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华诚达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智能网联汽车技术实训室(二期)(专业设备)采购(项目编号LZZC2026-G1-990459-GXHC)质疑答复函

发布时间: 2026年08月0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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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疑人:博森锐捷新能源****公司

法定代表人:曹**

单位地址:**市**区明珠大道68号7楼707

电话:152****2671

邮编:438000

贵公司于2026年7月30日以顺丰快递方式(运单号SF150****144816)递交了针对智能网联汽车技术实训室(二期)(专业设备)采购(项目编号:****)采购文件的质疑函(质疑函落款时间为2026年7月29日),我公司于2026年7月30日16时12分收悉。****公司提出的质疑,我公司及时将质疑内容反馈给采购人****。经我公司**采购人认真进行核实,现对质疑事项答复如下:标书代写

一、质疑事项

质疑事项1:以投标前图片为依据累计设置评分权重过高且与实质性功能评价不充分对应。认为招标文件第二章中使用“●”标记要求投标人提供设备整体图片、硬件配置图片、软件界面图片或运行过程图片共13组,第四章规定每提供一项加2分、满分26分,分值达到总分26%,会使已持有某厂家图册样机或特定软件截图的供应商取得显著优势。

质疑事项2:要求整套系统由“同一厂家”提供且禁止外购拼装,限定了非必要的生产组织方式。认为“同一厂家制造”与“不得外购部件”属于供应链生产组织方式限制。

质疑事项3:项号2智能座舱主控系统直接限定Intel和NVIDIA品牌及具体产品系列。认为招标文件中“CPU: Intel Core i7-12代及以上”“GPU: NVIDIA GeForce RTX 2060以上”指向特定供应商、限定特定品牌。

质疑事项4:项号2教学资料作为交付条件,未限定审核期限和修改边界。认为招标文件要求“所有资料必须经校方授课教师审核通过后方可视为有效交付”,未规定审核标准、时限等。

质疑事项5:项号4激光雷达由多项精确规格形成高度收敛的参数组合,可能排除性能等效产品。

质疑事项6:项号4智能驾驶计算平台的算力、接口及车规功能组合具有特定产品系列特征。

质疑事项7:项号4部分传感器参数存在重复和相互冲突,无法形成明确、可执行的响应及验收标准。认为毫米波雷达参数连续写明“距离精度0.16m”和“距离精度0.33m”,同一指标出现两个不同数值。

质疑事项8:项号5沙盘小车的算力指标组合缺少技术中立与等效响应说明,可能固化特定芯片生态。

质疑事项9:项号5的虚拟仿真软件与沙盘小车采购内容及实训目标不相适应。

质疑事项10:实施方案、售后服务分档存在较多主观表述未充分细化为可复核指标。

质疑事项11:“同类设备采购项目业绩”范围不明确,可能导致评分口径不一致。

二、质疑答复

1、质疑事项1答复:

经核实,质疑事项不成立。

事实依据:

(1)招标文件中使用“●”标记要求投标人提供软件界面图片或设备整体图片,是政府采购货物类项目中常见且合规的技术评审方式。提供图片的目的是验证投标人投标产品的真实性、功能完备性和技术成熟度,属于客观可验证的评审因素。评标委员会可以直接核验投标文件中是否提供了相应图片,不存在主观判断空间,符合评审因素细化和量化的要求。标书代写

(2)要求提供产品功能截图或设备图片作为评审依据,是政府采购实践中的通行做法。其目的是佐证供应商能够提供成熟、稳定的采购标的,满足项目实际需求,避免供应商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履行困难甚至履行不能的情形,该要求与合同履行直接相关;并且招标文件要求提供的是软件界面截图或整体图片,而非要求供应商取得软件生产厂家的授权、证明或承诺,该要求统一适用于所有潜在供应商,没有指定品牌或厂家,也不存在只有特定供应商才能满足的情况,因此不构成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不属于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的情形。

(3)本项目为智能网联汽车技术实训室专业设备采购,涉及线控底盘实训平台、智能座舱设备应用开发平台、多传感器实训套件、智能驾驶创新应用平台、沙盘小车及智慧交通仿真沙盘等6类专业设备,技术复杂程度高、教学功能要求明确。招标文件中标注“●”号的图片要求,分别对应各设备的核心功能模块和关键技术界面,能够直观反映投标产品的功能实现情况、软件界面设计水**硬件配置状况,与教学实训需求直接对应。

