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 | 发布机构 | 生态环境局 | 发布日期 | 2026-08-06 |
| 文 号 | 主 题 | 生态环境 | 体 裁 | ||
| 组配分类 | 时效说明 | 操作 |
2026-08-06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关于《****深海柔性管道生产项目》我局拟予审批,现将有关情况公示如下:
建设单位:****
项目名称:****深海柔性管道生产项目
建设地点:**市**区储备用地东侧、盐河**侧
基本情况:该项目位于**市**区储备用地东侧、盐河**侧,建设年产360km深海柔性管道生产线。
二、环保措施:
1、项目建设期应按要求做好各项废水、废气、噪声及固废的污染防治工作。建设单位应督促施工单位在开工十五日前到环保部门办理排污申报手续。夜间施工须经环保部门批准后方可施工,尽量减少噪声对周围环境的影响。
2、项目按照“雨污分流”原则进一步完善厂区排水管网,搬迁项目食堂废水经隔油池处理后与生活污水一并经化粪池处理,与冷却水排水一并达到接管标准后接管****公司****处理厂,深度处理达到《****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4440-2022)表1中C标准,尾水排入盐河。
3、项目挤出工序产生的废气挤出车间密闭+集气罩收集后经二级活性炭处理后通过15米高DA001排气筒排放,未被收集的部分车间无组织排放。搬迁项目有组织非甲烷总烃、氨气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含2024年修改单)表5相关标准;有组织臭气浓度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相应标准。搬迁项目厂界无组织非甲烷总烃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2-2015,含2024年修改单)表9相关标准,厂界无组织氨气及臭气浓度排放浓度限值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限值,厂区内非甲烷总烃无组织排放限值执行**省地方标准《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2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限值。项目产生的油烟经油烟净化器处理后通过专用管道引至楼顶排放,参照执行《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GB18483-2001)中的小型规模的排放标准。
4、合理内部布局,采用隔声、减震等措施,确保厂界噪声达标排放,排放标准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
5、项目厨余垃圾委托厨余垃圾处置单位处置;生活垃圾和化粪池污泥由环卫部门清运处理;项目废边角料、不合格品、废包装材料、废模具外售有资质单位综合利用或处置;废活性炭、废机油、废机油桶、含油抹布和手套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安全处置。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固废管理相关规定,做好收集、暂存及处置工作。
三、本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自批准之日起满5年,建设项目方开工建设的,建设单位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当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工艺或污染防治措施与报批的内容不符或发生重大变化的,建设单位应向我局重新报批环评文件。
四、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按规定组织开展项目竣工环保设施“三同时”验收工作,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生产。同时,建设单位应按要求申请办理排污许可证或排污登记,做到规范排污。
编制单位:****公司
编制主持人:姜锋
(执业资格证书编号202********000000003)
公示期限:2026年8月5日--2026年8月11日
如果对本项目的环境保护工作有意见和建议,请于2026年8月11日前反馈我局。
联系地址:****服务中心环保窗口
联系地址:**区城建大厦16****环境局1610办公室
联系电话:0517-****769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