

600

6

学校

200人以内

1000

1200

201—500人

1500

1800

501—1000人

2000

2400

1000人以上


2500

3000

私立幼儿园

按每位孩子每年20元的标准收取。

7

医院

1000㎡

1500

1800

1001㎡-2000㎡

2000

2400

2001㎡-3000㎡

2500

3000

3000㎡以上

每增加100㎡加收200元,最高不超过5000元。

汽车修理厂

1

100㎡以内

100

130

2

101㎡-200㎡

150

180

3

201㎡-300㎡

200

240

十一

小门诊

1

100㎡以内

50

60

2

101㎡-200㎡

60

75

3

201㎡-300㎡

70

85

十二

健身房、游泳馆

1

50㎡以内

50

60

2

51-100㎡

60

70

十三

洗车场

1

50㎡以内

100

150

2

51㎡-100㎡

150

170

3

101㎡-200㎡

200

240

十四

临时摊点

1

饮食类

10

30

2

非饮食类

10

15

十五

水果门市

20

40

十六

停车场

1

500㎡

150

180

2

501㎡-1000㎡

200

250

3

1000㎡-2000㎡以上

300

350

十七

电影院

150

200

十八

美容美发、足疗

1

20㎡以内(含20㎡)

50

70

2

21㎡-50㎡

70

90

3

51㎡-100㎡

100

130

十九

花店

20

50

二十

装潢、广告业

1

20㎡以内(含20㎡)

20

40

2

21㎡-50㎡

30

50

3

51㎡-100㎡

40

60

二十一

废品收购门点

1

50㎡以内

30

40

2

51㎡-100㎡

40

60

3

101㎡-200㎡

50

70

二十二

屠宰场

100

300

二十三

摩托修理部

50

60

二十四

汽摩配、五金电焊

1

20㎡-50㎡

30

40

2

50㎡-100㎡

40

50

3

101㎡-200㎡

45

60

二十五

加油站

100

150

二十六

建材门面

1

20㎡以内(含20㎡)

20

30

2

21㎡-50㎡

30

40

3

51㎡-100㎡

40

50

二十七

餐具清洁店

50

100

二十八

娱乐场所(含酒吧、迪厅)

1

100㎡以内

50

80

2

101㎡-300㎡

60

90

3

300㎡以上

100

120

二十九

家具销售店

1

50㎡以内

20

30

2

51㎡-100㎡

30

50

3

101㎡-200㎡

40

60

三十

茶室

50

80

三十一

厂(公司)

按每位职工每年50元的标准收取。

三十二

KTV

按每个包房每月10元的标准收取。

三、征收方式

按照相关规定,我县**垃圾处理费实行委托代收。****作为征收管理主体,已与**县七乡****公司签订代收委托协议,由该公司负责费用代收、台账核对、欠费提醒等日常业务。除上述受托单位外,其他任何组织或个人均无权收取生活垃圾处理费。如发现违规收费行为,请相关主体保留证据并及时向我局举报。

四、缴费期限

各缴费义务人须于2026年9月5日前,一次性缴清所欠垃圾处理费。

五、缴费方式

(一)线下缴费:请携带相关身份证明及欠费通知单,前往**县七乡****公司清扫保洁项目部(地址:****敬老院对面、县地震局旁)办理;

(二)线上缴费:可通过关注“智付**”微信公众号进行线上缴费,操作流程为:微信搜索“智付**”→关注公众号→点击“垃圾处理费”→点击“去添加商户”添加商户后点击“确认”→点击“去缴费”→点击“立即缴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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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咨询核对:如对缴费金额有异议,请致电0876-****628、0876-****195核实。

六、逾期处理

1. 单位和个人未按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将依据《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可处以应**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三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对个人可处以应**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三倍以下且不超过1000元的罚款。

2.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将依据《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3. 对拒不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或罚款的,将依据《中华人民**国行政强制法》第五****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七、权利救济

如你(单位)对本公告载明的缴费义务、收费标准、逾期法律处置内容存在异议,可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0****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公告规定缴费义务的履行。

八、有关提示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是保障公共环卫服务的重要经费组成,是维持环卫事业正常运转的基础性保障。请各相关单位、经营商户及居民住户高度重视,积极配合,按期足额履行缴费义务,共同营造整洁有序、干净宜居的城市环境。

特此公告。



****

2026年8月5日



附件(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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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8-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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