(4)关于评分权重,26分的分值设置是综合考虑本项目6类设备的技术复杂性和教学功能要求后合理确定的。该分值在技术分64分中占比约40.6%,与设备性能偏离评分(6分)、项目实施方案评分(16分)、售后服务方案评分(16分)合理搭配,体现了对产品技术能力的全面考核。每项"●"号图片要求对应2分,共13项26分,评分标准清晰明确,评标委员会可直接根据投标文件中是否提供相应图片进行客观评分。标书代写

(5)该评分方式为得分项而非资格项,未提供某项图片的投标人仅未得相应分值,不影响其投标资格,不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排斥潜在供应商的情形。经采购人研究决定,为进一步体现图片内容与货物、服务质量的关联性,对该项评分标准的审查进行补充说明,详见本项目后续更正公告。

法律依据:

1、《****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

2、《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条“评审因素的设定应当与投标人所提供货物服务的质量相关,包括投标报价、技术或者服务水平、履约能力、售后服务等。资格条件不得作为评审因素。评审因素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规定。”

2、质疑事项2答复:

经核实,质疑事项不成立。

事实依据:

(1)招标文件中“同一厂家整体集成、统一交付”的要求,其核心目的是确保系统兼容性、教学连贯性和售后责任明确,而非限制供应商的生产组织方式。中标供应商或产品制造商作为系统集成商承担整套系统的质量责任和售后服务责任,有利于保障采购人权益。该要求属于对产品质量和系统完整性的合理技术要求,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相适应。

(2)招标文件要求系统由同一厂家整体集成,是基于智能网联汽车实训教学平台的技术特点和专业需求而设定的合理技术条件,并且招标文件所述的是“智能网联汽车线控底盘实训平台为一体化完整系统,所有底盘本体、驱动、制动、转向、电气、控制模块、设故台、显示系统、软件平台及配套线缆、适配器、连接件等必须由同一厂家整体集成、统一交付”、“智能座舱设备应用开发平台为一体化整体系统,所有硬件模块、软件平台、通信组件、线缆、适配器、连接件、显示终端、座椅、方向盘、踏板、摄像头、音响、麦克风阵列、IVI/ARHUD 模块等必须由同一厂家整体集成、统一交付”,并非质疑人所述的“同一厂家制造”、“不得外购部件”。质疑人应全文解读采购需求,而不是单独拆解原文意思。

智能网联汽车实训平台涉及底盘、感知、决策、执行、显示、通信等多个模块的深度耦合,各模块之间需要实现统一的CAN总线通信、协议交互、数据共享和协同控制,形成完整的闭环控制网络。如果允许独立外挂、外购零散拼装或分离式布置,不同厂家的模块之间极可能存在接口不兼容、协议不统一、通信障碍等问题,将严重影响教学功能的实现和系统稳定性。

(3)招标文件中并未禁止供应商使用合法采购的标准零部件(如Intel处理器、NVIDIA显卡等通用电子元器件),“严禁外购拼装”针对的是将不同厂家的独立设备简单拼接、未经系统集成的供货方式。供应商完全可以通过合法采购专业配套部件并完成整体集成、统一联调测试来满足招标文件要求。

本项目要求同一厂家集成与采购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相适应,不违反《****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为避免不同供应商对该技术条款存在理解歧义,经采购人研究决定对该条款进行补充说明,详见本项目后续更正公告。

法律依据:

1、《****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

2、《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十条、第十一条。

3、质疑事项3答复:

经核实,质疑事项部分成立。

事实依据:

(1)招标文件中“CPU: Intel Core i7-12代及以上”“GPU: NVIDIA GeForce RTX 2060及以上”的表述,使用“及以上”字样,表明该参数为最低性能门槛而非排他性品牌限定。“及以上”的表述方式意味着满足或超过该性能指标的同等或更优产品均在响应范围内。

