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 主题分类: | 公示公告 |
| 发布机构: | 寻****人民政府 | 发布日期: | 2026-08-06 11:26 |
| 名 称: | **省**市**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公告 | ||
| 文号: | 关键字: | ||
为进一步加强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管理,规范烟草制品零售市场经营秩序,,合理配置市场**,依法维护烟草制品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烟草专卖局的有关规范性文件,**省**县烟草专卖局起草了《**省**市**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征求意见时间:2026年8月6日至2026年9月5日
意见反馈渠道:
联系电话:0871-****2304
通信地址:********办公室(邮编:655200),请在信封上注明“**省**市**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征求意见稿”
附件:《**省**市**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征求意见稿)》
附件
**省**市**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依法依规、科学合理制定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提升烟草专卖行政许可的公开性、公平性和公正性,依据《中华人民**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烟草专卖局的有关规定,结合**省**市**县实际,制定本规划。
第二条 本规划适用于**市**县行政辖区范围内烟草制品零售点的布局管理。
电子烟零售点布局按照《**省电子烟零售点布局规划》执行。
第三条 本规划所称烟草制品零售点(以下简称零售点)是指依法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以下简称零售许可证)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经营场所。
零售点应当设置于与住所相独立的固定经营场所,经营场所与住所应当在空间上相互独立,在物理特性上应有实体墙相隔离或有明确的区域界线。经营场所应有指向明确并唯一的门牌、地址或者方位表述,且与营业执照登记载明的经营场所一致,并面向公众经营。
第四条 本规划遵循依法行政、科学规划、服务社会、分类施策、尊重历史、均衡发展原则,综合辖区内人口数量、交通状况、经济发展水平、消费能力等因素,对零售点进行科学合理的规划布局。
第五条 零售点布局采用数量限制、距离限制、数量限制与距离限制相结合、不予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等布局标准。
第二章 零售点布局标准
第六条 零售点间距是指申请人拟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经营场所与最近的烟草制品零售点之间的距离。
零售点间距测量的总体原则为两个零售点“门边到门边”可安全步行的最短距离。测量规则及标准详见《**市**县烟草制品零售点间距测量规则及标准》(附件1)。
第七条 本规划根据辖区零售市场状态、交通状况、人口数量、消费者购买习惯等因素,参照行政区划,通过细分市场,划定最小单元网格,将各最小单元网格划分为稳定区、培育区、发展区、核心区四种市场类型,对应零售点间隔距离标准分别为80米、50米、30米、0米,具体如下:
稳定区:是指商业化和城市化程度较为稳定,原有烟草制品零售点设置已能较好满足市场发展需求的区域,对应距离标准不低于80米。
培育区:是指商业区、居民区、交通枢纽等仍在进一步建设中,并具有一定经济发展空间的区域,原有烟草制品零售点设置还有市场发展需求的区域,对应距离标准不低于50米。
发展区:是指大型商业综合体、4A级及以上景区、大型居民生活区、辖区旅居“打卡地”等较为集中,人流量较大,商业化程度较高,原有烟草制品零售点设置还有较大市场发展需求的区域,对应距离标准不低于30米。
核心区:是指城市功能高度集中、人员流动频繁的核心商圈、中央商务区(CBD)或交通枢纽区域,具有高人流密度特点,市场发展活跃,烟草制品消费需求较高,原有烟草制品零售点设置还有很大市场发展需求,且边界四至清晰的区域,不设距离标准,可单独设置数量管理的区域。
第八条 本规划根据辖区地域面积、人口数量、交通状况、经济发展水平、居民消费能力、消费者购买习惯等因素,合理确定各单元网格内可设置的零售点规划数量,并结合各单元网格内人口数量、烟草制品销量、零售许可证申办数量变化幅度等因素,进行动态调整。
在某一单元网格内零售点数量达到规划数时,该单元网格不予新设零售点。
第九条 本县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数及规划区域、区域网格归属等详见《**市**县烟草专卖局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公示表》(附件2)、《**市**县****专营店零售点合理布局公示表》(附件3)、《**市**县烟草专卖局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网格示意图》(附件4)。
第十条 机场、火车站、汽车站、码头、景区、旅居“打卡地”、**、工业园区等区域,单独设置特殊区域,可单独设置零售点不受本区单元网格规划数量、距离限制;结合相应人流数量、场所配置等实际,进行规划并动态调整。
第十一条 下列区域可单独设置一个零售点,不受本区域单元网格规划数量、距离限制:
(一)经营场所经营面积(不包括仓库、车库、休息室、办公场所等辅助设施的面积)在100****商场、超市、便利店或烟草专业店;
****部队、监狱、看守所、戒毒所封闭经营管理区域;
(三)未设置****加油站****服务区内部;
(四)未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的地铁站(按每站计)内部;
(五)商用楼宇(按每栋楼宇计)公共楼层部分已形成实际商品展卖场所,但未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的。
第十二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设置零售点:
(一)申请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的;
