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信息: | |||
| 采购项目名称 | **市公共机构能源费用托管项目(第三批) | ||
| 品目 | 合同能源管理服务 |
||
| 采购单位 | ****(机关) | ||
| 行政区域 | **市 | 公告时间 | 2026年08月06日 10:36 |
| 首次公告日期 | 2026年08月05日 | 更正日期 | 2026年08月06日 |
|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 |||
| 项目联系人 | 吴卫香 | ||
| 项目联系电话 | 0512-****7782 | ||
| 采购单位 | ****(机关) | ||
| 采购单位地址 | **市杨舍镇人民中路28号 | ||
| 采购单位联系方式 | 130****8910 | ||
| 代理机构名称 | **** | ||
| 代理机构地址 | **市新农路8****中心A座十二楼 | ||
| 代理机构联系方式 | 吴卫香 | ||
原公告的采购项目编号:****
原公告的采购项目名称:**市公共机构能源费用托管项目(第三批)
首次公告日期:2026-08-05
更正事项:采购文件标书代写
更正内容:
更正内容1:
原招标文件第三章合同条款及格式 (主合同)2.3.3中“整体节能降碳目标为:节能率不低于8%(托管期间的年总节能量与中标后确定的总能源基准量之比),减碳率不低于8%(托管期间的年总减碳量与中标后确定的总碳量之比),该目标为核心履约目标。”
现更正为:“整体节能降碳目标为:节能率不低于6%(托管期间的年总节能量与中标后确定的总能源基准量之比),减碳率不低于6%(托管期间的年总减碳量与中标后确定的总碳量之比),该目标为核心履约目标。”
更正内容2:
原招标文件第三章合同条款及格式 (主合同)6.1.4中 “本项目依据节能降碳效果或节省费用幅度实施整改,具体为:在托管期间内,乙方承诺年节能率不低于8%,减碳率不低于8%。”
现更正为:“本项目依据节能降碳效果或节省费用幅度实施整改,具体为:在托管期间内,乙方承诺年节能率不低于6%,减碳率不低于6%。”
更正内容3:
原招标文件第三章合同条款及格式 (子合同)5.1.16中“节能目标基准为节能率8%(托管期间的年节能量与中标后确定的能源基准量之比),减碳率不低于8%(托管期间的年总减碳量与中标后确定的总碳量之比)。”
现更正为:“节能目标基准为节能率6%(托管期间的年节能量与中标后确定的能源基准量之比),减碳率不低于6%(托管期间的年总减碳量与中标后确定的总碳量之比)。”
更正内容4:
原招标文件第四章项目需求-服务要求3.4.1中“在托管期间内,中标单位承诺年节能率不低于8%,减碳率不低于8%。”
现更正为:“在托管期间内,中标单位承诺年节能率不低于6%,减碳率不低于6%。”
更正内容5:
原招标文件第四章项目需求-服务要求3.4.2中“节能目标基准为节能率8%(托管期间的年节能量与中标后确定的能源基准量之比),减碳率不低于8%(托管期间的年总减碳量与中标后确定的总碳量之比)。”
现更正为:“节能目标基准为节能率6%(托管期间的年节能量与中标后确定的能源基准量之比),减碳率不低于6%(托管期间的年总减碳量与中标后确定的总碳量之比)。”
更正内容6:
原招标文件第四章项目需求-商务条款 1.2服务地点中“采购人指定地点。中标单位应确保经过节能改造后,在托管服务期限内,年节能率不低于8%,减碳率不低于8%。”
现更正为:“采购人指定地点。中标单位应确保经过节能改造后,在托管服务期限内,年节能率不低于6%,减碳率不低于6%。”
更正日期:2026-08-05
无
1.采购人信息
单位名称:****(机关)
单位地址:**市杨舍镇人民中路28号
联系人:赵孝金
联系电话:130****8910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如有)
单位名称:****
单位地址:**市新农路8****中心A座十二楼
联系人:吴卫香
联系电话:0512-****7782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吴卫香
电话:0512-****7782
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