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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省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办法》的有关规定,因开发建设以及规划调整的需要,我局****人民政府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予以收回,总面积1701.98平方米,收回面积1701.98平方米(见附表)。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 30日内,如有单位或个人对上述公告的内容有异议,请在公告期内以书面形式反馈到****。
特此公告
联系电话:0573-****6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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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8月6日
| 附表 收回土地明细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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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号 |
土地原使用者 |
位置 |
土地面积(㎡) |
收回面积(㎡) |
权证号 |
备注 |
| 1 |
****政府 |
澉浦镇长青路52号 |
1701.98 |
1701.98 |
浙(2025)**县不动产权第****256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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