(2)“Intel Core i7-12代”和“NVIDIA GeForce RTX 2060”作为行业公认的性能基准描述,是教育装备采购中通用的技术参数表述方法。在教育装备和计算机硬件采购领域,以特定品牌型号作为性能参照基准并标注“及以上”是常见做法,其目的是明确最低技术门槛,便于供应商准确理解和响应。

(3)上述参数是基于智能座舱教学软件的运行需求、开发环境兼容性和实训课程要求确定的最低技术门槛。智能座舱设备应用开发平台需要运行CAN通信模拟、AR-HUD数据可视化、驾驶员监测系统(DMS)、人脸检测与识别、疲劳监测等教学软件,这些软件对CPU处理能力、GPU图形渲染能力和AI推理能力有明确的最低要求。Intel Core i7-12代处理器和NVIDIA GeForce RTX 2060显卡的性能水平是保障上述教学软件正常运行的基本需求。

(4)招标文件并未限定供应商必须使用Intel或NVIDIA品牌的产品,“及以上”的表述为其他品牌满足同等或更高性能的产品提供了响应空间。任何品牌的处理器和显卡,只要其性能达到或超过Intel Core i7-12代和NVIDIA GeForce RTX 2060的水平,均可视为满足招标文件要求。为避免供应商对该技术条款产生歧义,经采购人研究决定对该技术条款进行更正,详见本项目后续更正公告。

法律依据:

1、《****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

2、《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十条、第十一条。

4、质疑事项4答复:

经核实,质疑事项不成立。

事实依据:

(1)招标文件要求教学资料须经校方授课教师审核通过后方可视为有效交付,是基于教学设备配套资料应与实际课程需求相匹配的合理要求。教学指导书或说明书是实训设备投入使用的重要配套资料,其内容应当与教学大纲、课程安排和实训项目相匹配,由授课教师审核是确保资料质量的必要措施。该要求是教育装备采购中的常规做法。

(2)“无条件免费修改、优化、重新编制并再次交付,直至通过交付”的表述,是保障采购人合法权益、确保交付质量的合同履约要求。在政府采购合同中,要求供应商对其交付成果承担持续修改完善义务直至满足采购需求,属于合理的质量保证条款。

(3)招标文件第二章采购需求中已对教学资料的内容提出了明确要求,包括“配套交付适配高职教学场景的指导书或说明书≥1套,纸质版+电子版资料”,该要求已构成可量化的交付标准。授课教师审核是在此前基础上的质量把关环节,并非缺乏标准的随意评价。

(4)教学资料的审核与验收是合同履行阶段的正常程序,招标文件第五章拟签订的合同文本中已对验收程序、验收标准、争议处理等作出了明确规定,包括“对技术复杂的货物,采购人可聘请国家认可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参与部门验收及校级验收”等保障措施,供应商的合法权益在合同框架内能够得到充分保障。为进一步明确教学资料的审核时限与验收标准,经采购人研究决定对该条款进行补充说明,详见本项目后续更正公告。

法律依据:

1、《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十一条;

2、《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号)第九条。

5、质疑事项5答复:

经核实,质疑事项不成立。

事实依据:

(1)招标文件中激光雷达的各项参数是基于智能驾驶实训课程的教学需求确定的,每项参数均有明确的教学功能对应。96线激光雷达是当前智能网联汽车教学领域的通用配置,能够产生足够密度的点云数据,支撑目标检测、点云处理、传感器融合等教学实验。探测距离150米(@10%反射率)是保障教学实验在真实场景中有效开展的最低距离要求,距离精度±5cm是保障目标检测和测距实验精度的基本要求。

(2)水平视场角≥120°、垂直视场角≥25°、帧率≥10Hz等参数是保障激光雷达在教学场景中能够覆盖实验区域、实时输出数据的最低功能要求,与实训课程中传感器标定、环境感知、障碍物检测等教学任务直接相关。

(3)上述参数在市场上有多家国内外供应商能够满足,包括速腾聚创、禾赛科技、华为、览沃科技、森思泰克等国内厂商均有96线及以上激光雷达产品,其产品参数达到或优于招标文件要求,不存在指向特定产品或排除等效产品的问题。以公开发布的产品资料为例:

①览沃 HAP:等效**度点云等14线,满足≥96 线;150m@10%反射率;测距随机误差<2cm;水平 FOV 120°;垂直 FOV 25°;ROI水平角分辨率 0.18°≤0.25°;垂直 FOV 刚好 25°;ROI垂直角分辨率 0.23°≤0.26°;标准帧率:10Hz,支持更高;供电电压 9~18V DC,完全覆盖 9~16V 车载宽压需求;

②华为96线MEMS中长距车载激光雷达:物理硬件96线MEMS微振镜方案;150m@10%反射率;测距精度±2~5cm;水平FOV120°;垂直FOV25°;水平角分辨率0.09°~0.25°区间;垂直FOV 25°;垂直角分辨率 0.19°~0.26°;标准输出帧率:25Hz;车载标准12V供电,支持9~16V整车宽压适配。

③森思泰克 STL96-1:硬件标准96线;探测距离>180m@10%反射率;测距精度≤±3cm;水平视场120°;垂直视场28°;水平角分辨率 0.1°;垂直FOV28°;垂直角分辨率 0.22°;帧率10~20Hz可调;车规12V供电,支持 9~16V 整车电压波动。

④禾赛科技 AT128:硬件标准128 线;探测距离:210m@10%反射;测距精度:±2cm;视场角:120°H ×25.4°V;水平角分辨率:0.1°(远小于0.25°);垂直角分辨率:0.2°;帧率:10/20Hz 双档;供电:9~16V 车载宽压。

⑤速腾聚创 M2:等效 126 线;探测距离:200m@10%反射;测距精度:±2cm(优于 ±5cm);视场角:120°H × 25°V;全局角分辨率:0.1°H × 0.1°V;帧率:10/20Hz可调;供电:9~16V 车规宽压。

以上激光雷达属于规模化量产、市场充分供给的成熟产品,本项目参数设置不存在“高度收敛、指向唯一”的情形。

(4)招标文件第四章评标方法及评标标准中的"偏离认定说明"已对技术参数的偏离判定规则作出了明确规定,包括区间涵盖值类参数、区间任意值参数、单边参数等的判定方法,供应商可以据此准确判断其产品的响应情况。为避免供应商对该技术条款产生歧义,经采购人研究决定对该技术条款进行补充说明,详见本项目后续更正公告。标书代写

法律依据:

1、《****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

2、《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十条、第十一条。

6、质疑事项6答复:

经核实,质疑事项不成立。

事实依据:

(1)智能驾驶计算平台的参数要求是基于实训课程中多传感器数据融合、实时感知处理、路径规划控制等教学任务的计算需求确定的。AI算力≥96TOPS是运行自动驾驶感知、规划、控制算法模型的最低算力要求,CPU算力≥120K DMIPS是保障多线程实时数据处理的基本需求。4路以太网接口是为了同时接入激光雷达、摄像头、毫米波雷达等多路传感器数据。

(2)上述参数在市场上有多种产品方案可以满足,包括NVIDIA Orin、地平线征程系列、华为MDC等多种智能驾驶计算平台产品,其性能参数均达到或优于招标文件要求,不存在指向特定产品系列的问题。根据行业媒体公开发布的市场数据:NVIDIA DRIVE Orin系列中Orin-X算力为254TOPS、Orin N为84TOPS;地平线征程6系列覆盖约80TOPS(J6M)至560TOPS(J6P)多档算力,据公开报道征程系列芯片累计量产已超1000万套、覆盖400余款车型;华为昇腾MDC系列中MDC610约200TOPS、MDC810约400TOPS。可见AI算力≥96TOPS的要求处于当前市场多个主流厂商多款产品可覆盖的区间,供应商可选择的技术路线充分,不存在“特定产品系列特征”。

(3)CAN FD/CAN、UART接口、UDS统一诊断服务、钥匙唤醒和充电机唤醒等功能要求,是智能驾驶计算平台在整车环境中的基本通信和诊断功能,属于车规级计算平台的标准配置。这些功能要求是为了保障教学实验中计算平台与底盘、传感器等模块的通信和诊断能力。