(二)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的;因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烟草专卖局作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发证决定后,申请人一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三)被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不满三年的;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机关处罚两次以上,在三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因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被追究刑事责任,在三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四)外商投资的商业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但有外资成分以提供住宿、餐饮、休闲、****宾馆、酒店等属于娱乐服务类的企业和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为国有控股的混合所有制企业除外;
(五)无固定经营场所的:包括但不限于流动的摊、点、车、棚、简易板房、活动板房(彩钢房)、临时占道的建筑等;(除政府相关部门批准建设,相关证明材料齐全的除外)
(六)经营场所与住所不相独立的:包括但不限于经营场所为住所的客厅、餐厅、卧室、阳台、地下室、储藏室等或车库、居民楼内公用道、楼梯间等;
(七)经营场所已经办理了仍在有效期内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八)****机关内部或者医疗卫生机构内部的;
(九)经营场所基于安全因素不适宜经营烟草制品的;包括但不限于主要经营烟花爆竹、农药化肥、美容美发、药妆医械等业态。
****小学、幼儿园内部及学生正常出入口(含通道)向外延伸100米以内,****小学、幼儿园内部及学生正常出入口(含通道)向外延伸50米以内;
(十一)利用自动售货机或者其他自动售货形式,销售或者变相销售烟草制品的,或者通过信息网络销售烟草专卖品的;
(十二)经营业态存在容易诱导未成年人关注、购买、吸食烟草制品或其他不利于未成年人保护的;以及经营业态专业性较强且与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有直接或间接互补营销关系的场所;包括但不限于主要经营母婴产品、文化体育、各类培训咨询机构等业态。
(十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等规定的其他不予许可的情形。
第十三条 ****学校、幼儿园**、扩建等客观原因,造成持证人无法在原核定地址经营之日起三十日内,持证人在原单元网格内新址申请新办许可证的,不受所在单元网格规划数限制,零售点间距要求可放宽至本单元网格间距标准的30%执行;在辖区其它单元网格新址申请新办的,受所在单元网格规划数限制,零售点间距要求按照该单元网格间距标准的80%执行。
第十四条 因道路规划、城市建设等客观原因,造成持证人无法在原核定地址经营之日起三十日内,持证人在原单元网格内新址变更许可证的,不受所在单元网格规划数限制,零售点间距要求可放宽至本单元网格间距标准的30%执行;在辖区其它单元网格新址变更的,受所在单元网格规划数限制,零售点间距要求按照该单元网格间距标准的80%执行。
第十五条 ****机关辖区范围内连续经营五年以上,且最近连续三年无涉烟违法违规记录的持证户,因租金上涨、租赁期满等客观原因不能在原核定地址经营,经营主体未发生改变,在办理许可证歇业后六个月内,持证人申请在原单元网格新址上新办零售许可证的,不受所在单元网格规划数限制,零售点间距要求按照该单元网格间距标准的30%执行。
第十六条 满足以下条件之一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特殊群体,申请办理零售许可证的,受所在单元网格规划数限制,零售点间距要求按照单元网格间距标准的80%执行:
(一)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和见义勇为牺牲人员遗属(本条中的遗属包括:父母、子女、配偶)。
(二)听力、言语、肢体二级及以上具有从事烟草专卖零售经营业务相应能力的残疾人本人。
同一特殊群体申请人在**省内仅限适用一次放宽政策。
第三章 雪茄烟专营零售点布局标准
第十七条 雪茄烟专营零售点实行“一址一证”管理,受辖区雪茄烟专营零售点规划数量限制,不受零售点间距限制,但不得存在本规划第十二条明确的不予设置零售点的情形。
第十八条 雪茄烟专营零售点不作为其它烟草制品零售点、电子烟零售点设置过程中店间距离测量的参照基准。
第十九条 取得雪茄烟专营零售资格的被许可主体,如需变更其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范围的,应符合相应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的规定。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发证范围以属地管辖和指定管辖相结合为原则,不受政府各类行政功能区(如经开区、高新区)的划分限制。持证人因道路规划、城市建设等客观原因无法在原核定经营地址经营,****机关辖区内其他地址经营的,****政府划定的各类功能区域,均应依法受理。
第二十一条 本规划实施后,如遇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调整的,从其规定,并在公布后实施。
第二十二条 对暂不符合布局规划的申请人,实行排队轮候制度详见《**市**县烟草专卖局烟草制品零售点排队轮候制度》(附件5)。
符合本规划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四条第一款和第十五条规定情形且不受所在单元网格规划数限制的,申请不实行排队轮候制度。
第二十三条 本县零售点合理布局实行定期评价、动态管理。每季度根据本地经济发展、城乡建设、市场形势等变化情况进行调整,并经公示后实施。动态调整规则按照《**市**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数动态调整管理制度》(附件6)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规划中所称“中小学校”****学校、****学校、****学校、专门学校等。“幼儿园”是指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批准的公办和民办全日制、寄宿制、****小学附设的学前班、幼儿班等。各类培训教育机构、托管班、早教班等除外。
第二十五条 城市区域是指位于****办事处:东发社区、凤梧社区、牧糜社区、南钟社区、学府社区、月秀社区)、****村委会、道院村委会、**村委会、建设社区、胜利村委会)、特殊区域;农村区域是指除寻甸回族彝****办事处以外的其他乡镇(街道)。
第二十六条 本规划中“以上”、“不低于”、“不超过”、“以内”等,如无特殊说明均包括本数。
第二十七条 本规划中按照年、月、日计算期间的,开始的当日不计入,自下一日开始计算,均以工作日计算,不含法定节假日。
第二十八条 本规划由**市**县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