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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港区协和码头建设项目三期工程(码头 部分)施工 - 水工主体工程补疑
分包商:
现对****港**港区协和码头建设项目三期工程(码头 部分)施工 - 水工主体工程(采购方案编号****(试))采购事宜做如下调整:
1、明确采购人提供的船、机:本工程采购人仅提供打桩船、起重船(仅限T梁安装、靠船构件安装、空心板安装使用)、搅拌船(5个月)、小型起重船(8个月),超出上述期限或范围的船机使用,其费用按采购人相应船机合同单价上浮10%*超出时间进行扣除;其他船机设备均由投标人自行配备,其中投标人配备的船机设备性能、数量均须满足现场施工要求。
2、分包商须知前附表第3.5.2条(资质证明)、3.5.4条(业绩证明)及3.5.6条(主要人员证明)的提交要求调整如下:原要求为彩色扫描件;现调整为可接受复印件,则必须在复印件上逐页加盖投标单位红色公章,否则视为无效文件。
3、其他未涉及内容参照原采购方案执行。
****港**港区协和码头建设项目三期工程(码头 部分)施工项目经理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