(4)12GB DDR4内存和64GB存储是运行自动驾驶操作系统、感知算法和开发工具的最低配置要求,与教学实训中模型部署、算法调试和数据存储需求直接对应。

为避免供应商对该技术条款产生歧义,经采购人研究决定对该技术条款进行补充说明,详见本项目后续更正公告。

法律依据:

1、《****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二)项;

2、《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十条、第十一条。

7、质疑事项7答复:

经核实,质疑事项成立。

事实依据:

(1)经采购人研究决定对第4项“智能驾驶创新应用平台”中的“10. 毫米波雷达”、“12. 超声波雷达”技术参数进行更正,详见本项目后续更正公告。

(2)招标文件第四章“偏离认定说明”已对各类技术参数的偏离判定规则作出了明确规定,包括“对于区间涵盖值类技术参数条款”“对于区间任意值参数”“对于单边任意参数的要求”等,供应商可以据此准确判断其产品的响应情况,评标委员会也有统一的偏离认定尺度。标书代写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号)第九条。

8、质疑事项8答复:

经核实,质疑事项不成立。

事实依据:

(1)沙盘小车的算力指标(半精度FP16≥4TFLOPS、整数精度INT8≥8TOPS)是基于SLAM建图、视觉识别、自主导航、车道线识别、交通标志识别等教学任务的实时计算需求确定的最低性能要求。上述算力水平是保障沙盘小车在沙盘场景中实时运行自动驾驶算法的基本条件。

(2)要求兼容Ubuntu操作系统并适配ROS、Apollo或Autoware开发环境,是为了确保教学平台的开放性和可扩展性,支持学生基于主流开源框架进行二次开发。ROS、Apollo和Autoware是当前自动驾驶教学和科研领域最常用的三个开源平台,要求兼容上述环境是智能网联汽车教学设备的行业标准做法,不存在固化特定芯片生态的问题。

(3)上述算力指标和兼容性要求在市场上有多种芯片方案可以满足,包括NVIDIA Jetson系列、瑞芯微RK3588、地平线旭日系列等多种嵌入式AI计算平台,其性能参数均达到或优于招标文件要求,供应商有多种技术路线可供选择。为避免供应商对该技术条款产生歧义,经采购人研究决定对该技术条款进行补充说明,详见本项目后续更正公告。

法律依据:

1、《****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

2、《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十条、第十一条。

9、质疑事项9答复:

经核实,质疑事项不成立。

事实依据:

(1)项号5的虚拟仿真软件是沙盘小车教学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与沙盘小车形成"虚实结合、虚实互补"的完整教学模式。该软件支持学生在虚拟仿真环境中进行智能网联汽车的装配练习、故障诊断和道路场景测试,是对沙盘小车实体教学的有益补充和延伸,属于智能网联汽车实训教学的常规配置。

(2)虚拟仿真软件中的3D虚拟仿真场景涵盖了底盘、上装支架、零部件、线束等3D模型,装配练习、装配考核、排故练习和路测诊断等功能模块,与沙盘小车的自动驾驶操作系统平台、车道线识别、交通标志识别、自主导航等教学功能形成互补。虚拟仿真环境可以模拟晴天、黑夜、大雾等不同天气条件以及不同速度场景,拓展了沙盘小车教学的深度和广度。

(3)在智能网联汽车实训教学领域,“虚实结合”是国家政策明确倡导的主流教学模式。教育部《关于加快推进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建设改革重点任务的通知》明确提出“建设职业教育示****基地”,要求“有效运用虚拟现实、数字孪生等新一代信息技术,开发**、升级设备、构建课程、组建团队,革新传统实训模式”,并提出“到2025年建成200个左****基地,带动各地1000个左****基地建设”;教育部《职业教育示****基地项目建设说明》****基地建设旨在解决实训教学中“高投入高难度高风险、难实施难观摩难再现”问题,要求“重构虚实结合的实训新生态”。本项目将虚拟仿真软件与沙盘小车配套采购,完全符合国家职业教育政策导向和行业惯例。

(4)虚拟仿真软件作为项号5沙盘小车的配套软件,在采购需求中已明确其功能要求和技术指标,供应商需确保该软件与沙盘小车实现数据对接和功能联动。该要求与采购项目的教学目标直接对应,不存在与合同履行无关的附加要求。为避免供应商对该技术条款产生歧义,经采购人研究决定对该技术条款进行补充说明,详见本项目后续更正公告。

