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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公司2004年经出让取得的9.74亩位于****东环北路东侧的住宅用地,开发建设的福林小区实测面积为24.05亩,实际超占面积为10.53亩国有建设用地,建成的住宅楼已经实际销售,但至今未办理完成该住宅楼的土地使用手续。
依据《**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处理办法》及《**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处理办法补充意见的通知》,我局于2025年1月10****公司发出书面通知,要求补签《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补缴土地出让金67.92万元。你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未补签合同也未补缴土地出让金。现我局依照《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对你公司做出以下行政处理决定:
1.责令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足额缴清上述欠缴土地出让金67.92万元。
2.逾期未缴纳,我局将依法加收滞纳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起诉,又不履行本决定的,****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特此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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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8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