法律依据:

1、《****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二)项;

2、《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号)第七条。

10、质疑事项10答复:

经核实,质疑事项部分成立。

事实依据:

(1)招标文件中实施方案和售后服务方案的五档评分标准已经列明了具体的量化指标和客观要素。在实施方案评分中:二档要求提供实施对接方案、进度计划、拟投入实施人员方案;三档要求提供交货、安装、调试、验收的工作进度计划方案、拟投入安装调试技术人员不少于2人;四档要求拟投入安装调试技术人员不少于3人、分工合理且职责明确;五档在四档基础上要求提供应急措施和技术服务方案。各档次之间的区分依据清晰明确。

(2)在售后服务方案评分中:三档要求配备售后服务人员不少于2人;四档要求配备售后服务人员不少于2人且职责明确,故障响应时间≤1.5小时、到达现场维护时间≤36小时、一般故障处理修复时限≤8小时、超过修复时限产品替换时限≤18小时;五档要求配备售后服务人员不少于3人,故障响应时间≤1小时、到达现场维护时间≤24小时、一般故障处理修复时限≤6小时、超过修复时限产品替换时限≤12小时,承诺每年回访不少于一次。上述指标均为可量化、可核验的客观标准。

(3)各档次之间使用“贴合本项目实际”“科学合理”“具体有效”“专业清晰的理解”等表述,是在量化指标基础上的定性描述,用于区分方案的完善程度和专业水平。这些表述与量化指标共同构成完整的评分标准,评委可以根据投标文件中提供的具体内容进行客观评价。分档评分是综合评分法中主观评审项的通行做法,符合《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关于评审因素应当细化和量化的要求。标书代写

(4)关于实施方案五档中“对同类项目有实施经验”的表述与业绩评分项的关系。实施方案五档评分是对方案完整性和专业水平的综合评价,“实施经验”是评价方案质量的参考因素之一,与业绩评分项(考察供应商的业绩数量和证明材料)在评价维度和评价对象上不同,不构成重复评价。

经采购人研究决定对以上评分标准进行细化,详见本项目后续更正公告。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条。

11、质疑事项11答复:

经核实,质疑事项不成立。

事实依据:

(1)招标文件中“同类设备采购项目业绩”的“同类”是指与本项目采购的智能网联汽车实训设备属于同类性质的设备采购项目。本项目采购内容涵盖线控底盘实训平台、智能座舱设备应用开发平台、多传感器实训套件、智能驾驶创新应用平台、沙盘小车及智慧交通仿真沙盘等,凡合同标的包含上述任一设备或实现同等实训功能的设备采购项目,均可认定为“同类设备采购项目业绩”。

(2)该认定范围已在招标文件中明确界定。招标文件第四章评标标准中业绩分项明确规定“自2023年1月1日以来(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投标人具有同类设备采购项目业绩的,每个得1分,满分4分”,并要求“提供同类设备采购项目的中标(成交)通知书或合同证明复印件,加盖投标人公章”。上述要求已对业绩的认定范围、证明材料和评审标准作出了明确规定,供应商可以据此准确准备证明材料。评标委员会在评审时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统一标准进行评审,所有供应商适用相同的业绩认定标准,不存在评分口径不一致的问题。为避免供应商对该评分标准产生歧义,经采购人研究决定对该评分标准进行补充说明,详见本项目后续更正公告。标书代写

法律依据:

1、《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条;

2、《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号)第九条。

三、综上所述

贵公司提出的质疑事项1、2、4、5、6、8、9、11不成立,质疑事项3、10部分成立,质疑事项7成立。请贵公司关注本项目更正公告。

贵公司如对本答复不满意,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第94号令)的相关规定,****政府****管理科投诉的权利。

****公司对本项目采购活动的监督与支持!

特此复函。

**华诚达****公司

2026年8月6日


招标进度跟踪
2026-08-06
答疑公告
广西华诚达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智能网联汽车技术实训室(二期)(专业设备)采购(项目编号LZZC2026-G1-990459-GXHC)质疑答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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